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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医政字[2014]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2.24
【实施日期】2014.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政字[2014]2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三级医院:
为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2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附后)。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如实填写,认真做好申报相关工作
后续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要按照有关要
求,认真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