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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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5篇)
第一篇:必须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必须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狭义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笔者仅就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产权制度改革这一深层次问题未能完全解决,致使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存在不少问题。

1、政企不分,管理缺位。

一方面,某些分布在旅游饮食服务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商贸流通业等一般性竞争领域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脚踏两只船”,既是公司又是事业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由政府直接任命,拥有行政级别的“官位”,法人治理结构难以规范。

这种“官商”管理体制,一是导致行政事业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边界模糊,既不能用资产保值增值或效绩评价来实施监管,也不能按事业单位层层审批把关的办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难以形成适应市场运行规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制衡的两权关系。

二是对企业领导者缺乏约束与激励机制,导致企业领导人员压力不大,其对国有资产承担的责任仅仅是实物存在,而不管状态与效益如何,对国有资产经营流失不负责任。

2、存量失真,核算不实。

由于国资管理体制的“管资产、管人、管事”,“三权分立”,信息不对称,使得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出于业绩考虑,有的只将下属分公司的收入合并上报,却剔除子公司的成本费用;有的指使会计人员违反会计制度通过不提、少提折旧或不摊、少摊费用,来虚增利润或少计亏损。

3、融资困难,发展乏力。

其一,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企业融资门坎过高,社会担保体系不健全,致使很多企业有好的产品
和销售市场,却因抵押资产缺乏而无法解决发展资金。

其二,企业间缺少专业化协作。

由于企业发展缺少宏观引导和产业组织,导致中小企业之间难以形成产业关联、专业化协作和经营网络,往往形成单个企业孤军奋战、自生自灭,既难以形成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链和企业集群,也无法利用中小企业集聚产生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

二、对策与建议
(一)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界定产权,规范管理。

——在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一是促进企业消化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损失挂账,让企业轻装上阵;二是通过清查,促使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申报“非转经”资产,通过加强监管,抓好非税收入的征收。

——做好产权登记管理,了解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价值总量及其增减变化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单位对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检的重要性认识。

二是进行产权登记和年检信息库的建设,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动态情况,为各级政府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等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

三是规范办事程序,完善登记和年检手续。

——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资产作价的基础依据。

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在发生资产转让、投资、出售、公司制改组、中外合资合作、清算等国有产
权变动行为时,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要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产权依法流动、交易,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改革传统企业制度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

因此,应建立起规范、统一、开放的产权市场网络,充分利用产权市场机制服务于企业的资产重组、改革、改造和发展。

(二)健全机构,建立权责明确、职能到位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的特设机构,即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要
利用散落在各个部门的存量资产,发挥国有资产火车头的作用,带动经济的发展。

为此,要健全国资机构,充实各类专业人员,规范管理工作制度,使国资委真正成为国有资产运作的总“操盘手”。

明确监管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企业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分别由国资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对国有资产实行分步授权国资委或相关部门监管。

条件比较成熟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权、先期授权专职部门监管,其他部门的国有资产、通过整合、重组等形式,逐步纳入国资部门的监管范围。

明确监管职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

因此,应依法赋予国资委以人事任免、考核、奖惩权,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所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非转经”资产的监管,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和实现保值增值。

时机成熟后,可组建公司专门经营“非转经”资产。

(三)整合资源,通过改组改造,招商引资等形成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运营体系。

1、组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建立各类资产的经营平台。

要加紧做好存量资产的整合。

一是将已改制完的企业的剩余资产归集起来,组建一家公司专门经营这些资产。

二是将分散在有关主管部门持有的国有股权归集一家公司持有,通过这些优质股权的运作,构筑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三是将城市的重大项目建设,地下管网的使用权、公交线路经营权,户外广告发布权等城市无形资产归集于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通过这些资产的运作构建城市建设的平台。

四是将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投资、联营等资产进行剥离,由组建的“非转经”资产公司统一管理与运作。

2、建立保值增值考核制度。

首先,加强财务管理,作好会计核算等基础管理工作。

加强财务管理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密不可分的,两者
相辅相成。

其次,确定考核指标。

再次,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审计监督。

3、完善经营者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干部任免与业绩挂钩。

——引进国内先进的《企业经理人才素质测评系统》,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任职资格的测评工作,科学选人招才。

——建立健全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结合《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制定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以效益率为考核核心。

——加强考核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由企业委托经财政、国资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4、实行经营者年薪制。

强化约束和有效激励的制度是解决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

通过以上举措在各类公司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拍卖、联营、兼并、破
产、委托经营等方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做大做强国有经济。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通过各方通力协作,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各项法规,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作者单位:吉安市财政局)
第二篇: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气象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8-11 【生效日期】1993-08-1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气象部门事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气象部门以各种形式投入市场经济领域,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在保证完成基本业务的前提下,挖掘基本业务使用的设备、设施的潜力进行对外创收活动,这类国有资产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有:
(一)中国气象局及其所属单位开办企业经营;
(二)中国气象局所属单位开办经营单位经营;
(三)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租赁经营;
(四)股份制经营;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
(六)其他经营形式。

第五条气象部门用于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开办企业、经营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对外出租、抵押及有偿转让公有房产(含各类工作用房、地下室、仓库、住宅、人防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地产、设备、电信线路和无线电频率等使用权;
(二)用于对外有偿服务,仓储和存放各类物品的公有房地产;在公有土地筹资兴建(或者改建、扩建)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各类建筑物;
(三)出让属于气象部门的技术专利、出版权、商标权等;
(四)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各项资金;
(五)其他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六条气象部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二)审查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
(三)组织资产评估;
(四)拟订经营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申办程序;
(五)负责经营收益的管理;
(六)组织经营业绩的报告、考核与奖惩。

第二章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与权限
第七条气象部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中国气象局领导下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八条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财司”)是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部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计财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各直属单位、院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的权益负有保护的责任。

经营者必须通过经营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价值的完整,且在保值的基础上增值。

第十一条开办以下各经营项目必须报中国气象局审批:
(一)需要改变业务布局的经营项目。

(二)利用公有房地产与外单位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股份经营的经营项目。

(三)国有资产需要转移、出让、抵押的经营项目。

(四)气象部门独资经营的,注册资金大于50万元人民币(按1993年不变价,下同)的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省(区、市)气象局负责审批本单位及地、县级单位主办的,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独资经营项目。

注册资金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抄送计财司备案。

第三章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第十三条气象部门所属企业、经营单位占用、使用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必须进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十四条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由各主管单位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其中包括:
(一)中国气象局、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投入的实物、货币及无形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者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者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和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四)以气象部门名义担保,或者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利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五)在国内、外各种交往活动中获得的捐赠资产;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属于国有的资产。

第十六条完全利用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资产仍为国家所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第十七条经营单位的收益,扣除职工的奖励和福利支出后的余额及形成的各类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

第十八条在向工商部门申报注册登记时,不得变更资产所有制性质。

第四章国有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抵押;
(二)进行发包、出租、联营、股份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兼并、出售;
(四)与外国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企业清算;
(六)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条各级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对其所属企业、经营单
位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所属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的实施工作,由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表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的资信证明。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由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报国家国有资产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由中国气象局办理气象部门所属二级以下企业的检查。

气象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检查,由中国气象局负责审核,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企业主管单位必须遵循真实、有效、完整的原则,对申请产权登记单位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开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者合同时,必须保障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完整和明确投资者、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章经营项目的立项原则和申办程序
第二十八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在保证业务、科研和教育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气象事业结构调整和稳住、加强基本系统的要求,挖掘国有资产潜力,利用多余或者闲置的资产扶持经营活动;
(二)必须顾全大局,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目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气象事业发展作好长远规划;充分发挥气象部门的优势,努力探索开发以高新科技产业为重点的、有利于气象事业发展的经营项目;
(三)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合理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以保证国有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价值补偿;
(五)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度。

接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营项目的申办程序是:主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主管单位审批、国有资产部门办理开办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营单位不需办理国有资产开办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主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主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三)意向协议或者章程。

第三十一条经营项目的审批,必须按照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

对于需要向中国气象局报审的经营项目,应该同时提交省(区、市)气象局的初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签订正式协议或者合同,开业经营。

第七章经营活动收益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参与经营的人员应该与原单位在经济上脱钩。

第三十四条经营收益的分配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关系,保证经营收益中国家应该占有的份额,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第三十五条企业经营收入上缴主办单位用于支持事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40%,在此前提下的具体比例,由省(区、市)气象局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后执行。

成本中工资及奖励性开支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提高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比例。

第三十六条为扶持新开办企业经营活动的发展,在上缴主办单位的比例方面,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新办企业一定的优惠,但优惠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由于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收入,应该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个人和集体奖励、福利性消费。

第三十八条经营单位上缴主办单位支持事业发展的比例不得低于纯收入的70%。

第三十九条对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开展创收活动的单位,其所得租借收益,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

凡出租、出租单位未同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其租借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和支持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奖励支出。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全部上交中国气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该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及其他意外损失,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所有企业和经营单位,都应该依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用以补偿固定资产损耗。

第四十三条对企业和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收支,必须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

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行管理,经营单位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

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都必须纳入主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范围,一切资金、基金、收益及其分配、使用均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级审计、计财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所辖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入、收益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对企业、经营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商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处理。

第八章经营业绩的报告、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中国气象局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每年末由企业、经营单位,向主办单位报告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及经营业绩,经主办单位审核后逐级上报。

凡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单位都必须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经营活动采取末考核及经营周期末考核的办法,由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监察人员进行。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处理、解决。

第四十七条超额完成上缴任务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由主办单位从其年上缴超额部分中提取5~10%返回该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作为奖励。

第四十八条经营效益差,但尚能使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主办单位应该协助其分析研究效益不好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连续三年不能完成上缴任务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该根据情况更换其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查明原因,确属人为原因造成的,要求责任者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

第五十条对不执行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或者以任何借口瓜分、侵吞国有资产者,主办单位应该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主办单位应该支持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各种正当经营活动,维护经营者的利益,对于限制、阻碍、拖延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用语说明
一、“国有资产”,是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债权的总称,是国家依据法律取得或者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收馈赠而取得的一切财产。

国有资产按存在形态分类,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又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有经济价值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专有技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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