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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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7.12.13
•【字号】苏财行[2007]68号
•【施行日期】2007.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
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2007]68号)
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确保有诉讼需求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省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
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为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的重点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和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
对法律援助工作突出的其他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处理法律援助事项开支的其他费用,包括接待处理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和法律援助档案文书管理费用等。
(四)购置法律援助接待、办案设备等。
第五条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公开、公正、合理;保贫困、保基层、保办案;体现政府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二)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采用“基数法”、“因素法”进行分配。
即由省司法厅根据各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数量、贫困人口数量等核定年度法律援助案件办案基数,对??基数部分办理的案件,由省财政厅通过“以奖代补、以案定奖”的形式予以补助,即根据当地超出基数部分办理的案件数量、财政状况、当地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专项资金的补助数额。
贫困人口数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数字为准;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为
准,适当参考其他财政指标;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以上年实际完成的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其他因素主要考虑各地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及开展情况。
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县级财政,再由县级财政拨付到法律援助机构。
(二)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省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和其他渠道筹措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指派、统一归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批的案件,不列入以案定奖范围。
(四)办案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案件卷宗,填写办案经费补助申请表。
结案卷宗应当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办法》的要求。
办案补贴支付给承办人所在单位的,由承办人所在单位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发票;办案补贴直接发给承办人的,承办人应在领取单上签字。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帐,载明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立案和结案的时间、受援人、承办人、办案费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内容。
第七条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地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将已结案件的补贴全部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二)每年3月底以前,接受补助的县级财政、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上年度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作出书面报告。
省财政厅、省
司法厅将以此作为考核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年度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三)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将对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于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等行为的,将削减或停拨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对于违反《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从事有偿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取消享受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