院间会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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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间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各科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学术交流,特制定此院间会诊管理制度。
第二条院间会诊是指医院内不同科室或医生之间的病例讨论或诊疗方案讨论。
院间会诊应围绕病例诊治、诊断和治疗方案确定、手术选择等内容展开,讨论结论要详尽准确,使得
患者能够得到更全面细致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院间会诊由院内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组织和召开,院长或主任医师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员根据具体情况选定。
所有参与会诊的医生和相关人员都要进行记录,并加强保
密工作。
第四条院间会诊应当注重保护患者隐私,并遵守保密原则。
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患者病例信息。
第五条院间会诊不得牵涉患者的费用问题,所有会诊结论仅作为医疗参考,具体治疗方案由首诊科室医生和患者本人共同决定。
第六条院间会诊管理制度由医院院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执行,专家组负责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七条院间会诊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形成病例研究资料,为今后医疗工作提供可靠参考。
第八条医院内部患者可能存在的复杂、多诊断或多专科治疗的疑难杂症,必须通过院间会诊来确定最佳治疗方案,提供患者最佳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院间会诊组织
第九条院间会诊由医院院长或主任医师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员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科、眼科、口腔科等相关科室的专家。
第十条院间会诊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宜由专家组组长确定,需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院间会诊的具体时间可根据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和专家组成员的安排进行调整,但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院间会诊应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员进行记录,每次会诊的记录应当详实准确,包括会议内容、讨论结论、意见建议等。
第十三条院间会诊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并及时反馈给首诊科室医生,作为治疗方案的参考。
第十四条院间会诊的结论应当在患者的病历中注明,并保留至少五年以上,以备后续参考。
第十五条院间会诊组织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会诊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会诊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院间会诊流程
第十六条患者在首诊科室确诊后,如需院间会诊,首诊医生应当向专家组组长提出会诊申请。
第十七条专家组组长接到会诊申请后,应当根据患者病情确诊情况和会诊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进行院间会诊。
第十八条院间会诊应当遵循“病例展示、讨论分析、提出建议、制定方案、签字确认”等流
程进行。
第十九条院间会诊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每位专家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形成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院间会诊结论应当及时向首诊科室医生传达,并在患者病历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院间会诊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院间会诊质量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次会诊都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院间会诊应当遵循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效率,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德医风,保持专业水准,不得擅自离席。
第二十四条院间会诊要积极吸纳新技术新理念,注重学术交流和实践经验,提高医疗水平。
第五章院间会诊管理督导
第二十五条医院内部对院间会诊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督导机制,依法依规管理会诊过程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院长或主任医师对院间会诊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当加强对专家组工作的督导,确保会诊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七条院间会诊的具体工作由医院院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改进相关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由医院院务部门提出,并经医院院长或主任医师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院间会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患者。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医院院务部门,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负责人员。
以上为本院间会诊管理制度,具体操作流程和规范请参照实际情况执行,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愿本院间会诊工作顺利开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