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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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玉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玉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 涉及全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 发生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全市流行。
(5) 在全市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国家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败血型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县(市、区)。
(3) 在全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 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全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
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全市,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全市及其他县(市、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1)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全市人员感染或死亡。
(12) 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3) 省级以上市卫健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在全市发生肺鼠疫、败血型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全市行政区域以内。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
(3) 霍乱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 1周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 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 人;死亡4例以下。
(9) 市级以上市卫健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腺鼠疫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 霍乱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1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 市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玉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卫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市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生态环境分局、玉门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
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和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等措施;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开展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3.1 共同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职能,研究制定本单位(系统)工作职责和应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岗、严格落实。
(2)认真贯彻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部署,自觉履行防控工作职责,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工作;加强部门信息沟通与措施协作联动,及时安排部署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2.3.2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自媒体等新闻宣传平台依法开展宣传报道,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统一口径报道疫情信息;根据舆情动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主动引导舆论;协调网信办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统战部:组织引导全市商会组织、民营企业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宗教活动场所的关停、监管工作;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社会稳控工作,防范和处置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发改局:负责制定全市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安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和信息报告网络建设项目的立项,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市卫健局密切配
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完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健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导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治;负责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公伤残认定、补偿、康复和死亡待遇政策。
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疫情发生期间,协助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趋势等预警信息。
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施工农民工的登记和排查工作。
交通局:负责对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的消毒和卫生检疫;对辖区内车站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车站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严格管控活禽销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疫情宣
传教育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参加赴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全程做好外来人员宾馆入住、管控、监测等工作,并指导做好宾馆的疫情防护、日常消毒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等工作。
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市卫健局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活动。
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及时掌握有关事件动态;负责组建和培训应急处理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急救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储备、供应、调拨和监督;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疫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
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环节的应急处置;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医保局:负责患者的医疗救助、医保报销等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玉门火车站:负责设置体温检测点,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列车人员进行检
疫检验;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对发现的发热人员暂时留验,并及时向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工作,防止疫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4日常管理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卫健局下设办公室,卫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交通检疫、医疗救治、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后勤保障、宣传及舆情应对、社会稳控、督查等8个工作组。
交通检疫组:全面启动旅客排查,对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站人员检测体温,对异常人员实施临时隔离并转送医疗机构;在高速公路口或重点路口设立检疫卡,对出入全市境内交通工具、人员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做好登记记录。
全面落实公共交通场所的通风、消毒措施;对被检疫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建疾病救治专家组,指导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医务人员防控技术培训;指导做好发热门诊设置、开展预检分诊、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救治及医务人员防护工作。
应急管理组: 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交通检疫组反馈的重点人员进行隔离和环境消杀;指导宾馆饭店做好外来人员宾馆入住、管控、监测等工作,指导做好宾馆的疫情防护、日常消毒等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落实预案,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督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排查疑似病例等。
市场监管组:加大对各药店出售的应急药品、防护用品、检验试剂等药品的监
管,防止出现哄抬、居奇、假冒伪劣等行为;保障供应做好屠宰场、禽畜加工厂的环境卫生和动物检疫工作;加大野生动物管控力度,取缔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加强各类市场的卫生管理,特别是农贸市场、大型超市、流动摊点、夜市摊点、食品加工点、各类饭店、餐饮服务点;加大对已关停文化娱乐等场所的监管监控力度。
后勤保障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防控资金保障,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及时拨付到位;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检验试剂等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保障供应;做好医保费用报销,保障医院垫付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做好防控物资及其他后勤保障的调度工作。
宣传及舆情应对组:负责疫情防控知识宣传,防控工作报道;建立新闻发布机制,按上级授权公布疫情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网络媒体信息的监测,组织网评队伍开展舆情引导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协调和联络;指导相关部门正确回应社会舆论关切。
社会稳控组:负责社会稳控工作,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负责做好涉事群众的安抚工作,协助开展救治工作,对拒不执行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督查组:负责各项防控措施和任务落实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的交办督办等工作。
2.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健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网络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健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卫健局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3.2 预警
市卫健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卫健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市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卫健局;市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责任报告人。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卫健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市卫健局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报告,同时向酒泉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酒泉市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健局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市卫健局。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序、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健委有关规定执行。
网络直报: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市卫健局。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
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局限在一定范围、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4.2.1 指挥部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 根据市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 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报请酒泉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封锁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 疫情控制措施。
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存或者封闭被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 流动人口管理。
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查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铁路、交通、卫健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
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市卫健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8) 发布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送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 开展群防群治。
市政府、乡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市卫健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10) 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2.2 指挥部办公室
(1) 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 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市应急指挥部建议。
(3) 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在各医疗机构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 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 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 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 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