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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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01 9 / 第 1 0期
部门 文件
省 劳 动 保 障 监察 条 例 》 《 宁 波 市 职 业技 能 培 训 条 例 》 等法 律法规规 定 的 , 按 规定 对其 依 法予 以 査 处 。 本 实 施 意 见 自 下 发 之 日 起施 行 。
附件:
宁波市职业 技能培训 协议
样 (
宁 波 市人 力 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宁 波 市 卫 生 健工伤保险医疗賴与 医疗费结算试行办法
第 一条 为 加 强 职 工 工 伤 医 疗 管 理 , 提 髙 费 用 结 算 效 率 , 保 障 职 工 工 伤 医 疗 需 求 , 根 据 国 家 《 工伤 保
人 社 发 甬
号 ( 2 0 1 9 ) 4 0
各区县
市 (

人力社保局 、
卫生健康 局
( 社 管局 )

区 岛 “ 四


管 委 会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
现 将 《 宁 波 市 工 伤 保 险 医 疗管 理 与 医 疗 费 结 算试 行 办 法 》 印发 给你 们 , 请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第 五 条 工 伤 职 工 在 医 疗机 构 治 疗 工 伤 所 发 生 的 符 合工 伤保 险 诊疗 项 目 目 录 、 药 品 目 录 、 医疗 服 务 标 准 ( 以 下 统 称 “ 三 个 目 录 ” ) 范 围 的 医 疗 费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 “ 三 个 目 录 ” 暂 按 宁 波 市 使 用 的 工 伤 保 险 有 关 目 录 执 行 , 今后 国 家 和 省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料 ,
做 到人 、
证、
卡相 符,
并根据职 工伤情实 际,
合 理检查 、
用药、
治疗 。
定 点 医 疗 机构 应加 强管理 ,

绝 冒 名 、 挂 名 住 院 , 并 按 日 向 职 工 提 供 医 疗 费 明 细 清 单 。
定 点 医 疗 机构 提 供 的 医 疗服 务 超 出 “ 三个 目 录 ” 支 付 范 围 , 需 要 单 位 或 职工 支 付 的 , 应事 先 告 知 单
位 、 职 工 或 其 近亲 属 , 并 书 面 签 字 确 认 , 未 经 签 字 确 认 , 擅 自 使 用 超 出 “ 三 个 目 录 ” 范 围 的 医 疗 费 , 由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承 担 。
第 九 条 工 伤 职工 在 本 市 定 点 医 疗机 构 门 诊 或住 院就 医 时 , 先 由 单 位 或职 工垫 付 医 疗 费 ( 含 康复 医 疗
本)
略 (

宁 波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 局
宁 波 市 民 政 局
宁 波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年 2 0 1 9
5 月 1 4 日
规 范 性 文 件 统 编 号 一
Z JBC 1

3 20

1 9 0 0 0 5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 会 关于印发 《 宁波市工伤保险医疗 与医疗费 结算试行办法 》 的通知
第 六条 工 伤 职 工 需 要 治 疗 的 , 应 到 定 点 医疗 机 构 就 医 。 情 况 紧 急 可 以 先 到 就 近 的 医 疗 机构 急 救 , 伤 情稳 定后 及 时 转 往 定 点 医疗 机 构 治 疗 。
第 七 条 工 伤 职 工 就 医 时 , 单位 应 将 职 工 遭 受事 故 伤 害 或 患 职 业 病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就 医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的 医 疗 费 , 按 规定 到 所辖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工 伤 保 险 医疗 费 零 星 报销 , 住 院 垫 付 的 医 疗 费 , 办 理 出 院 手续
构 ,
定 点 医疗机 构应 当 按 照 工伤 医疗 管理有 关规 定为 职工提 供及 时有 效 的 医 疗服 务 。
单位 未 按 要 求 书 面告
知 , 所 发 生 超 出 “ 三 个 目 录 ” 范 围 的 医 疗 费 由 单 位承 担 。
第 八 条 工 伤 职 工 就 医 时 , 定 点 医 疗 机构 及 诊 治 医 生 应 查 验 其 身 份证 件 、 社 会保 障 卡 等相 关证 明 材
险条例 》
令第 ( 国 务 院
号 5 8 6
)、
《 浙 江 省 工 伤 保 险 条例 》 等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适 用 于 本 市 已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职 工 的 工 伤 医 疗 管 理 与 医 疗 费 结 算 ( 含 康 复 医 疗 费 , 下
费)

待定 点 医疗机 构收 到 社 会保 险行政 部 门
“ 待 定工伤 ”

伤 “ 工

信 息后 ,
其 后 续 发 生 的 符合规 定 的
医疗 费 , 由 定 点 医 疗 机构 与 社 保经 办 机构 通过 网 络平 台 、 使用 社 会保 障 卡 直接 结 算 。 单 位 或 职 工 门 诊 垫付
同)



15
部 门文件
宁 波市人 民政府公报
总 第 期 39 2


第三 条 工 伤 职工 医 疗服 务 由 工 伤 保 险 协 议 定 点 医疗 服 务机构 ( 含 定 点 康 复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 定 点 医
疗机 构 承 担 ”


第 四 条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 ) 应 当 与 定 点 医 疗机 构 进 行 信 息 化系 统 联
网 , 通过 医疗 保 险信 息 系 统 进 行 数据 共享 , 实 现工 伤 医疗 费 网 络平 台 直 接结 算 。
定 点 医 疗机 构 应 当 满足 工伤 保 险 医 疗 管 理 和 费 用 结 算 网 络平 台 要求 , 建 立 内 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确 保 完
整 、 准 确 、 及 时 录 入 工 伤 职 工 就 医 及 医疗 费 结 算 等 相 关 基 础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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