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200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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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2007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海府[2007]98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6.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废止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海口市政府2006年7月27日发布根据2007年12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符合条件标准的普通住房,解决其家庭住房困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普通住房,包括一般装修标准的砖木结构平房、混合结构楼房、钢砼结构楼房,不包括别墅。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 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的兄弟姐妹界定。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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