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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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是怎样的?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

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一直以来,国家十分重视医疗保障的相关问题,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人民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分支,它是为了解决人们在遇到疾病和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那么,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是怎样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的▲
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一、覆盖范围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享受对象可以分为城市医疗
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医疗合作社",到1979年,全国90%以上的生产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

其经费来源个人和社区集体共同负担。

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合作医疗由于没有及时地进行改革和完善而跌入低谷。

到1991年覆盖面占农村人口的10%。

在本文我们重点谈中国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问题。

对于中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来说,其发展大体上可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4年。

在长达40年时间里,城市的医疗保险具有极浓的福利色彩,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完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无偿供给的医疗保障制度。

在这期间,依据保障对象的身份不同分成两个独立的医疗保险系统。

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另一个是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劳保医疗制度"。

其他的城市居民或由于是上述的受保对象的亲属而享受"半劳保或统筹医疗",或是完全自费医疗。

所以在城市实际实行的是二元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后的制度创新阶段。

1994年12月国务院在江苏省的镇江市和江西省的九江市率先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俗称"两江医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一个城市内按属地原则,将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享受对象合并,并扩大到三资企业、个体企业一级自营职业者,共同享受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

我们把这一做法称为"属地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到此,医疗保险改革提上日程。

尽管这之前,由于干部结构老化等因素公费制度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日渐增大,不少地区有过积极探索。

如辽宁的丹东、吉林的四平、湖北的黄石和湖南株洲四市在1989年3月进行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改革,同时深圳市和海南省也成为社会综合保障改革的试点。

但真正有成效的或者说引起推波助澜效应的应是"两江医改"。

在此之后,国务院在1998年又召开全国城镇职工医疗改革的会议,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也跨入医改行列。

全国上下轰轰烈烈的进入医改浪潮之中。

截止1998年底,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全民保健制度,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健康保险制度。

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障是以全民保健为基础,以公费和劳保医疗为主体,以合作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其中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对国家具有城市户口
的居民实行的医疗保障制度。

享受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科教文卫、经济建设等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高等院校的学生、残疾军人、现役军人。

这部分医疗保险的享受者不到中国居民人口的20%,根据享受者的群体不同又可分为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及军人免费医疗制度。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费医疗,企业职工参加劳保医疗,现役军人享受军人免费医疗制度。

▲二、基本特征
自1921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成立开始,中国共产党人在为劳动大众争取基本的医疗保险方面进行了不懈
的努力,就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议案。

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颁布了涉及医疗保险内容的诸多具体规定。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展开,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启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195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颁布。

1953年,国家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于1953年1 月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正后的条例,从而使劳保医疗制度得以建立。

1952年6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公费医疗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国实行。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医药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土地革命的结束,农村互助合作风起云涌,不少地方由群众自愿筹资成立了医疗互助组织,如保健所、医疗所。

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村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合作社的社员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医疗给予了明确规定。

不久,全国普遍出现了以集体经济为基础,集体与个人相结合,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农村合作医疗。

至此,我国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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