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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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合同双方
本合同是由买方(下称“甲方”)和卖方(下称“乙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甲方和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核实彼此的身份证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并互相确认其真实性。
二、房产信息
1.项目名称:新苑花园
2.房屋位置: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00号
3.建筑面积:150 平方米
4.户型:3室2厅1卫
5.房产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
三、房地产权属证明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提供了与上述房产信息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合法。
四、合同总价
本次房产买卖总价为人民币 1500 万元整,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款至乙方指定账号,汇款顺序及方式以实
际到账为准。
五、税费
1.房屋产权过户税:由乙方承担;
2.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六、交付及验收
1.交付日期:本房产的交付日期为甲方一次性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
2.验收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外,乙方应同时确保房
屋的结构、沉降、渗漏、防水等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标准。
七、其他条款
1.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严格保密,任何一
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争议解决: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4.附属文件:本合同附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对本合同的履行具有约束力的附属文件为:a)房产证,b)土地使用证。
八、免责声明
本合同中未能约定的事项、未能完全约定的事项及双方争执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法律的规定处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买卖双方出现争议,协商无果的,需要变更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必须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
十一、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单独签署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如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与本合同不符的,以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