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配套政策措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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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政策措施要点
1、企业待处理资产损失和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等不良资产,经批准一次性核销,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资本金。

2、将省属国企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归省政府,处置办法、程序由省国土资源厅拟订。

3、对全部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一次性付款并安置全部职工的,分本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职工购买、本企业经营管理层购买、外部法人或自然人购买等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价格优惠。

4、拖欠的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伤残职工和遗属的生活费等,改制时按规定从国有资产中扣除,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和缴纳。

一次补交社保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保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但不得超过5年。

5、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其间的生活费、保险费等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出,由改制企业发放、缴纳。

6、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职工,自行到社保机构办理保险接续手续;到新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接续手续。

7、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有参股)的,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解除原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国企职工身份。

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投)的,变更职工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未能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不再列为省属企业,改由企业所在地管理。

9、工商、土地、房产、税务、车辆过户等,只准收取工本费。

审计、资产(含土地)评估、产权交易、验资、法律诉讼、公证等中介收费,一律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收取。

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费用。

10、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原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在本人档案中保留,新任用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定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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