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代复仇行为的正当性来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古代复仇行为的正当性来源
摘要:复仇现象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根源在于古人认为复仇的下列属性决定了它的正当性:复仇是符合“孝”的,复仇体现了公平,复仇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

这种看法深受儒家伦理法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类的共同观点。

关键词:复仇正当性孝
复仇现象及观念并不是中国的特有产物,它是整个人类社会早期所共有的。

原始社会的爱斯基摩人、澳洲西部土人、美拉尼西亚人、美洲印第安人都有复仇的习惯,而古代社会中的希腊人、西伯来人、阿拉伯人、印度人也都允许复仇,甚至在十世纪的英国和十六七世纪的意大利还有此风。

可以说,几乎全世界每一个民族都曾经存在着复仇这样一种习惯。

从世界范围来看,复仇现象经历了一个逐步消亡的过程,最初是无限制的血族复仇,复仇的主体和对象及于全体氏族成员,氏族全体成员对侵害者的氏族全体进行集体复仇。

随着文明的进步,复仇者与复仇对象的范围缩小到近亲属之间。

国家与法律相继产生以后,国家以刑罚权来保障受害者及亲属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国家政权的巩固,私人的复仇成为野蛮和非法的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国家法律的制裁而趋于消灭。

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都是如此,但在我国却出现了例外。

我国在夏商至秦统一的这个历史阶段里,虽然社会舆论中对复仇的赞赏一时难以扭转,但国家政权对复仇的限制和否定的趋势一直都在发展,最终达到了完全禁止。

禁止复仇的方式是对杀人行为的禁止和严历惩罚,这一时期的各种法令和文献记载证明了这一点。

[1]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法的制裁。

”[1]但自西汉起,曾一度沉寂的复仇现象再次频频出现,社会上复仇风气日盛,复仇观念逐渐深人人心。

以致桓谭在建武初上疏
云:“今人相杀伤,虽以伏法,而私仇怨结,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珍业……今且申明旧令……”。

[2]这种情形一直延续了近两千年,直至中华民国时
期,仍有女子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为父报仇一案,复仇女子得到了舆论的一致同情
并被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2]
从历代文献关于复仇案例的记载中可以发现,复仇现象之所以在中国长期存
在的直接原因是加害者多未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或者是国家虽然对加害者的罪
行进行了追诉,但加害者由于某些合法的或非法的原因而免受了制裁或减轻了惩罚。

这可以说是对复仇现象的一种间接鼓励,而这种情况反过来进一步增强了受
害者复仇的动力:国家与法律并没有帮助他们来制裁惩罚犯罪,以平慰他们受伤
的情感,那他们也可用复仇替代和弥补法律以追求个案上的公平与正义。

如众所知,法律的威力来源于他的执行力,有法不依将会严重影响法律效力,古人对这一点有着明确的认识,历代执法者都有大量关于严格执法的论述,无须
赘述。

那么古代法律为什么不对违法的复仇行为予以严惩呢?这是因为传统的以
儒家伦理为基础的法律思想赋予了复仇行为以正当性。

实际上,自秦以来的传统
法律思想及其支配下形成的古代法律制度对复仇行为是鼓励与赞赏的。

儒家的伦理论有其历史必然性。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人阶级社
会的,由宗法血缘与国家政治的高度结合而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这种社会组织结构决定了统治者必然要重视人伦关系的调节。

否则家天下的
统治也就没有保证。

正因为儒家的这一思想契合了我国古代社会的家族宗法制特征,因此也为社会所广泛认同,以此为依托建立了一套维护宗法伦理的法律制度,复仇机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法家对此展开了批判并进行了相应的体制变革,并
取得了一定成效,使复仇现象几近绝迹。

[3]但以法家思想支撑起来的秦王朝的二
世而亡,使统治者深刻反省到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性,进而大力提倡。

于是汉武
帝“独尊儒术”儒学成为了“官学”,儒家所倡导的伦理文化也成为了我国传统
文化的特质,两汉以来,儒家知识份子通过“引经决狱”、“以礼释律”,逐步
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符合儒家伦理的复仇行为的正当性被法律思想及制度所确认。


复仇行为具备正当性首先是因为这种行为符合儒家思想中社会的基本价值“孝”的要求。

“孝”的基本内容是:长辈与晚辈存在着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伦
理关系,长辈的权利特别是父权是这种宗法伦理关系的核心,在这种关系中父母
是至高无上的。

在父母面前子女没有独立的利益,他的包括身体在内的一切归属
于父母,他应当绝对服从父母,誓死保卫父母,每时每刻都要体现对父母的崇敬
和热爱,为此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

“孝”是儒家人类价值体系的核心和关
键内容,其优先性置于所有其它价值之前,它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符合孝的行
为也就是正确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不符合成文法的规定。

因此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3]孟子也对类似情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假设
了舜的父亲杀了人、舜弃天下背父逃亡的情形,然后指出:舜既为人子即有常人
之伦理亲情,其父杀人己触犯法律,他不能利用自己的权力去干涉皋陶的司法职权,但他可以放弃帝位,将父亲从监狱中偷偷地背出逃到很远的地方,快乐地和
父亲生活,甚至忘掉自己以前的荣华富贵。

孟子在此指出,与社会价值体系中另一个重要价值“忠”相比,孝的顺位应
当优先,“事亲为大”。

[4]后世儒家学者还进一步论证,孝是包括忠在内的其它
一切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是“人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5]并且孝与其
它价值并不相冲突,可以“求忠臣于孝子之门”。

儒家学者们同时提出了孝的行为标准:孝的关键是心理上对父母的尊敬,这
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

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
何以别乎?”[6]因此,对父母的伤害和侮辱被视为切肤之痛,在这种情况下必需
复仇,复仇真正体现了对父母的尊敬,实行了孝道,对待君主的态度与此相类似。

于是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首倡复仇,其中隐公十年曰:“君弑,臣不讨贼,
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其赞成和支持复仇行为的态度可见一斑。

自汉武
帝以来,儒家“孝”的观念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被统治者推崇到无以
复加的地步,儒家的血亲伦理道德全而贯彻到国家法律中,复仇作为一种符合孝
道的行为取得了道义上的正当性,也就具备了应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


如果说行“孝”而复仇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所特有的观点的话,那么,复仇
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正则是全人类的共识。

以同态复仇的形式惩罚犯罪
的做法广泛体现在不同时期的东西方法律之中。

例如,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可考证
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规定,汉高祖刘邦
进入关中时也和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民及盗抵罪”。

史载,当高
祖与民立约后,关中父老大悦,高祖因此尽得人心,这反映着人们了的对复仇的
公正性的普遍认可,公正性构成了复仇行为正当性的另一个根源。

复仇的公正性
首先体现于发生不法侵害时的报复行为。

这种报复行为既可保护已方的正当权益,因此可以维护相对意义上的公正,又可以震慑那些不怀好意的侵犯者,因此可维
护绝对意义上的公正。

我国古代法律对这种行为是持直接肯定态度的,其理由就
是这种行为是公正的,“礼合如此”。

例如,《唐律疏议》就规定,在针对长辈
的不法侵害发生时,子孙可以“殴击之”。

[4]复仇的公正性还体现为它可以弥补
法律固有的一个根本缺陷: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不可能得到百分之百的实施,
这对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方来说是不公正的,这时复仇可弥补因法律无法实施
而对公正造成的损失。

当由于某种原因应当受到法律惩罚的人可能没有受到惩罚,应当得到救济的人没有得到救济时,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复仇定位于自力救济的一
种极端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执法者没有完成的任务由复仇者完成,公正于是得
以实现,而复仇的正当性也由此得到进一步确认。


复仇被视为正当的,其理由还不仅限于上述两点。

纵观中国古代立法和执法
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对复仇行为正当性的确认不是无条件的,复仇行为与
统治者的统治秩序的巩固与稳定也是冲突的。

甚至可以说,在复仇问题上,儒家
伦理思想与法律之间产生了无法弥合的沟壑,个人与国家的冲突与矛盾也在复仇
问题上表现得淋漓尽致。

复仇行为造成了立法与法律适用上的窘境,向政治权力
与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统治者在究竟是维护礼仪伦理重要还是维护统治权
威重要的天平上犹豫不定。

为了调和这一矛盾,历代的统治者经过长期的总结和
思考,提出了处理复仇行为的操作性标准——“礼刑两不失”,这一标准实质上
在限制是对复仇范围的同时也赋予复仇的正当性新的来源。

“礼刑两不失”的基本内容主张可以有条件的复仇,即亲属无罪而被他人所
杀可以复仇,因为这是“杀人而不义”,这时复仇符合儒家有关礼的规定。

柳宗
元对此有如下论述:“礼之所谓仇者,盖以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
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
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
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7]根据这一标准,对复仇的处理不能简单肯定或
否定,应根据不同情况,酌情论处。

即所谓“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
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

[8]
这一标准从社会安全的角度阐述了复仇行为的正当性:复仇有利于社会安全。

首先,如前所述,复仇是一种防卫性质的行为,它是人们对不义加害的反抗,而
反抗不义加害的自我保护行为是任何社会任何时期人类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
正当性无庸置疑,无论这种加害来自何人。

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演讲时说:“即
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
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
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烂了门槛的破房子”。

孟子在谈及武王反抗纣的暴政
时也说:“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9]为了保护自己甚至可以反抗不义的
君主,那还有什么不能反抗的呢?不限于此,“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
复仇不除害”的另一层意思是正当的复仇不仅是为自己复仇,它同时还是为社会
除害,如果不为社会铲除这一危害的话,社会上其他成员可能也会因此受损。

因此,复仇既是自我保护的需要,在自我保护的同时又通过除害的方式维护了社会
的整体利益,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安全。

与西方略有不同的是,中国特别强调家族
成员复仇,家族成员中又特别强调卑幼应当为尊长复仇。

如前所述,这缘于中国
社会特有的家族本位、父权至上的特征,并不改变复仇行为所具有的维护个体及
社会安全的属性。

[1]如《左传·昭公六年》:“杀人不忌为贼”,《国语·晋语》注:“贼,杀人”。

《周礼·秋
官·掌戮》:“凡杀人者,赔诸市,肆之三日”。

《左传·文公十八年》有周公作誓命的一段记载:“《誓
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在《九刑》不忘。


[2]孙案参见施羽尧等著《女杰施剑翘》,北方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

孙案发生在1935年11月13日,1936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发布公告赦免施剑翘,全文如下: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曩年为孙传芳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并及时坦然自首,听候惩处,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一女子发于孝思,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现据各学校各民众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依法免其执行等语。

兹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宣告将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剑翘特予赦免,以示矜恤,此令。

[3]史载,秦人“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对其原因,贾谊归纳为“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

行之二年,秦俗日坏。

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借父棱钮,虑有德色。

母取箕帚女而谇语。

抱哺其子,与公并居。

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

其慈子嗜利,不同禽兽者无几耳”。

见《汉书·贾谊传》。

[4]唐律的《斗讼律》中“祖父母为人殴击之”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

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二等;至死者,依常律。

”议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礼合救之。

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者,无罪。

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合斩。

故云依常律。


[2]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9.
[3]后汉书·恒谭传.
[4]礼记·檀弓上[M].
[6]论语·子路[M].
[7]论语·为政[M].
[8]新唐书·孝友[M].
[9]旧唐书·刑法志[M].
[10]孟子·梁惠王下[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