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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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28
•【字号】新克政发[2013]27号
•【施行日期】2013.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克拉玛依市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6月1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8日
克拉玛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优化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环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参与促进本市地方企业、优势产业及新兴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克拉玛依市辖区登记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

该企业应由专业的管理机构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且在市金融办进行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五条市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政策咨询、以及协助股权投资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第六条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或者变更股权投资类企业组织形式的,可直接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市金融办负责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管理,经市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市金融办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市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时实收资本(认缴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时实收资本(认缴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开户行以及资金托管银行必须是我市辖区内的银行机构。

第九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东或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或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四)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签订的管理协议。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

第十条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的,应及时报备。

第三章鼓励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在我市注册并按规定在市金融办进行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以下鼓励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税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二)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

自然人股东按其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85%予以奖励。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按其形成地方财力的85%予以奖励。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中形成地方财力的,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按其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全额进行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实际交纳的营业税的90%予以奖励。

(六)以公司制或者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2-5亿元的(含2亿),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5-10亿元的(含5亿),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10-30亿元的(含10亿),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七)享受一次性注册奖励的企业,设立时实收资本或认缴资金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投资于我市地方企业资金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2%,奖励资金按照缴足资本的进度和投资于我市地方企业额度予以分批拨付。

(八)股权投资类企业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购房产生的契税全额补贴,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

享受优惠政策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

(九)对于投资于我市地方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且投资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此项目退出后,按其形成地方财力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若所投我市地方企业成功上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对于股权投资类企业聘任两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金融办认定后,其第一年至第三年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第四年、第五年奖励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60%,累计返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若发生投资损失,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可以用股权投资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补偿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开辟办事绿色通道。

工商、税务、质监、公安、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在办理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变更、年检等事项时,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推荐制度。

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优质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五条加强配套服务措施。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优惠政策或财政支持资金的,市金融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严禁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享受鼓励优惠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3年内不得迁离我市,3年内迁离我市的需退还全部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经市金融办审核通过后,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收入入库地财政部门兑现。

第二十条国家及自治区今后出台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时,按照从优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我市注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母基金等其他类型的基金参照本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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