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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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安局等关于下发《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淄人社明电[2011]4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总工会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11.25
【实施日期】2011.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国资办、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总工会关于下发《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人社明电[201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国资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土局、公安分局、国资处、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
知》(人社部明电[2011]10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鲁人社明电[2011]22 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研究确定,于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下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土)、公安、国资、工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精心安排,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执法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二、扎实做好执法检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联合检查、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要密切关注媒体、网络反映的问题,并快速作出处理。
要严格执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早介入,果断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重大违法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处置不利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市通报。
检查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区县进行督导检查。
三、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各区县请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上报至市专项检查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2011年12月26日前上报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2012年1月11日前上报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2、《淄博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国资办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总工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淄博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明电[2011]10 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明电[2011]22号)通知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六部门决定,从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
月15日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及时查处。
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及自查阶段(2011年11月25日至30日)。
采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1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10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土)、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
问题、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赴各区县进行督导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1月11日至15日)。
各区县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公安、国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