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议价和询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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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议价和询比价
一、当事人议价。

指人民法院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通过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参考价,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议价结果的方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议价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能作为参考价。

二、定向询价。

指在当事人议价不能或不成时,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的方式。

以上条件满足时,当事人又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三、网络询价。

指在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时,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的方式。

以上条件满足时,当事人又一致要求直接进行网络询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委托评估。

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

不难发现,以上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存在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但立法者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一致同意,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任意一种方式对财产
参考价进行确定。

当然,进入执行环节是借贷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所以最佳的方式莫过于借贷双方诚信守约,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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