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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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京卫基层字[2011]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8.10
【实施日期】201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2011〕19号)
各区县卫生局、老龄办,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根据2011年国务院及北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提出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要求,现就我市对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实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
救等健康指导等。
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需本着老年人自愿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