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死亡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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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死亡证管理,确保死亡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患
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死亡证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院将严格执行死亡证管理制度,确保死亡证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死亡证的定义与用途
第四条死亡证是指证明患者已经死亡的法定文件,是患者死亡后的法定证明材料。
第五条死亡证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为患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依据;
(二)为患者死亡后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宜提供证明;
(三)为患者死亡后的医疗纠纷处理提供证据;
(四)为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死亡统计和疾病预防控制提供数据。
第三章死亡证的申领与审核
第六条患者死亡后,由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向医院提出死亡证明申请。
第七条医院接到死亡证明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患者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患者死亡原因是否明确;
(三)患者死亡时间是否准确;
(四)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家属或法定代
理人原因,并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死亡证的填写与出具
第九条死亡证明由医院指定的医生根据患者死亡情况填写,内容包括: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死亡时间;
(三)死亡原因;
(四)死亡诊断;
(五)出具证明的医生签名。
第十条医生填写死亡证明时,应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篡改。
第十一条死亡证明一经出具,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
第五章死亡证的保存与归档
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对死亡证明进行保存和归档。
第十三条死亡证明的保存期限为:
(一)患者死亡证明,保存期限为15年;
(二)患者死亡档案,保存期限为50年。
第十四条保存的死亡证明和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医院工作人员在死亡证明管理过程中,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
(二)伪造、篡改死亡证明;
(三)泄露患者隐私;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确保死亡证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