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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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
(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

D3交易日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10%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四条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1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黄金期货合约按1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铜、铝、锌、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锌、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下略)
第十七条
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
会员及投资者铜、铝、锌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铜、铝、锌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
0手。

进入交割
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
开仓。

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属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属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
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
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3、属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三十六条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
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会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交易所可以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4、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主要修订条款
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
(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
(七)按规定管理风险准备金。

(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结算存管银行的权利:
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帐户;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并及时(二)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1.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帐户的资金情况;
2.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3.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4.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5.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中的资金
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资金帐户,应当向
第三十条交易所根据会员每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将利息划入会员专用资金帐户或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各品种的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不同阶段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
(一)银行扣划。

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提出书面划款申
易所审核后通知结算存管银行于当日收市结算后在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

会员在交易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请,将于下一交易日收市结算后在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

此方式适用于会员的出、入金。

会员在收市前提交的入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于当日收市结算前完成入金划转。

会员在收市前提交的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于当日收市结算后集中办理会员出金划转。

除特殊情况外,交易期间不予办理会员出金划转。

会员在收市结算后提交的出入金申请,于下一个交易日办理出入金划转。

(二)票据支付。

会员也可以用专用资金帐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

会员用此方式划入的资金,经结算存管银行确认到帐后,交易所将在不迟于确认时间的下一节交易前增加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此方式只适用于会员的入金。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将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会员提供上月的《上海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表核对单(代收据)》(加盖结算专用章)、《上海期货交易所发票》(手续费),作为会员核查交易帐簿记录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交割货款的收付可以选择使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使用内转方式的会员最迟应当在第二交割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会员交割货款内转申请》,交易所结算机构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交割货款。

使用银行划转方式的会员,其买方交割货款可以用贷记凭证、本票、支票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卖方交割货款由交易所划至会员专用资金帐户。

第六十条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但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确定,黄金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确定。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第六十八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标准仓单的有效期。

第六十九条每次交存的权利凭证的价值不得低于10万元。

交易所按照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的实有
货币资金的4
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和会员的资信情况
调整各会员的配比乘数。

交易所在当日结算
的,交易所在下一工作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主要修订条款
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二十八条
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出市代表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会员
出市代表证的,应交易所有关部门书出市代表证的,所造成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远程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席位的;
(三)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四)利用远程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五)所属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
(六)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的;
(七)交易所认为应当予以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二)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

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六)涨跌。

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

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

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
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

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

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四条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第五十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

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按照本细则编制的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六条经纪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询需要开户的投资者是否已有本交易所的投资者号,若已有投资者号则以原投资者号录入;若没有则由经纪会员按交易所的编码方法编制投资者交易编码,但必须查询该投资者号是否已被其他投资者占用,已占用的投资者号不能使用,需要重新编码。

输。

于交易所交易部备案,交易
交易系统中的交易。

第五十九条投资者备案资料包括:个人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一)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投资者为《单位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二)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销:
布的有关当日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及套期保值持仓量。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已申请交割数量及本周进出库数量、可供期货交割使用仓库容量等情况。

(三)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四、《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的主要修订条款
第五条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
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
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应当委托经纪会员
报)手续。

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十一条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但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三个交易日不得办理期转现申请。

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见附件十一)。

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布。

五、《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修订条款
第十二条入库检验
货主油品入库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

(一)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
油品入库前检验机构应当对船仓内油品(A样)和库内原有油品(B 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其中A1样指入库燃料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

油品入库后检验机构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4)如A样和B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和库内原有油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认为A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样检验报告。

(二)油品入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第十七条到期合约交割程序
成。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格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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