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买菜遭遇车祸 法院判定系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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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买菜遭遇车祸法院判定系工伤
2014年4月起,黎某在某公司负责施工的国际社区项目建设工地从事门卫工作,月薪2200元。

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黎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

2015年3月,黎某到农贸市场购买菜、肉等生活用品后,步行返回其工作岗位途中被郑成驾驶的轿车撞倒当场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由驾驶员郑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5年11月,黎某的配偶申请工伤认定,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黎某的配偶钟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界定“因公外出”和“工作原因”的标准,不能狭义机械理解,除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需要以及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要结合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综合予以考虑。

该案中,经庭审查明和相关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黎某工作的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

两名保安一人值守,另一人买菜做饭,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门卫工作职责,是对门卫工作的合理分工。

吃饭、休息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

审判法官表示,该案中,黎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交通事故发生在其购买做饭所需原材料的合理地点范围内,买菜做饭是职工为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的行为,是门卫工作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在此期间遭遇车祸应视同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故根据相关法律判决:撤销案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关部门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相关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成都中院民六庭法官夏旭东告诉记者,依法保护弱势劳动职工系《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

因此,对于工伤认定,除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结合具体案情,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因而遭受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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