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墨思维方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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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墨思维方法之比较
李贤中
【摘要】先秦儒、墨两家的思维方法,是以类推为主.类推方法包含类比式论证,但在儒、墨两家思维方法中有更丰富之内涵.类推方法涉及"故"的原因、理由,"理"的类型与层次问题及"类"的划分方式.其中,"理"也可分析为推论的"所依之理",及事态本身的"所据之理".本文从孔、孟、荀、墨文本中择取推论性段落,分析各家对故、理、类的使用,构作思想单位.比较孔、孟、荀三者之间的异同,指出儒家是以教化、实践为导向,重视"所据之理";墨家相对于儒家,更关切名辩、推论的"所依之理".儒家重视内在的体证,墨家重视经验上的可验证性,两家思维方法多所不同.
【期刊名称】《逻辑学研究》
【年(卷),期】2017(010)004
【总页数】16页(P1-16)
【关键词】故;理;类;思想单位;所依之理;所据之理
【作者】李贤中
【作者单位】台湾大学哲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81
1 前言:思维方法的要素:故、理、类
《墨子·大取》有:“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
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
者。
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
”其中,“辞”是命题或语句,在推论过程中可以是前提或结论;任何语句有其之所以成立的“故”,也因着“故”而产生,这就是“辞,以故生”。
“理”在此脉络意义下,有“理由”“推理”之意,推论有一定的理路,顺着事物的规律、变动的准则、秩序的条理进行合理的推论,这就是“以理长”。
推理之“理”可分为“所依之理”及“所据之理”,“所依之理”是指名辩逻辑之理,是推理所必须依循的逻辑规则;“所据之理”则是指:伦理、义理、文理等事象本身之理。
所谓“故”是原因或理由,“原因”是指一段变化现象中的因果关系;“理由”是指理论的根据;不论原因或理由,都是经由认知、推理的过程才得以表达。
至于“类”,是人对于人、事、物共同性质的把握,基于人性、事理、物理所进行的分类;基于对象的比较而进行异、同的分合,产生“类”与“名”、构成命题、语句,这就是“以类行”。
合而观之,“故”与“类”都是“理”的一个侧面,思维方法中的推理,必然涉及故、理、类三要素。
2 儒、墨“故”概念分析
2.1 孔、孟、荀之“故”
2.1.1 《论语》之故
《论语》中孔子对于“故”的使用,有明显的推理意涵,如:
子路问:“闻斯行诸?”子曰:“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冉有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公西华曰:“由也问:‘闻斯行诸?’子曰:
‘有父兄在。
’求也问:‘闻斯行诸?’子曰:‘闻斯行之!’赤也惑,敢问。
”子曰:“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
”(《论语·先进》)
这里的“故”是孔子面对不同弟子的不同性格,而有的不同对应方式,其“故”有连接原因与结果的作用,因弟子个性的不同,而有不同之教法。
进一步分析,此“故”的原因探究,孔子内心中已有某种中庸之道的权衡,要将其弟子教导成行为合宜的有德君子,基于其价值意识或道德标准,相应不同的对象,而用“故”。
所
以孔子的“故”可分析为两方面,一是作为对象变素的原因,一是基于不变原则的理由。
对象变素可谓之“有什么现象?”不变原则可谓之“应该是什么?”进之与退之是孔子要指导弟子行为的具体作法,而“故”乃基于“有”之原因、“是”之理由而回应的所以然,因而会有同样问题却出现不同的答案。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
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
孔子在当时的政治氛围下,1卫君是指卫灵公的孙子出公辄。
辄的父亲蒯聩是灵公的太子,因罪逃往国外,灵公卒,由辄继为卫君。
后来蒯聩回国,取得君位,辄则出奔,因此称为出公辄。
据《左传》记载,蒯聩在鲁定公十四年,因耻其母南子淫乱,涉嫌想杀南子,奔往宋国。
鲁哀公二年春,卫灵公有意立公子郢为太子,郢辞之。
同年夏,灵公卒,南子命公子郢继位,郢再坚辞,遂立蒯聩之子辄为卫君。
是年六月,晋国的赵鞅助聩返卫国戚邑。
鲁哀公三年春,卫石曼姑等帅师围戚。
历史家称他们父子争国。
其实是否出于父子本意还是疑问。
此后蒯聩一直居在戚邑。
至鲁哀公十五年冬,聩与浑良夫等潜入卫家,挟持孔悝,强迫与之结盟,聩遂立为庄公。
明年春,辄出奔。
据《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于鲁哀公六年自楚返卫,
时在卫君出公辄四年。
当时孔子弟子高柴、子路等皆仕于卫。
《世家》在孔子返卫的第二年记载:“卫君欲得孔子为政”。
认为为政的目的在于使百姓接受礼乐教化,遵守规范,而为政的方法首先在于正名。
孔子将名正、言顺、事成、礼乐兴的因果关系系列说明之后,以结论的语气说出:“君子有一个名分就一定要说出和它相应的话来,说出话来就一定要实行。
君子对于自己说出来的话是一点也不可随便!”其中“故”即理由,有经推理而获得结论的作用。
其中事理包括三个层次:(1)名
分;(2)在这个名分下所说的话;(3)在这个名分下所做的事。
此三者都以当时的“礼”为标准,而“礼”又是需正当、合宜,所谓“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论语·卫灵公》)。
其推理也是基于“有某种现象”(卫国政治上父子争权的纷扰),“应该是的道理”(正名)。
其“故”就是基于“有”之现象、“是”之理由而回应的所以然,亦即为政的首要之务在于名分正当。
2.1.2 《孟子》之故
孟子曰:“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中,管夷吾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
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孟子·告子下》)
这是就历史中先劳苦后有为的成功案例,所做的归纳式推理,其“故”就是整合前述六案例的推理结论。
至于身心上的磨练、遭遇上的困顿,即所谓“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是孟子从六个案例中所看到的现象后,经由诠释演绎所掌握到的共通性;而这些共通性的意义乃是:“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从这样的观点解析,孟子所使用的“故”包含着:因为有这些人物现象,是成功案例;而这些现象的共通性都在承担重任。
“故”即凡承担重任者会有先苦后成的经历。
我们再看孟子使用“故”的另一例:
曰:“不为者与不能者之形何以异?”曰:“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
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故王之不王,非挟太山以超北海之类也;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也。
”(《孟子·梁
惠王上》)
其中,孟子对于“不能”与“不为”做了举例式的说明,透过类比,以“故”指出王之不王,是折枝之类的“不为”,亦即“不行王道”与能力所及而不愿意去做的
“不为”同类。
其中的“故”表面上看只是归类,将“不行王道”归于“不为”一类;深入考察,孟子仍有其归类的所以然。
也就是行王道的应然性。
孟子曰:“如智者亦行其所无事,则智亦大矣。
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
”(《孟子·离娄下》)
此处“故”即原因,若能掌握原因,即可推求未知的事物。
此段是讲求“故”为事物的已然之迹2朱熹注:“天虽高,星辰虽远,然求其已然之迹,则其运有常,
虽千岁之久,其日至之度,可坐而得。
”([6],第224页)。
又疏云:“故乃故
常之故,盖故意亦训常。
”([2],第152页);孟子的“故”有归纳法、类比法
及演绎法的推论方式蕴含其中;也有应然规范之理及自然变化之理为其所根据。
2.1.3 《荀子》之故
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
故不积蹞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荀子·劝学》)
此乃关系类比与归纳法的综合运用,以积土、积水、积善的共同正面结果,类比于至千里、成江海所应该努力的“积”,再以此譬喻勤学的重要,勉人为学勤奋不懈怠。
又如: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故错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
(《荀子·天论》)此“故”的推论是从荀子自己认定的,面对自然变化应有的态度为理由所进行的推论;是以某种既有的“人可运用天则”理论为根据。
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
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
(《荀子·大略》)
此乃先有“礼”的价值标准之后再判定所以然。
另一种类似的情形是:
主道知人,臣道知事。
故舜之治天下,不以事诏而万物成。
(《荀子·大略》)
这是先指出道理,再说明已经发生的历史现象。
此外,《荀子·非十二子》篇多次
提出各家“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情况,可见其重视“故”与“理”的概念。
《荀子·正名》篇也有“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
”荀子
强调“尽故”,是对“持之有故”的进一步要求,要求“故”的周全性。
《荀子·儒效》说:“言必当理。
”主体要能充分掌握的原因,表达出的言论才能符合
道理。
综上所述,孔孟荀的“故”之意涵有:
1.基于对象的差异或现象的变化,及先在的原则或理论(自然规律、应然规范、或思想家自己认定的理论)而推导出,此为“所据之理”;
2.基于例证的前后类似性而推导出,此为属性类比的“所依之理”;
3.基于前后关系类比的相似性而推导出,此为比例类比的“所依之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故”的推导,都蕴含着要求实践的导向、教化作用。
2.2 墨家之“故”
墨家谈辩中的“故”也有重要的作用,首先,有了“故”才能有立辞的根据,也才能完成“说”的作用,《小取》中所谓的“以说出故”。
其次,“故”可以使人通晓“所以然”的道理,实现《大取》所谓:“说,所以明也”的功用。
再者,“故”是判别谈辩谬误的依据。
《大取》:“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
”([9],第131页)这是从表达出的命题,其产生的原因来看,若结论的产生没有根据,或
不明其原由则为虚妄。
“故”在墨学材料中,共出现四百多次,如:是其何故也?(《尚贤上》、《兼爱中》、《天志下》)此其何故也?(《尚贤中》)等等,此外,也有以“姑尝本原”(《兼爱下》)的方式来探究事象产生的原因。
例如《天志下》:“今有人于此,入人之场园,取人之桃李瓜姜者,上得且罚之,众闻则非之,是何也?曰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所有所取之故。
”其中的“故”就是说明偷盗行为乃“非”,应罚的理由是不劳而获。
“故”式推论,是墨家由果溯因的推论方法。
以《兼爱下》为例,墨子把握住一个
天下混乱的现象——天下之害:大国攻小国,大家乱小家,强劫弱、众暴寡、诈
谋愚、贵敖贱。
(果)再探究何以会有此现象的原因?(1)是由爱人利人而生,或(2)由恶人贼人而生,或(3)由其它原因所生。
所以《小取》说:“其然也,有所以
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
”可见,墨子对于天下乱象所找出的原因并非只是单一的原因,而是从多种可能性来探讨,也因此除《兼爱》、《非攻》之外,还有《尚同》、《尚贤》、《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等各篇,针对不同致乱的原因,来解决天下乱象。
至于不同原因的“故”对于结果影响的效力也有不同,墨经中对此也有所分析。
《经上》:“故,所得后成也。
”“故”是得到它而能形成某一结果或结论的东西。
《经说上》:“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
体也,若有端。
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
”3原文:“大故有之必无然,若见之成见也”,据[7]第301页校改。
小故,指的是必要条件,有了这样的原因不必然产生某一结果,但没有这样的原因,则必不能产生某一结果。
例如:端点是组成某一物之部分的必要条件。
大故,是指充分必要条件,有它必定产生某一结果,没有它必不产生某一结果。
例如:眼能见物需要合宜的光线、适当的距离、正常的视觉官能及专注力等等相关因素的整体,此为完成“见”的充分必要条件。
因此,墨家所谓“故”是指产生结果的原因或理由,在推论中“故”也可视为论证的前提,是立辞的根据。
墨家“故”之运用,在终极根据上,简要地说:“因为天志,所以兼爱、非攻。
因为天志,所以尚同、尚贤。
因为天志,所以节用、节葬。
因为天志,所以非乐、非命。
”当进行说服性推理时,上述的因果关系,整体成为“故”,所谓“以说出故”,就是要把上述那整体的“故”藉由类比、推论等方式呈现出来。
墨家不但运用“故”进行推理,也说明“故”的类别、分析“故”的内涵与作用;这是与儒家不同之处。
3 儒、墨之“理”与“类”
3.1 儒、墨之“理”
孔子《论语》中没有“理”概念的出现,但有相关的“道”概念。
《论语》中有:君子之道(《公冶长》),先王之道、贫而乐道(《学而》),无道、有道(《颜渊》),邦有道、邦无道(《宪问》),一贯之道(《里仁》)等等;大抵为政治、伦理上的典范、原则或标准,也有“理”之意涵。
我们从《荀子·劝学》中的“故
礼恭,而后可与言道之方;辞顺,而后可与言道之理;色从,而后可与言道之致。
”也可看出“道”与“理”的关系。
“理”原有玉石条纹、纹路之意,治玉须依其纹路、纹理,故“理”之名词有事物之顺序、层次、条理之意。
如《荀子·儒效》:“井井兮有理也。
”此外,“理”之动词有雕琢玉石之意。
引申此意在面对事态、现象的失序、混乱时,有:整理、治理、管理等意。
如《荀子·王制》中的“故天
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
”
《墨子·大取》有:“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
”因此“理”在此脉络意义下,有“推理”之意。
我们从“理”的字源义、引申义、脉络义考察,在不同的事物中各有其理,如《墨子》有:是非之理、名实之理、治人之理、任官之理、修身之理、处官之理等。
如《墨子·非儒下》有是非之理:“仁人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无故从有故也,弗知从有知也。
”此外,“大以治人,小以任官,远施周偏,近以修身,不义不处,非理不行”,其中有:治人之理、任官之理、修身之理。
而《墨子·小取》有名实之理:“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
”《墨子·所染》则有:“处官得其理矣”“处官失其理矣”等等。
《孟子》有:条理、义理。
如《孟子·万章下》:“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
”《孟子·告子上》:“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
”《荀子》有:大理(自然之理)、伦理、事理、言之理、道贯之理、礼义文理、礼之理、文理、可知之理、可能之理等。
如《荀子·解蔽》:“经纬天地而材官万物,
制割大理而宇宙里矣。
”其中有“大理”;《荀子·臣道》:“礼义以为文,伦类
以为理。
”其中的“伦理”;《荀子·儒效》:“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
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
”其中的“事理”;《荀子·儒效》:“然而
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
”《荀子·劝学》:“辞顺,而后可与
言道之理”其中的辞顺有“言之理”;《荀子·天论》:“百王之无变,足以为道贯。
一废一起,应之以贯,理贯不乱。
”其中的“道贯之理”;《荀子·礼论》:“礼义文理之所以养情也”“礼之理诚深矣。
”“伪者,文理隆盛也。
”《荀子·性恶》:“今使涂之人者,以其可以知之质、可以能之具,本夫仁义之可知之理、可能之理,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
”其中有:礼义文理、礼之理、文理、可知之理、可能之理等等。
从思维方法的推理而言,“理”如前述可分为“所依之理”及“所据之理”,“所依之理”是指名辩逻辑之理,是推理所必须依循的演绎法、归纳法及类比法等;“所据之理”则是指事物现象本身之理,如:伦理、自然之理、法理、心理、文理等等。
“所依之理”如同火车的轨道,“所据之理”如同火车所行经的山川、地势,涉及土质软硬、路线曲直、上坡下坡、桥梁搭设等等不同地区的环境现象之理,“所依之理”不论在哪种环境中,都必须是平行的轨道,有一定的推理法则,但是在不同的施工环境中却有不同主导的推理方法。
例如《墨子·非攻上》篇提出:杀
人越多,其不义越甚,其罪越重。
攻国杀人更多,有些士君子却主张攻国为义,这是不可以的。
其“所依之理”为类比、归谬法,同为杀人,其量与罪成正比。
但在《孟子·梁惠王上》也用类比、归谬法,但其情境为战场上败逃将士的行为,以五
十步笑百步,这是不可以的;同为败逃,但不因其数量的差别而不同。
其“故”就在于杀人情境与败逃情境“所据之理”的不同。
先秦儒、墨两家关心的是伦理与政治之理,而常以类比或推类法为主要的所依之理。
此外,理有层次上的不同,推理者所推之理也有主观上的差异,理相互间也有交互
关系,如生理与心理相互影响,伦理与法理相关。
([5],第76-77页)需要仔细分辨其中的差异,才能掌握思维方法中所推之理的所以然。
3.2 儒、墨之“类”
有关“类”的概念,子曰:“有教无类。
”(《论语·卫灵公》)孔子是以学生的
性格品德做分类,重点在于“教”的态度。
《孟子》书中开始说明事物的分类:
麒麟之于走兽,凤凰之于飞鸟,泰山之于丘垤,河海之于行潦,类也。
圣人之于民,亦类也。
(《孟子·公孙丑上》)
其中类举了山、河、鸟、兽、人,但之后强调的重点是:同类者虽有相同的潜能,但却有差异的表现。
其后云:“出于其类,拔乎其萃,自生民以来,未有盛于孔子也。
”另一处孟子说“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孟子·告子上》)则是强调一般人与圣人相同之处在于理义之悦人心犹刍
豢之悦人口,含有教导期勉之作用。
孔孟论及“类”概念,虽非以“类”为主述探究的对象,明显已有分类概念及同类具有相同性质的思想,孟子更从同类的相同性质,推导出人应该有的行为。
荀子则从认知的观点说明感官的作用、类名的形成。
如“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
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荀子·正名》)。
并且将“类”与“理”的关系联系起来,指出“类不悖,虽久同理”(《荀子·非相》),某一类的事物其运作变化的“理”是
相同的,如此就可以进行类推,只要知某物属于某一类,即可从该类的性质推出该个体之性质,或由个体的运作道理了解该类事物的运作道理。
如:“以类行杂,以一行万”(《荀子·王制》)。
此外,荀子也将类与故在辩论的过程中将两者联系
起来:“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荀子·正名》)。
我们再考察墨家对于“类”的把握。
墨家从“名”的抽象共同性来说明“类”。
《墨子·经上》:“名,达、类、私。
”《经说上》:“名,物,达也,有实必待
文多也。
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
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类名是介于达名与私名中间的抽象概念,如马类。
其内涵不如达名“物”来得大,也不如私名“臧”只能指某一特定具体对象来得小。
此外,墨家强调“类”与“同”的关系,能够形成一类,就代表类中的分子必然有所同;《墨子·经上》:“同,重、体、合、类”其中“类同”《经说上》:“有
以同”就是从某一特定观点作为分类标准,对于事物或概念所进行的比较。
如:在《非攻下》墨子主张非攻,而反对者质疑:“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回答:“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
彼非所谓攻,谓诛也。
”墨子主张要察类,也就是要分别类名的不同。
“攻”是侵略,而“诛”是以有义伐无义的正义之战,两类不同。
《非儒下》也有:“劝下乱上,教臣杀君,非贤人之行也;入人之国而与人之贼,非义之类也。
”对于“义”的内涵予以限定其范围。
由于孟子强烈批评墨家,且两方皆有充分的论辩材料,因此下节将聚焦于墨子与孟子类推思想之比较,以呈现他们思维方法之异同。
4 墨家与孟子“类推”
4.1 《墨子》的类推
墨家的类比推论《经下》有:“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
”4据高亨增后“类”字。
《荀子·正名》也提出:“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
”所谓的“类”就是若
干事物经比较后所呈现的“共同性”,这也就是“名”的形成因素之一。
有些“名”如:人、马、牛等就是一个种类的“类名”,“名”是构成辞的基本原素,《大取》:“辞以类行者也”与《小取》的“以类取,以类予”说明了墨家类推以立辞的依据是“类”。
然而推论必然运用不同的辞,以及各辞间的关系以呈现“说”,在《小取》中典型的四种类推法即:辟、侔、援、推。
《小取》:“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
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辟是比喻、比方。
辟有两种功能,一是形象描绘,这相当于修辞学上的比喻;另一是抽象思维,这相当于逻辑上的类比式论证。
([8],第167页)就其为类比推理而言,如《墨子·耕柱》所载:“治徒娱、县子硕问于子墨子曰:‘为义孰为大务?’子
墨子曰:‘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
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
’”这是将“为义”以“筑墙”为譬。
陈荣灼指出:“‘辟’式推理属于一种‘属性类比推理方式’,即其推论根据是在于‘属性间的相似性’。
”([1],第209页)“侔”是不同语言表达的类比推论,其推理方式是在原判断主词、谓词前附加意义相同的成分,以构成新的表达形式。
如《小取》:“获,人也;爱获,爱人也。
臧,人也;爱臧,爱人也。
”此显示两个辞义相当的命题,其真假也相当。
所谓“辞义相当”是指主、谓词的类属关系相当。
换言之,白马与马的关系,好比乘白马与乘马的关系。
因此,“侔”是一种“关系类比推理方式”,其推论根据是在于“关系间的相似性”。
([1],第209页)
“援”是援引对方所说的话来作类比推论的方法,亦即援引对方所赞同的,来论证对方所不赞同的,以证成自己的论点。
其类推的原则即《小取》:“有诸己不非诸人”。
如《庄子·秋水》中庄子与惠施于濠上论“鱼之乐”,庄子提出:若我不是鱼,不知鱼是否快乐(子然);你不是我,你也不能知我是否知鱼是否快乐(我奚独不可以然);因为你所持的道理与我所持的道理乃是同类。
在《墨子·小取》篇
也有“你可以主张:厌恶多盗,并不是厌恶多人;希望没有盗,不是希望没有人。
(子然)我为何不能主张:不爱盗并非不爱人;杀盗并非杀人(我奚独不可以然)。
因为你所主张的说法与我所主张的说法乃是同类。
“推”,也是双重关系的“关系类比”,亦称归谬式的类比推理。
其方法是用对方所不赞同的,来论证对方所赞同的,以推翻对方的论点。
类推的原则是:《小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