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中的自首认定问题探析——以“现场等候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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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间 ,但其仍然选择 留在 现场 ,故在 自动投 案的认定 上 ,是应 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 出发予以肯定 的。 笔者 曾遇到过这 么一起案 件 ,行 为人潘某某 在饮酒后 驾驶 汽车 ,在行驶过程 中车轮陷入 泥中 ,后 因其 操作 不当致使 车辆 起火燃烧 。潘某某见火势 已无 法控 制 ,遂报 警。民警 赶至现场 后发现其有酒后反应 ,欲对其进行酒精 检测 ,潘某某 拒不 配合 并有推搡 民警等暴力反抗行 为 ( 因该 阻碍执法行 为被行政 拘留 七 日) ,经 民警将其制 服后检测 出其 体 内乙醇含 量达到醉酒标 准 ,后潘某某如实供述 自己醉酒驾驶机 动车 的犯罪事实 。 有 观 点 认 为 ,潘 某 某 于案 发 现 场 主动 拨 打报 警 电话 ,表 明 其主观上 已明知且 自愿处 于公安机关 的控制之下 。尽管其 在酒 精检测时 出现 了拒绝 配合 的行 为 ,但不 能否认其 主动 向公 安机 关投案这一客观事实 ,且其在血样检测后亦 如实供述 了 自己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行 为 ,故 应 当认 定 自首 。 笔者 以为不然 。就本案而言 ,潘某某虽非针对犯罪行 为而 报警 ,其在 内心能对 自己醉酒后驾 车这一事实 的法律性质作 出 评价的基础上 ,始终在现场等候警方并未逃离 。所 以 ,其 在明 知公安人员到来后可能会查实 自己犯罪 的情况下 ,仍将 自己置 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 ,应 当默认其符合 自动投案 的条件 。但是 在本案 中,在公安人员赶 到后欲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 时 ,潘 某某拒却不配合并有暴力反抗行为 ,可见其是反对或抵抗 审查 和裁判 的,那么 ,其行为就推 翻了上述默认条件 。而在 自首情 节 中,往往行为人 自动投案 ,就表 明其愿意将 自身交 给公安机 关处理 ,本身应 当至少是不反对审查和裁判 的,故本案应 当不 具备 自动投案 的要件 。从另一方面说 , 自首制度 的重要根基是 被告人 的自动投案和供述为 司法机关查 明案件节省 了一定程度 的司法资源 ,在量刑上对其从轻 以作奖励 ,然而本案 中却丝毫 未体现 出这一点 ,公安人员 的侦查遭遇被告人 的抵抗 ,故 而花 费 了一定的警力和手段才得 以侦破案件 ,并未达到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所 以,本案从形式上看 ,潘某某 的报警行为 的确使 A己有效地置于公安人员控制之下 ,但从实质上其并未准备或 是 同意就犯罪事实接受审查或裁判 。笔者认 为 ,在对 自动投案 的认定上 ,应 当考虑被告人对接受 审查 和裁判 的态度 和行 为 , 其虽非法定要件 ,但在 司法实践 中可将该条件作 为 自首二要件 之外的重要补充 ,用 以判别 自首 的成立 与否 。这样 ,对厘 清 自 首制度本意的现象与本质 ,有着 十分积极 的意义 。 作者简介 : 金立寅 ( 1 9 8 6 - 6 ) ,男,上海 市人 ,汉族 ,在 职硕 士研 究生 学历 ( 在读 ) ,上 海大学在职 法律硕士 ,法学方向
醉驾案件中的 自
金 立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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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大学在 职法 律硕 士 ( 在读 ) ,上海
随着醉驾入刑 以来 ,不仅 因为醉驾导致 的交 通事 故和伤亡 人 数大幅下降 ,酒驾行为也在社会上得 到了广泛抑制 ,绝大多 数人 均能做到酒后不开车 。刑事法律对 于酒 后驾车行为起到 了 定 震慑作用 ,法律对于社会 的规范和指 引作用 已然发挥 了功 效 。然而事实上 ,人 民法 院每年仍然要 审结不少 的醉驾案件 ,
一
这些人 在行为时往往抱有侥幸 的心理 ,案发后却懊悔 不已 。而 在该些 案件的处理过程 中,笔者发现 ,其 自首 的情形 往往有别
于其他犯罪 中的 自首 , 对该情节 的认定也 由此产生 了不少争议 。 实践 中 ,醉驾案件中绝少包含刑法所构设 的标准 自首 ,即 行为人 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并供述 自己的醉驾行 为。这也与 醉驾 的罪 行性 质有着直接关系 。笔者认为 ,醉驾 的主观故意上 应表现 为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 明知醉酒驾驶机动 车可能发生实 际危 险 ,仍然 放任该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所 以 ,行 为人 一般抱 有不会被查 获的侥 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 ,其一旦 到达 目的地 , 犯罪行 为所 产生的危险状态业 已消除 ,就其 自身 而言 ,亦 不可 能再 主动前往 司法机关要求追究 自己的刑事责任 。若 中途 被公 安人员拦 截查 获 ,其也已经失去 了构成 自首 的前提 ,最终 也无 法认定 自首 。故在实践之 中 , “ 现场等候 型”成 为了醉驾案件中 最为 常见 的 自首形态— —即因其他事故不能继续行驶 ,故 而在 现场等候公安 人员处警 ,在接受询 问时如实供述 了醉驾 的犯罪 事 实 。笔 者在 此 欲 探 讨 的 ,也 就 是 醉 驾 案 件 中该 种 形 态 自首 的 认 定 问题 。 《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处理 自首 和立功具体 问题 的意见> 》 认为对于下列 “ 现场等候型”应当 以自动投案论 :①犯罪后 主 动报案 ,虽未 表明 自己是作案人 ,但没有逃离现场 ,在 司法机 关询 问时交代 自己罪行的 ;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 等待 ,抓 捕 时 无 拒 捕 行 为 ,供认 犯 罪 事 实 的 可 见 ,对 于 犯 罪 后 在 现场 等候公安人员处警 的, 且无拒捕行 为的 , 一 般 均 能 以 自首 论 处 。 但具体适用到醉驾案件 中,我们会发现 ,醉驾案件 中的 “ 报案 ” 情形不 同于该条文 中的 “ 报 案” 。 前 者往往是 因交通事 故等情 况 而不能继续行驶 ,故而拨打报警电话 ,其报案 内容并非针 对醉 驾这一犯罪行 为 ,犯罪线索是在公安人员到场后经侦查或是依 凭工作经验经 盘查 而获的。而后者一般是针对报案 内容 即犯 罪 行为本身 而进行报 案 ,公安人员到场后直接进行调查或勘察 即 可 ,无须 自己发现犯罪线索。但笔者认为 ,醉驾案件 中的报案 虽非针对犯罪行 为 ,但 行为人对于 自己醉驾这一事实显然 是明 知 的,尽管不 能排 除其 对醉驾被查持有侥幸心理 ,但不能 因此 否认行为人愿 意将 自身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下并接受处理 的 自愿 心态 。一般来说 ,行 为人在公安人员到场前仍有逃跑 的时机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