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律常识——劳动者休息日加班调休纠纷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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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休息日加班调休纠纷案解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劳动者休息日加班调休的劳动纠纷。
原告李某系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多次在休息日加班。
在一段时间内,李某累计了较多的调休时间,但公司未安排其调休,也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以未批准调休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1. 劳动仲裁阶段
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故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2. 一审阶段
李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过程中,李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
科技公司则辩称,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李某未按照规定提交加班申请,故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3. 二审阶段
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加班费,科技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三、案件焦点
1. 劳动者休息日加班是否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
2.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调休,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3. 劳动者如何证明休息日加班事实?
四、法院判决及理由
1. 关于劳动者休息日加班是否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应当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
但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加班审批权,以规避法定责任。
本案中,虽然科技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但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科技公司未安排李某调休,也未支付加班费,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关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调休,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安排李某调休,也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李某加班费。
3. 关于劳动者如何证明休息日加班事实
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
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未加班,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五、案件启示
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加班审批制度,规范加班管理。
2. 劳动者应当保留加班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把握加班事实认定标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劳动者调休或支付加班费,避免产生纠纷。
六、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休息日加班调休纠纷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
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当积极维权,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加班管理,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