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公寓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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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有限公司
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商议,依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物业经营、管理服务(下称“托管经营”或者“托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1、合作方式
甲方允许乙方对物业进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即统一业态规划、统一招商租赁、统一商业形象、统一营销活动、统一向业主支付租金或者分配收益。

2、物业座落
托管物业位于省市/州区/县路项目,共计套,总建造面积为:㎡,具体房号为 ;
(1) 栋单元室,面积:㎡;
(2) 栋单元室,面积:㎡;
(3) 栋单元室,面积:㎡。

......
3、附属设施
项目及房屋附属设施遵照甲方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在移交房屋时一并移交给乙方。

4、甲方向乙方交付托管物业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托管的项目及物业的交付条件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并由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双方方指定联系人在《托管物业房号及附属设施清单》上签字确认。

托管物业的经营模式为:旅居公寓出租经营。

1、乙方对托管物业享有排他的经营管理权限,有权自主制定经
营和管理规划和方案;
2 、乙方有权自行选择和决定托管物业经营管理所需的合作方;
3、乙方享有托管物业租赁价格定价权、自主制定租赁价格打折促销策略的权利;
4、乙方有权自主成立管理、服务团队;
5 、乙方享有其他依据商业管理应当享有的经营权利。

1、托管经营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共 3 年,房屋租赁期限与托管经营的期限保持一致。

2、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
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托管物业交付以甲、乙双方向丙方交付钥匙为准。

3、甲、乙双方允许自甲方双方交付之日起个月为本项目的整备期,以利于乙方准备开业事项。

(整备期是指乙方为此项目开业经营进行整理准备的期间,整理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必备证照的办理、房间开荒、物品摆放、设施设备试用等事项。

整备期内,甲、乙双方商议一致,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或者分成款。

)
4、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故意将托管物业继续用于委托管理经营的,同等条件下丙方享有优先缔约权。

(一)收入
1、甲方托管物业的收入由 50%的保底房租(以下简称“租金收 入”) 和 50%床位费收入 (以下简称 “经营收入”) 分配两部份构成。

2、“50%的保底房租”是指无论乙方经营情况如何, 除不可抗力
因素外,都将按照市场价租金的 50%向甲方支付保底房屋租金,即
元/年。

3、“50%床位费收入分配”是指乙方经营托管物业实际经营床 位费收入扣除运营费用、 营业税费及附加之后的货币收益。

其他各项 税费按双方经营收入各自承担。

4 、房费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

(二)费用
1、甲方承担的费用
(1)房屋托管费: 标准单价为 4.5 元/㎡/月, 按固定租金同比
例计算后,执行单价为2.25 元/㎡/月,金额为 元/月(大
写:人民币 ),在分配床位费收入时计算扣
除。

(2)能耗管养费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说明
能耗管养费按照实际
入住率计算收取,在
面积
<40 ㎡
40 ㎡<50 ㎡
单价
0.3 元/㎡
0.4 元/㎡
(3)营业税费及附加。

(4)其他费用:有线电视初装费、宽带初装费,家具、家电正
常使用中发生的损耗、故障的维修、更换费用,物业房产等政府税费 及滞纳金、罚款。

(5)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他费用。

(6)乙方承担的费用
(7)托管经营的人力成本费用
(8)营业易耗品消耗
(9)宽带使用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
(10)托管经营的销售费用
(11)托管经营产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12)营业易耗品消耗
(13)布草洗涤、 清洁费用及每套房屋标准的布草、 巾类的配置
费用
(14)甲方向乙方交付托管物业前, 甲方需结清该物业交付前产 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天然气 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宽带使用费等。

(15)甲方应确保向乙方交付的物业产权清晰无纠纷、并缴清国 家规定的相关税费。

(16)托管经营期间, 如果托管物业需统一改装基础设施 (包括
分配床位费收入时计
算扣除。

0.5 元/㎡
>50 ㎡
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拒绝改装,以免影响乙方托管经营活动的开展。

(三)支付方式
1、租金收入的支付
(1)第 1 年至第 3 年的房屋租金,在甲方向
支付所托管物业的购房款时以折扣的方式直接抵扣购房款;
(2)第 4 年起的房租,由乙方在上期租期到期前 30 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经营收入的确认
为避免浮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保证收益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经营收入采用托管项目整体入住率进行核算,即经营收入=床位费总收入×整体入住率/项目总床位×业主持有床位。

3、经营收入的支付
甲方应得的经营收入由乙方以货币资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于次月的三十日前,按月将甲方应得的经营收入分成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向甲方出具经营收入确认函。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歇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和歇息日结束后的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乙方应在托管经营期限届满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最后一期经营收入分成款。

4、甲方收到租金收入及经营收入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合
法有效的发票交付乙方;或者由甲方委托乙方到税务局代为办理发票,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并提供相应材料,乙方代为支付应由甲方缴纳的
相关税费从甲方从收益中扣除,乙方应将甲方的完税凭证交付给甲方。

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收到或者办理合规发票,甲方
应全额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且乙方有权暂停支付下期经营收
入分成款。

5 、甲方指定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6、款项支付完成后,乙方以短信、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方式通
知甲方确认。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予以回复确认。


乙方发生通知其日后,甲方未予回复的,视为甲方已确认收讫。

1、托管经营期间,因托管物业的附属设施自然折旧或者质量问
题以及小区建造、物业管理、托管物业装修等原因造成损坏需要维修
或者重置的,由甲方负责实施。

2、托管经营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的物业附
属设施意外损坏或者减少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者重置,费用由乙
方承担。

3、乙方有权对托管物业及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

日常维修费用
超出200 元的,乙方须通知甲方,经甲方允许后,乙方方可实施维修。

如情况紧急(比如设施故障影响客人即将入住)、甲方迟延维修或者
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乙方可先行维修。

日常维修费用低于200 元的,乙方亦可自行维修,事后通知甲方。

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维修工单。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及时收取租金收入和经营收入分成。

2、甲方每年享有21 天入住权,其中5 天为免费入住,其他时间
须向乙方支付50 元/天的卫生清理费和能耗管养费。

3、甲方应保证其对托管物业拥有合法有效并能完整授予乙方的
使用权,保证在整个托管经营期内,乙方能够按本合同的约定单独占有、使用和管理经营托管物业,不受非法干涉、侵犯。

如发生关于托管物业产权、债务方面的各类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

甲方应确保乙方及入住、预订顾客不因此而遭受不利影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不将本项目物业委托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托管、代理等,否则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托管经营期内,甲方处分托管物业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
通知乙方。

本条款所称“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送、抵押等行为。

6、托管经营期间,甲方须按时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保证托管物业能够正常经营。

否则,乙方可以先行代缴,再从甲方的经营收入中扣除。

7、托管经营期间,如托管物业采用按揭付款方式购买的,甲方应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该物业的银行贷款,如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一律承担。

8、在返租期限内甲方不承担开辟商交房标准以外的装修费用和承租人承租期间的任何行政事业收费。

9、承担该房屋返租期限开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承担在保修期结束后对房屋的维修责任,若乙方代为实施维修,甲方允许其维修费用可直接从目标租金种直接扣除。

10、为保证项目的统一经营管理和全部业主的目标租金利益,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的返租期限内,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与该房屋承租人联络、收取租金或者其他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经营期内,乙方有权按本合同之约定对托管物业享有单独占有、使用和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受甲方及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和侵犯。

该委托权利是惟一的、排他的。

2、托管经营期间,乙方须保证托管物业的经营收入统计核算对甲方透明,不得伪造财务数据、故意少报或者虚报经营收入。

3、乙方须按照说明书所标明或者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托管物业及附属设施,并对托管物业及附属设施予以妥善的日常维护。

4、乙方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经营收入分成款。

除非乙方有正当理由或者征得甲方允许逾期支付。

5、乙方应当在托管经营期满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托管物业按约定标准交还甲方。

6、合同终止时,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老化、折旧,乙方不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7、乙方有责任对入住客人进行严格管理,以免客人利用托管物业从事违法活动。

8、托管经营期间,乙方的经营行为对甲方应该公开、透明,并如实向甲方通报托管物业的经营情况,依照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内容向如下指定联系人发送:
甲方:
住所: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人挪移电话:
乙方:
住所: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人挪移电话: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挪移电话:
2 、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在相对方收到有关通知之间,相对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式所实施的联络行为应视为有效。

3、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除普通书面形式外,电子邮件也视为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一日内视为送达。

1、甲、乙双方商议一致克解除本合同
2、单方解除合同
(1)在托管经营期内,任何一方违约,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 日内书面通知想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
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承担违约责任。

(3)如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
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无特殊原因或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延迟向甲方支付经营
收入分成款超过30 日的;
② 托管经营期间,又确实证据证明乙方存在经营收入统计核
算对甲方不透明,并故意伪造财务数据,少报或者虚报经营收入的。

(4)如发生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
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无特殊原因或者未经乙方允许,甲方延迟向乙方交付托管
物业超过30 日的;
②因甲方原因导致托管物业无法经营超过 30 日的。

3、因政府职能部门及物业公司等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
续经营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经协调,7 日内仍无法恢复正常经
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委托管理经营活动,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如果托管物业所在区域内外部环境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包括
但不限于道路不通,能源供应中断,大厅、过道和邻居业主装修等原因,严重影响入住客人,则未能正常经营期间不产生分成收益;超过30 日仍未能解决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委托管理经营
活动,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项下之事务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
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

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或者为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
务必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经本合同相对方事先书面允许,任何一
方均不得向任意第三方或者公众披露本合同的商业机密,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一)甲方违约责任
1 、托管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影响托管物业经营的,甲方应向乙方
及受到影响的客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无特殊原因或者未经乙方允许,甲方迟延向乙方交付托管物业或者因甲方原因
导致托管物业无法正常经营超过15 日的,从第16 日起,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套物业100 元/ 天计算。

3 、托管经营期内,甲方处分托管物业,在已生成定单交易完成之
前,强行解除本合同或者导致已生成定单交易受阻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及已生成定单的客人所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此种情形下,乙方的损失包括乙方已为被解约的托管物业投入的
全部费用;违约金标准不低于每套物业1000 元。

4 、托管
经营期间,如果甲方拒绝或者不配合托管物业所在小区基础设施
统一改造,影响托管物业正常经营的,甲方应按每套物业不低
于1000 元的标准,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5、甲方将本项目物业委托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托管、代理的,应赔偿因此而给乙
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有确实证据证明乙方存在故意伪造财务数据,向甲方少报经
营收入的,乙方除应足额支付甲方经营收入分成外,还须按少报部份
经营收入的两倍赔偿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无特殊原因或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迟延向甲方支付经营收
入分成款的,经甲方通知,超过15 日仍未支付的,从第16 日起,乙
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对付经营收入分成款的
0.5‰/ 天计算。

3、乙方与自行组建的管理服务团队人员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影
响托管物业正常经营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经营收入分成的损失。

4 、托管经营期满后,乙方未能在10 日内将符合约定标准的托管
物业交还甲方的,每迟延一日,乙方须按每套物业100 元的标准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5、托管经营期间,如因乙方管理维护不善,导致托管物业或者
附属设施严重损毁、灭失的,乙方除应当承担维修、重置的责任外,还应按受损物业的套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损毁、灭失系入住客人的

法行为、恶意损坏所致的除外。

6、托管经营期间,甲方处分托管物业,按约定要求乙方于合理
期限内交还已处分物业,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还,或者收到甲方通
知后,仍就已处分物业接受新的交易定单导致迟延交还的,每迟延一
日,乙方须按每套物业500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本条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损失”、“经营收入分成损失”的计算标准,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具体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按每套托管物业1000 元人民币计算、“经营收入分成损失”按违约事由发生前12 个月(不足12 个月则按整个期间)的月平均经营收入分成数额计算。

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
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项下之“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自然灾
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2、一方如遇不可抗力时间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发生后即将通
知另一方,无法即将通知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中止、消除后当日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即将相互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

3、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可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顺延履行本合同。

4、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必须解除本合同的,则甲、乙双方应根
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友好商议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1、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商议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托管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且正在进行诉讼的部份外,对无争议的其他义务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及附件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一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或者按捺手印):
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签字人):乙方(盖章或者按捺手印):
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签字人):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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