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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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伐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伐木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伐木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伐木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操作和事故防范负有监督责任。
第六条伐木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条单位应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伐木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
第十四条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十五条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立即报
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
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制定预防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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