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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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城市建设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和城市运营等各个环节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相关的一切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出让、房屋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档案。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注重档案资源的利用,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满足市民对档案信息的需求。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各个环节的档案收集责任,并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各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档案的及时、完备收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并做好档案的数字化备份工作。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库房定期检查、防火、防水、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档案目录并定期公布,方便市民了解和使用档案。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索引、借阅、复制和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市民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和复制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利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市民对档案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与处置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的保护制度,加强档案的安全防范,防止档案的遗失和损毁。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的定期检查和修复制度,对受损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不再需要的档案进行安全销毁和处置。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合法流转和使用,防止档案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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