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储粮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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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存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储粮者)。
第三条储粮者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第二章储粮设施
第四条储粮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结构安全:储粮设施应具备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能够承受储存粮食的重量和自然力的影响。
(二)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储粮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功能,确保粮食储存期间不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
(三)通风、散热:储粮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有利于粮食储存期间的温度调节和水分控制。
(四)消防设施:储粮设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五)计量设施:储粮设施应配备准确的计量设施,确保粮食储存、出库等环节的计量准确。
第五条储粮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储粮管理
第六条储粮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储粮者应当对储粮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八条储粮者应当对储存的粮食进行分类、分区管理,防止不同品种、不同等级
的粮食混淆。
第九条储粮者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出库、储存、保养等操作规程,确保粮食
储存安全。
第十条储粮者应当加强粮食储存期间的温度、湿度、水分等指标监测,及时采取
措施调整,防止粮食霉变、发芽、生虫等。
第十一条储粮者应当定期对储存的粮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储粮者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
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储粮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储粮者作为粮食储存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储存的粮食安全承担以下责任:(一)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粮食储存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三)加强粮食储存期间的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储存的粮食进行分类、分区管理,防止混淆;
(五)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出库、储存、保养等操作规程;
(六)定期对储存的粮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储粮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储粮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储粮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安全储粮意
识和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粮食储存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储粮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
(三)未对储存的粮食进行分类、分区管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出库、储存、保养等操作规程的;
(五)未定期对储存的粮食进行盘点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粮食损失、霉变、火灾等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一、总则
为了确保粮食安全,防止粮食霉变、火灾、虫害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储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粮食仓储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科研单位以及其他从事粮食储存、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储粮基本要求
1. 仓储设施要求
(1)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防潮、防霉、防火、防盗、防虫害等功能。
(2)仓储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仓储设施内部应设置通风、排水、照明等设施,保证粮食储存环境良好。
2. 储粮管理要求
(1)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储存霉变、虫蛀、污染等不合格粮食。
(2)储存粮食应当按照粮食种类、等级、产地等进行分类储存,不得混存。
(3)储存粮食应当合理堆码,堆码高度不得超过仓储设施设计承载能力,堆码间距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储存粮食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粮食安全。
3. 人员管理要求
(1)从事粮食储存、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安全储粮措施
1. 防潮、防霉措施
(1)仓储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性能,防止粮食受潮、发霉。
(2)储存粮食时,应保持仓库内空气流通,降低湿度。
(3)对已受潮、发霉的粮食,应立即进行处理,防止蔓延。
2. 防火措施
(1)仓储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仓库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2)储存粮食时,不得靠近火源、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从业人员应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掌握灭火技能。
3. 防虫害措施
(1)仓储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防虫害性能,仓库内应定期进行消毒、灭虫。
(2)储存粮食时,应选用防虫害包装材料,防止虫害侵袭。
(3)从业人员应掌握虫害防治知识,及时发现并处理虫害问题。
4. 防盗措施
(1)仓储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防盗性能,仓库内应设置防盗设施。
(2)加强仓库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3)从业人员应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五、监督检查
1.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储存、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粮食仓储设施、粮食质量、安全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3.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储存霉变、虫蛀、污染等不合格粮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规定,造成粮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3.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
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粮食储存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储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粮食储存安全,防止粮食霉变、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储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
储粮责任制,加大安全储粮投入,提高粮食储存管理水平。
第二章储粮设施
第五条储粮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等功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储粮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除湿、降温等设施;
(三)储存容量应与实际需求相适应,避免过度储存;
(四)储粮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第七条储粮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关证书。
第八条储粮设施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三章储粮管理
第九条储粮单位应建立健全储粮管理制度,明确储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储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粮食进行分类、分
等储存。
第十一条储粮单位应定期对粮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储粮单位应加强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虫害等监测,及时采取
措施,防止粮食霉变。
第十三条储粮单位应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出库、调拨等操作规程,确保粮食储存
安全。
第十四条储粮单位应定期对粮食储存环境进行检查,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四章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储粮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消防器材、防鼠设施、防盗设
施等。
第十六条储粮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储粮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
理能力。
第十八条储粮单位应加强火灾、中毒、盗窃等事故的防范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储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得到
有效执行。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储粮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储粮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储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粮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四)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储粮单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粮食霉变、火灾、中毒等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