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按照听证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需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的;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举行听证会是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并 按照规定应当附具听证会纪要。
作 用:
一是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国家 基本建设的整体控制作用,强化国家的调控 力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 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 目用地预审,突出强化了土地参与宏观调控 的作用。
二是更好地指导建设单位 科学合理选址,统筹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建设单位 在用地审批环节上走弯路,切实提高建设项 目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1. 目的和意义 一是,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不占或少占耕 地,能占劣地不占好地”的原则,通过踏勘和 论证,指导建设单位科学选址,避免因对土地 管理政策的不了解,带来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调控作用。
二是,指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依据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结构和布局进行论证,防止粗放用地、搭车用 地现象的发生,引导设计单位和用地单位增强 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
◆委托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
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 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特殊用地。涉密军事项目和 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主要从行
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安全等方面 进行审查,只批复项目建议书,其他报批程 序,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 申请用地预审时,受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 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受理,提出初审意见。
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4个 城市,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 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
(3)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 论证重点: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行业用地 定额指标的要求,是否存在土地利用粗放、 “搭车”征地、多征少用等问题,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4)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
论证重点:资金预算标准是否符合相关定额要 求,是否提出资金保障措施,是否采取剥离耕 作层等工程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听证纪要的内容: 1.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2.听证会事项的说明; 3.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4.听证会事项的意见分岐; 5.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6.听证人员的签字。
(五)实地踏勘及专家论证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中 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41号),对踏勘和论 证工作目的、重点、范围和程序,以及组织形 式等都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2. 踏勘论证的重点 (1)建设方案的合理性。 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 划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 否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2)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 重点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选址多方案比较 过程中,是否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作 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是否存在为降低建设 成本、减少拆迁等多占耕地或基本农田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
分级预审
★ 需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 国土资源部预审;
★ 需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
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支撑要件: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的 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具备独立选址条 件的建设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 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 报告; 3.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 告的论证意见; 4. 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5)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 重点论证:规划调整和基本农田补划程序是否 符合规定,补划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规划的局部调整是否对规划整体 目标的实现有不利影响,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或 减缓不利影响,提出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3. 论证的范围: 线形工程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 点(面)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35公顷
(三)审查依据和审查程序
审查依据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对建设项目 涉及土地利用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
按照国土资源部《各类用地报批会审 办法》的规定,用地预审审查实行会审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办司局(规划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 与审查,部会审会审议通过。
1.申请报告的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拟选址及用地情况
(依据及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情况)
(3)建设依据 (4)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土地复垦
资金落实情况
占补平衡 委托:明确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缴费标准;是否足额纳入工程预算。 自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开 发整理规划实施,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 纳入储备库。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5.相关图件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 6. 初审意见: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情况 (3)拟选址及用地情况及用地指标适用情况审
查意见; (4)建设依据 (5)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土地复垦
4.会审准备:
主办单位综合汇总各会审成员单位意见,形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报告表》,同时草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复函(拟发稿)》,分送 部领导和会审成员单位。
5、会审审查:
主办单位负责将项目情况向会审会做专门汇 报,提请会审会审定,并记录会议的要求和 决定,形成会审会议纪要报部领导签发。
6、办理批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图
《申请报告》、《申请表》 省、市级初审意见
申请人和 初审单位
预审意见复函
接收报件 初步审核 征求意见 会审准备
规划司负责 《受理凭证》
规划司负责 《征求意见表》
会审单位审查
规划司 负责汇总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 委员会
《延长期限
部领导 批准
通知单》 办公厅、总督办 法规司、利用司 规划司、地籍司 耕地司、执法局 环境司、储量司
2001年6月颁布实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7号令) 对用地预审工作的审查依据、原则、内容、 程序以及报件要求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
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 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 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 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国 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 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应组织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其中:
占用基本农田200公顷以下的线型工程; 占用基本农田70公顷以下的点(面)状工程, 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 家进行踏勘和论证。
会审审查
《会审报告表》、《预审复函(拟发稿)》, 相关图件、说明材料等,
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
办理报件
《会审会纪要》、《预审复函》、
(四)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 按照《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 • 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时应提交
以下材料:
• A.基本要件 B.支撑要件
基本要件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建设依据 5.县级以上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6.初审意见
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意见
• 占补平衡:按照标准范围缴纳耕地开垦费 • 符合当地有关规定,能够做到占补平衡,并将足
额纳入工程预算。
• 征地补偿费:按照标准范围落实征地补偿费,补 偿标准符合当地规定,能够实施征地补偿,并足 额纳入工程预算。
• 土地复垦费:说明复垦资金来源,按照标准提取 复垦资金,并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根据会审会纪要,主办单位对审议通 过的预审项目,按照办理文件程序,将项 目用地预审复函报主管部领导审签;
(2)对会审会提出需进一步落(核) 实有关情况的项目,主办单位负责落实, 并将落(核)实意见向会审会报告,经会 审会审定后,用地预审复函报主管部领导 审签;
(3)对不予通过的用地预审项目, 主办单位以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和当地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地补偿资金: 按照当地制定的标准范围, 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并足额纳入工程预算; 土地复垦资金: 矿出开发项目(煤矿、铁矿 等),应明确土地复垦资金的来源,提取复 垦资金标准,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建设依据:
(1)经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 准的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2)发展改革等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产业指导目录》 (4)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
会审成员单位:
规划司(主办)、办公厅、总督办、法规司、 耕地司、地籍司、利用司、环境司、储量司、 执法局等10个司局参与预审实质审查。 监测司、财务司、纪检组作为会审会议成员参 加审查并进行监督。
预审审查分六个阶段:
受理报件 初步审核 征求意见 会审准备 会审审查 办理批件
1.受理报件:
部收文窗口(政务大厅)受理项目单位用地 预审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 凭证》,一式两份,用于书面通知申请人或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 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 定位、介入的时机、主管部门、审 查依据、审查结果等做出了明确具 体的规定。
定 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 重要环节
介入时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
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等,对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事项 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表现形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令19号)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申请核准,应附具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职能在建设项目行 政管理环节上的有效前置,突出强化了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 理工作中的前期介入和参与,切实发挥土地 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
2.初步审核:
主办单位在初步审核时发现问题的,在规定时限 内通知政务大厅,并由政务大厅告知建设单位 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完成后, 形成《建设用地预审初步审核征求意见表》。
3.征求意见:
主办单位将《建设用地预审初步审核征求意见 表》分送部会审成员单位,会审成员单位根据 各自职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 将审查意见反馈主办单位。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
二○○九年十二月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预审管理办法》修改主要内容 三、预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基本框架
法律依据和作用 审批权限和审查依据以及审查程序 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实地踏勘及专家论证 公示制度和有效期
(一)法律依据和作用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 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 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