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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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工作,确保模板支撑系统安全运行,预防
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建筑施工项目中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监测管理。
第三条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
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监测机构等各方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测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
人员和监测人员的职责,确保安全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工作负总责,应确保监测人员、监测设备、监测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对监测方案、监测
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性。
第八条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其监测结果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监测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内容包括: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安全、稳定性和承
载能力、施工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的变形、沉降、裂缝等现象。
第十条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方法包括:现场巡查、仪器检测、数据分析等。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监测方案,经监理单位
审核后实施。
第十二条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方法、监测人员、监测设备、监测费用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测资料与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资料与信息管理制度,
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监测资料包括:监测方案、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监测图片等。
第十五条监测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在项目结束后归档保存。
第五章安全监测成果应用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监测成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模板支撑系统的
安全。
第十七条监测成果应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对模板支撑系统安全
的认识。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监测机构应积极参与事故调查,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
支持。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监测机构等违反本制度的,由
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在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