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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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联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切实保证机关公务用车,根据《长沙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文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室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车辆的管理、租赁、调度、维修,驾驶员的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为便于管理和经费结算,货币化保障车辆统一由市交通集团提供。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本单位保留车辆为机要通信、应急用车,主要用于: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省直单位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及外市来长的公务活动(东至浏阳河大道接沙湾路(含边界道路),南至湘府路(含边界道路),西至西二环(含边界道路),北至北二环(含边界道路)以内所形成的合围区域);
(四)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五)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第四条车队队长负责机关车辆地调度。
干部职工用车,凭会议通知、活动邀请函(请柬)等,提前1天填写《市文联用车申请单》,报告车队队长,并报办公室和分管办公室工作的班子领导同意。
由车队队长按先报先派车原则进行调配并根据用车需求派车或租赁车辆。
第五条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限于第三条明确的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取消通勤用车,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区域(东至浏阳河大道接沙湾路(含边界道路),南至湘府路(含边界道路),西至西二环(含边界道路),北至北二环(含边界道路)以内所形成的合围区域)内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
第六条公务出差使用公车或租赁车辆的,与差旅补助衔接,严格按财政出差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车管理相关规定,无出车任务时必须入库停放,驾驶员在办公室待命。
第三章车辆租赁
第八条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行需租赁车辆的,由车队队长通过社会化平台予以解决。
租赁车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第九条因公务租赁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应急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集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用车,由相关处室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明确租赁费用的保障渠道。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
第十一条建立车辆使用台账。
车队长应及时做好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养等情况登记,每月统计车辆的耗油里程,每季度统计车辆的耗材数据及过路过桥费用,全面掌握车辆运行情况,负责机关车辆和驾驶证的年检、年审工作。
有关数据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实行车辆定点维修。
一般维修项目,由该车驾驶员提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车队长、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到指定的维修厂维修。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到现场全程监督,更换的零配件,应仔细查验、登记,并向车队长汇报备案。
车辆维修出厂,驾驶员必须认真核实工时和材料,车队长应到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车辆维修保养收受厂家回扣和馈赠,严禁以修车保养为名,添置与车辆无关的物品。
车辆内装饰物品添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车队长应经常检查、督促、指导驾驶员搞好车辆日常管理、维护、保养。
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不准在车内吸烟。
第十六条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定标准结算的办法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车辆用油考核。
第五章用车纪律
第十七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八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确保行车安全、准时。
自觉遵守交
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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