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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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

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1。

“房抵贷”操作实施细则

“房抵贷”操作实施细则

南宁市西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房抵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准入管理第三章风险组合管理第四章产品政策管理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第六章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八章贷款回收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求,并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促进西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小微类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和《小微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国家法律及监管机构法规、监管规定和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的“房抵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房产作抵押,我公司经过审查合格,向房屋所有者承诺发放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的借款主体主要是在当地有稳定职业,经济收入稳定且其名下有房产并愿意用其房产做贷款抵押担保的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全部由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房抵贷”适用于合法经营的项目投资或资金周转,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个人贷款用途方面的相关规定;严禁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条贷款限额。

“房抵贷”对单一客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应充分考虑同区域内其他房产价值、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第六条贷款遵循动态管理、差异管理、流程标准化管理和主动风险管理的原则。

(一)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个人消费、经营贷款的信贷政策及导向。

(二)差异管理原则。

综合区域、行业、担保、客户资信等多个维度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和管理策略,实现授信政策与风险状态相匹配。

(三)流程标准化管理原则。

参照《个人业务操作规程》,将其作为日常业务操作依据,并及时维护更新,实现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北京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

(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讼诉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产再设定抵押时,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一、申请条件:1.贷款人必须是已通过银行核实并登记的产权所有人,拥有房产的合法权益。

2.借款人在上一次抵押贷款中需还清已有贷款本息。

3.借款人须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并能偿还本次贷款。

二、贷款额度:1.贷款金额的上限为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0%。

2.若房屋已有其他贷款,贷款金额需减去已有贷款本金。

三、申请流程: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包括房产证明、个人征信证明、收入证明等。

2.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房产信息的真实性。

3.审核通过后,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在房产登记处进行二次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1.贷款利率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但不得高于银行制定的最高贷款利率。

2.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之间,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

五、还款方式:1.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按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2.还款方式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经借款人和银行协商一致。

六、监督管理:1.银行对贷款人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在发现贷款人有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时,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催收、提高贷款利率等。

2.贷款人需定期向银行提供个人收入和财务状况的证明,以便银行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七、违约处理:1.若贷款人逾期还款超过30天,银行将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并采取其他合法措施追索欠款。

2.借款人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行为,银行有权终止贷款合同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责任。

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该业务的申请和操作流程,保护银行和借款人的权益。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确保自身符合申请条件。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需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防止信用风险的发生。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定稿)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定稿)

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各子公司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我公司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 (含)--65 (不含)周岁之间;(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均收入的50%;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本息合计不得超过其同期累计收入的50%,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个人金融资产;(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五)能够提供我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六)在我公司指定的业务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卡);(七)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可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房屋装修、留学、经营及其他合法合规用途。

第五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须为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名下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易变现,并满足下条件:(一)抵押房产与贷款受理公司位于同一城市,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三)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已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五)不得接受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产权式公寓、产权式酒店(指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或采取售后返租等形式销售的房屋)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用于抵押;(六)不得接受地市级以下城市(全国经济百强县除外)办公用房(写字楼)用于抵押。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和流程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和流程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和流程一、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1.房屋所有权人:贷款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产权证书的个人才能申请房屋抵押贷款。

2.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产权,没有任何纠纷或法律限制。

3.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必须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和逾期行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

4.抵押物的价值:房屋的市值和抵押贷款金额相符或超过,以确保贷款人有足够的抵押物价值来承担贷款风险。

5.年龄要求:贷款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贷款人65周岁(依照不同银行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2.评估和估值: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房屋进行评估和估值以确定其市值,通常会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3.审核和审批: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审核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包括个人信用记录、收入情况等,以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审批通过后,制定合同并签署。

4.抵押登记:贷款人需要将房屋进行抵押登记,以确保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该房屋拥有权益,并在不良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变卖该房屋以收回贷款。

5.放款:在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或金融机构会按照约定的方式将贷款金额划入贷款人的指定账户,并记录起息日和还款日。

6.还款: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本等息还款方式。

7.全部还清:当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部还清贷款后,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协助进行解除抵押操作,并将抵押登记注销。

总结: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以个人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贷款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其房屋所有权、产权状况、信用状况等,同时需要进行相应的流程,包括贷款申请、房屋评估、信用审核、抵押登记等。

贷款人在获得贷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直至全部还清贷款。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
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3.借款人、抵押人夫妻双方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
4.共有财产作抵押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或证明。
第三十九条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登记机关为土地管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1.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确认。
2.借款人资信、品行状况。
3.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清偿借款的能力,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
4.借款用途、金额是否合理,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要。
5.拟抵押的住房是否具有合法性、流动性、稳定性;权属有无争议,是否易处置。
信贷员在贷款发放15日内进行首次检查,之后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对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资信及经营情况下降等影响偿还贷款的不利因素,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或向第三方获取客户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在贷后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事项,应立即上报联社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挪用贷款的,经办信用社应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在逾期20日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抵押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如协商不成,依法收回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住房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是指购房人在房产一级市场上购买的自用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所购房可以是现房也可以是期房。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止的期间内的商品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的商品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以从房产一级市场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本行申请用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贷款,即房产按揭贷款。

总行授权个人业务部具体办理房产按揭贷款(简称按揭贷款),其他支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必须满18周岁.第五条申请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拥有一定比例的购房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及总行相关规定执行;(三)有购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四)借款人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五)同意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六)愿意接受本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二)夫妻双方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未婚的为其本人);(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及其复印件;(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及复印件;(五)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近期纳税凭证);(六)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及复印件;(七)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保证函;以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等;(八)房产管理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家庭拥有房产套数的证明。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条件及流程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条件及流程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条件及流程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个人以自己名下已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该贷款适用于购买新房、二手房改造、个人经营、个人消费等用途。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1. 申请人基本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岁,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抵押物要求:抵押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房屋。

且房屋必须已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证、已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明文件。

3. 申请人信用记录: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没有违约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4. 还款能力:申请人需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第二部分:贷款流程1. 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前往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填写贷款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银行审查:工商银行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等。

银行会进行信用调查,评估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3. 定估价与贷款额度:银行将会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定值,以确定贷款额度。

一般情况下,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估值的70%。

4. 签订贷款协议:当申请通过并确定贷款额度后,申请人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明确贷款期限、利率等贷款相关条款。

5. 办理抵押手续:申请人需要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包括向地方住房管理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文件。

6. 发放贷款:当抵押手续完备后,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中。

7. 还款方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第三部分:注意事项1. 了解相关政策:在申请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前,申请人应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符合贷款条件。

2. 贷款利率: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利率较低,但根据市场情况,利率会有浮动,申请人需注意利率变化。

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房屋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通过将房屋用作抵押物,借款人可以获得较高金额的贷款。

然而,为了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方的权益,法律对房屋抵押贷款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限制。

本文将介绍一些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1. 抵押合同的要素与格式房屋抵押贷款需要通过抵押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抵押合同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借款人与贷款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等;(2)贷款的具体金额和利率,以及还款方式和期限等;(3)抵押的房屋信息,包括地址、面积、权属证明等;(4)合同的有效期和解除合同的条件;(5)借款人与贷款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还款义务、维护房屋完整性的义务等;(6)合同的签署日期和地点,以及各方签字或盖章等。

抵押合同的格式应该简明扼要,清晰明了。

合同中的字体应该清晰可辨,排版整洁美观,语句通顺,以方便各方当事人的阅读和理解。

2. 借款人的权益与保护在房屋抵押贷款中,借款人享有一定的权益,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一方面,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方提供贷款的明细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贷款金额和利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贷款,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如果贷款方违反合同约定,借款人可以依法寻求违约责任的追究。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在贷款还清后有权要求取消抵押物负担。

借款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证明借款已经全部偿还,并按照程序解除抵押物负担。

这一规定有效保障了借款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3. 贷款方的权益与保护与借款人权益的保护相对应,贷款方在房屋抵押贷款中也享有一定的权益。

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房屋证明文件,以便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进行贷款。

贷款方还享有支付利息的权利,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此外,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也赋予了贷款方在借款人违约时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的权利。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2.0版,2011年)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2.0版,2011年)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开办的个人房贷业务,包括额度项下一手楼按揭贷款、直客式一手楼按揭贷款、二手楼按揭贷款、非交易转按揭贷款和车位(库)按揭贷款。

第二章借款主体借款主体(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需符合“基本准则”,其中未成年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申请贷款,只能由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当地国土部门要求的特殊情况除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贷款,须增加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一、借款人收入负债比不足;二、审批人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偿债能力要求一、收入负债比(DTI)(一)本案收入负债比≤ 50%;总收入负债比≤ 55%。

(二)本案收入负债比=(本次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总收入负债比=(本次贷款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二、若收入包括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和个人保证人,则债务一并计入。

(一)个人房产按揭、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配偶的收入负债与借款人合并计算。

(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负债比不符合要求,则必须计算保证人的收入负债。

(三)若抵押人同时是本笔贷款的保证人,则保证人的收入负债与借款人合并计算。

(四)个人房产按揭、抵押贷款中,未办理抵押登记放款,仅提供个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本人的收入负债比(该负债含本次担保的贷款)需符合要求。

第三章贷款规格第六条贷款最高成数及最长期限(含循环贷额度期限、气球贷期供计算期)第七条住房贷款套数采用“认房又认贷”的方式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我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总2页)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总2页)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总2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

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4、抵押物基本状况;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条、抵押率:按抵押物现值最高不超过70%。

第六条、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原则上由抵押人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本公司检查,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解决职工涉及住房的资金不足问题,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贯彻落实“降低门槛、优化服务、充分用好结余资金、保障缴交职工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缴交职工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购买新住房、房改住房、私产住房(二手房)、棚改住房及新建、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作抵押,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指定银行所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住房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实行抵押保证,一次整借,按月均还。

第四条在建住宅必须获得市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齐全,且主体工程建设完毕,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予以办理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第六条凡是全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及省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我市购买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ﻫ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四)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五)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并在贷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第八条贷款限额: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7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具体成数不得超过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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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各子公司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我公司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均收入的50%;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本息合计不得超过其同期累计收入的50%,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个人金融资产;
(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
(五)能够提供我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六)在我公司指定的业务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卡);
(七)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可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房屋装修、留学、经营及其他合法合规用途。

第五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须为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名下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易变现,并满足下条件:(一)抵押房产与贷款受理公司位于同一城市,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
(三)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已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五)不得接受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产权式公寓、产权式酒店(指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或采取售后返租等形式销售的房屋)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用于抵押;
(六)不得接受地市级以下城市(全国经济百强县除外)办公用房(写字楼)用于抵押。

(七)原则上商用房空置半年以上的不得受理;不接受抵押人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抵押。

第七条抵押房产应由聚华金控(筹)确定的信贷合作机构准入名单内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

抵押房产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抵押房产变现能力及变现难易程度。

第八条贷款金额
(一)住宅类:房龄在20年(含)以内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80%;房龄在20年(不含)以上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
(二)商业类:房龄在20年(含)以内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房房龄在20年(不)以上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60%;
(三)公寓类:房龄在20年(含)以内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房龄在20年(不含)以上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60%;
(四)别墅类:房龄在20年(含)以内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
70%;房龄在20年(不含)以上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60%;
(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超过200万元的需按照中小企业标准进行调查审批。

第九条应在房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如果抵押房产以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期限最长1年。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四倍。

第十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还款方式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及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亦可采用灵活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申请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4、抵押物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
5、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
7、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8、我公司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为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还应提供经营实体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机关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
4、公司近一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新一期月度报表;
5、企业征信报告;
6、公司简介;
7、我公司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后,
准备所需资料,并填写《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2、客户经理收到资料并调查核实、落实后,填写《个人
房屋抵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经营类或消费类);
【注:该阶段应由聚华金控(筹)确定入围的合作评
估机构对抵押房屋进行价值预评,并出具预评报告】3、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在我公司指定合
作银行开立银行卡,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4、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手续;
5、贷款条件全部落实后,在取得他项权证或递件取得回
执后,财务部门放款至借款人银行卡上;
6、客户经理按照贷后管理办法进行贷后管理,并及时提
醒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方式还本付息;
7、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后,协助客户注销抵押物。

第十五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审批权限
严格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管理规定中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2、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消费类)
3、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经营类)
附件:1
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附件:2
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适用于消费类贷款)
本表是基于:
□(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调查资料;□(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调查资料补充说明;□(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落实情况反馈。

客户经理:联系电话:
一、授信申请方案概述
二、授信调查审查审批
注:1、本表适用于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消费类)的调查审查审批,无需另附调查、审查报告及审批表。

2、原则上调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均为“是”,如审查意见选择“否”,须在“备注”注明原因,并采取拒绝授信、提高贷款定价或缩减授信额度等措施。

附件:3
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适用于经营类200万元及以下)
本表是基于:
□(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调查资料;
□(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调查资料补充说明;
□(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落实情况反馈。

客户经理:联系电话:
一、授信申请方案概述
二、授信调查审查审批
注:1.本表适用于200万元及以下经营类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无需另附调查、审查报告及审批表。

2.原则上调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均为“是”,如审查意见选择“否”,须在“备注”
注明原因,并采取拒绝授信、提高贷款定价或缩减授信额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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