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翔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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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翔肖像权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102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志煜易苏苏邬梅
【审理法官】张志煜易苏苏邬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翔
【当事人】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翔
【当事人-个人】刘翔
【当事人-公司】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建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建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建超
【代理律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刘翔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证据来看,上诉人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文章,使用了照片并配有文字,目的是为上诉人所经营项目进行宣传,即以营利为目的,从图片和所配文字中一般人可识别该图片及文字所指向的是特定人即本案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主张称涉案图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不构成对被上诉人肖像的侵权,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赔礼道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证据来看,上诉人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文章,使用了照片并配有文字,目的是为上诉人所经营项目进行宣传,即以营利为目的,从图片和所配文字中一般人可识别该图片及文字所指向的是特定人即本案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主张称涉案图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不构成对被上诉人肖像的侵权,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上诉人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和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38:21
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翔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10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明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翔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五张图片均是远距离拍摄的新闻体育赛事照片,照片中的人物五官特征模糊,在单独放置的情况下,不能反映出被上诉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被上诉人的形象,不构成法律意义的肖像,原形人也就对这一载体不享有肖像权。

二、一审法院判令赔偿金额过高。

其一,在本案中,案涉照片在公众号中的商业属性不强。

案涉照片反映的内容均是跨栏或赛跑,与上诉人的业务无任何关系,公众在看到上述照片后,也不会产生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的误认。

其二,案涉照片传播范围不广。

案涉配图文章发布时间为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12月29日,近2年的阅读量仅为38次,在删除前显示的阅读量为55次,该阅读量还包括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等点击的次数,实际由不特定人点击的
阅读量更小。

一审法院赔偿金额过高,远远超出上诉人之受益范围,也超出对被上诉人造成的影响范围。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刘翔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刘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二、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刘翔或刘翔代理人确认,致歉版面不小于9cm*14cm,发布时间不少于15日;三、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刘翔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鎏庄”的首页位置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刊登期限不少于十五日);二、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翔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三、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翔赔偿维权支出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证据来看,上诉人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文章,使用了照片并配有文字,目的是为上诉人所经营项目进行宣传,即以营利为目的,从图片和所配文字中一般人可识别该图片及文字所指向的是特定人即本案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主张称涉案图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不构成对被上诉人肖像的侵权,本院不予采
信。

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上诉人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和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绍兴万国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志煜
审判员易苏苏
审判员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芳
书记员梁芳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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