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病病例报告规范的通知
性病病例报告规范和管理要求
– 病史:性接触史/性伴感染史 – 临床表现:病期2年以上,皮肤粘膜损害:结节梅毒疹、树胶肿,
上腭、鼻中隔等穿孔性损害;骨、眼损害,其它内脏损害。神经 梅毒、心血管梅毒 – 实验室检查
• RPR/TRUST阳性;和 • TPPA/TPHA/TP-ELISA阳性;或脑脊液检查:WBC、蛋白量异常,VDRL或
三期, 240, 0.87%
一期 二期 三期 隐性 胎传
一期:二期=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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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梅毒的诊断标准与报告要求
卫生行业标准: 《梅毒诊断标准》 (WS27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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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的诊断标准
Ø 一期梅毒 Ø 二期梅毒 Ø 三期梅毒 Ø 隐性梅毒 Ø 胎传梅毒
诊断原则:
病史、临床表现、实验 室检测结果三者结合起 来综合判断
• RPR/TRUST阳性,和TPPA/TPHA/TP-ELISA阳性
Ø 疑似病例
– 病史:性接触史/性伴感染史
– 临床表现:病期2年内,多形性皮损,也可出现其它损害(关 节、眼、内脏等)
– 实验室检查
• RPR/TRUST阳性,未可编做辑T课P件PA/TPHA/TP-ELISA
三期梅毒的诊断标准
FTA-ABS阳性;或三期梅毒组织病理变化。
Ø 疑似病例
– 病史:性接触史/性伴感染史 – 临床表现:病期2年以上,皮肤粘膜损害:结节梅毒疹、树胶肿,
上腭、鼻中隔等穿孔性损害;骨、眼损害,其它内脏损害。神经 梅毒、心血管梅毒 – 实验室检查
• RPR/TRUST阳性,未做TPPA可/编TP辑H课A件/TP-ELISA
明确性病包括8种:艾滋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 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2006年5月19日,原卫生部下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 范》,报告病种:艾滋病、淋病、梅毒;卫生部决定列入 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省级人们政府决定 按照按照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2008年1月1日起,国家CDC性病控制中心印发《全国性 病监测方案(试行)》 ,性病监测和报告病种由8种调整 为5种;5种性病病种均要求网络直报
感染性疾病报告制度
感染性疾病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及时发现、报告和掌控医院感染性疾病的发生,维护医疗机构内的安全与健康,本制度订立。
本制度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机构、科室、病房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三条疾病报告对象1.医院内的感染性疾病病例需报告到医院感染管理部门;2.已离院的感染性疾病病例需及时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报告;3.对于疑似感染性疾病病例,相关科室应立刻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报告内容感染性疾病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病例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 2. 病例临床表现及病程,如发热、咳嗽等;3. 感染性疾病确实诊情况,如病原学或试验室检查结果等;4. 感染性疾病暴露史,如暴露时间、地方、接触对象等; 5. 已采取的防护和掌控措施,如隔离、消毒等; 6.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报告时间要求1.确诊的感染性疾病病例,应在24小时内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报告;2.对于疑似感染性疾病病例,应立刻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报告;3.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将接到的报告信息及时上报相关卫生主管部门。
第六条报告方式感染性疾病报告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电话报告:感染性疾病报告人员可直接拨打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进行报告; 2. 书面报告:感染性疾病报告人员可将报告内容书面填写,并送交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会诊与调查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接到感染性疾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会诊和调查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病例进行临床察看,评估疾病传播风险; 2. 调查病例的暴露史和可能的传染源; 3. 针对性地开展试验室检测,确认病原体; 4. 依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隔离和处理措施。
第八条隔离和掌控措施依据感染性疾病的传播风险和流行病学特征,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掌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确诊的感染性疾病病例进行隔离治疗; 2. 对疑似感染性疾病病例进行临时隔离,等待确认结果;3. 对紧密接触者进行察看和健康教育;4. 加强环境清洁和消毒。
关于性病病例报告规范的通知5篇范文
关于性病病例报告规范的通知5篇范文第一篇:关于性病病例报告规范的通知关于性病病例报告规范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等5种性病病例的诊断与报告,现就上述5种性病病例的诊断、报告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医生参照执行。
一、诊断标准: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病例的诊断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行业标准进行诊断。
标准分别为梅毒(WS273-2007)、淋病(WS268-2007)、生殖器疱疹(WS236-2003)、尖锐湿疣(WS235-2003),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标准参照《全国性病监测方案(试行)》(2007年)。
二、诊断原则:性病病例的诊断原则应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病例报告要求(一)梅毒1.病例分类:梅毒病例报告分Ⅰ期、Ⅱ期、Ⅲ期、隐性和胎传梅毒。
仅有疑似病例与实验室诊断病例二类,无临床诊断、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病例。
2.病例报告:(1)实验室确诊病例应符合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RPR、TRUST等)及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TPHA、TPPA、ELISA等)均为阳性(即双阳性),需进行网络直报。
(2)复诊与随访检测者不报告。
术前病人、孕产妇和献血人员的梅毒血清检测阳性者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后报告,仅依据阳性检测结果不报告。
仅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RPR、TRUST等)阳性,未做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TPHA、TPPA、ELISA等)的临床病例不报告。
(3)梅毒再次感染者按上述标准进行诊断报告。
(二)淋病1.病例分类:仅有疑似病例与实验室诊断病例二类,无临床诊断、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病例。
2.病例报告:男性病例淋球菌涂片或培养阳性、女性病例必须培养阳性,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或新发病例,方需进行报告;复诊与随访检测者不报告;淋病再次感染者需要报告。
疑似病例需进行实验室确诊方可网络直报。
(三)尖锐湿疣1.病例分类:分为临床诊断病例与实验室诊断病例,无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病例。
性病诊断标准与病例报告要求
性病诊断标准与病例报告要求(2022年)一、梅毒病例:(一)、关于梅毒病例诊断与报告要求及相关事项:1.梅毒诊断与报病复杂,应根据既往梅毒诊疗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而不是仅依据实验室检测结果。
2.报告首诊病例,首次诊断的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均须报告。
对于疑似病例,应随访,尽快补充另一试验,及时订正。
3.既往有梅毒诊疗史者、梅毒疗后复查评价疗效者(包括年度内、跨年度、跨地区、跨机构)不报告,须详细记录病史证据。
4.梅毒血清筛查时发现的特异性试验阳性、非特异性试验阴性者,无梅毒诊疗史,无梅毒症状与体征,暂不报病,1个月后随访再次检测,如非特异性试验仍阴性不报病,如转阳则报病。
5.隐性梅毒无发病日期,规定传染病报告卡的“发病日期”栏填写实验室检测日期。
6.对于二期与一期梅毒皮损重叠者,报二期梅毒。
7.对于一期或二期梅毒病例,检测有脑脊液异常或有神经系统、视力、听力损害症状,仍报告为一期或二期梅毒;对于无症状无体征的隐性梅毒,检测有脑脊液异常但无任何神经系统症状,仍报告为隐性梅毒;对于有神经系统症状、视力、听力损害的神经梅毒、眼梅毒、耳梅毒,无一期或二期梅毒临床表现,报告为三期梅毒。
8.梅毒再次感染者需要报告(如梅毒血清治愈后再次感染出现硬下疳;有证据表明,梅毒治疗有效或血清固定后再次感染,非特异性抗体试验滴度升高4倍)。
9.由于梅毒病情进展而致诊断变更,需要重新报告(如原一期、二期或隐性梅毒发展为三期梅毒等);但如果是原分期诊断错误,则在原报卡上订正诊断与订正报告,不重新报卡。
10.医生填写梅毒报卡时,应在“备注”栏填写诊断依据,包括:既往梅毒诊疗史、临床特征、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科室。
11.医生做出梅毒诊断,以及在门诊、住院病历登记时均应分期,不能简单诊断与记录为“梅毒”。
(二)、关于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1.梅毒血清学试验方法分为两类:①.特异性抗体试验:包括 TPPA、TP-ELISA、TP-化学发光法(CLIA)、快速免疫层析法(RT)等;②.非特异性抗体试验:包括 RPR、TRUST、VDRL 等。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服、谎报和漏报。
一、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缺项,漏项。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发现甲类传染病疫情应在2小时内报告,乙类传染病及丙类传染病疫情24小时内报告。
三、发现传染病暴发,特大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首诊医生应也最快的速度和方式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县疾病控制中心。
四、医院每月对门诊和住院登记日志进行自查和核对,避免传染病疫情漏报。
五、医院由专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工作。
六、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活动中发现不明原因的疾病暴发和流行时,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县疾病控制中心。
七、医务工作者在医疗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门诊日志登记的,对传染病疫情瞒报、谎报、缓报甚至是漏报或不报的,将给予严重处罚,造成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及人员配置(一)配备专用计算机1台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工作;(二)配备2名工作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录入、初审及相关传染病管理工作,建立AB角工作制。
二、责任报告人填卡要求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完整的合格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
包括初次报告、订正报告(含死亡订正)。
医生填卡时,尽力询问病人的详细现住地址,得到病人的准确可靠地址,具体到乡镇、街名和门牌号。
三、直报人员职责及网络填报要求(二)直报人员负责每日的收卡、录入、初审工作。
常规录卡应在每日17点前完成;特殊情况应立即录入,不得延误;(三)在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系统中,按要求直接网络直报。
(四)在国网录卡时,将“现住址国标”下拉框逐级选至乡镇级;(五)若病人为学生,必须在患者单位栏内填写学校正式全称及班级名称,勿用简称;(六)建立完整的计算机工作日志、通讯日志、维修记录等;妥善保管好用户编码及密码,确保直报系统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七)纸质卡片是电子疫情资料形成的重要原始依据,要保留3年备查。
全国性病病例报告质量管理方案及附录版简版
全国性病病例报告质量管理方案(2018年版)为了加强和规范性病病例报告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依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和《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规范(2015年版)》等法规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通过系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查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性病病例报告及信息管理,不断提高病例报告质量,为制定性病防治对策提供准确的疫情数据。
二、报告病种和诊断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我国性病病例报告病种为: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
5种性病的诊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执行,分别为:梅毒诊断(WS 273-2018)、淋病诊断(WS 268-2007)、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WS/T 513-2016)、尖锐湿疣诊断(WS/T 235-2016)和生殖器疱疹诊断(WS/T 236-2017)。
如果诊断标准修订,则按最新的诊断标准执行。
三、性病病例报告质量指标(一)核心指标1.报告率与漏报率:两个指标互补。
报告率:指在调查原始登记(包括门诊日志、住院病历和实验室登记等)的性病病例中,已报告的病例占应报告病例的比例。
漏报率:指在调查原始登记(包括门诊日志、住院病历和实验室登记等)的性病病例中,应报告而未报告的病例占应报告病例的比例。
应报告病例: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诊断标准的首诊病例。
2.梅毒病例报告准确率:指在核查的梅毒报告病例中,符合梅毒诊断标准中确诊诊断的首诊病例所占的比例。
3.梅毒分期正确率:指在核查的不同临床期别的梅毒(一期、二期、三期)报告病例中,符合梅毒诊断标准中临床分期正确的病例所占的比例。
4.梅毒重报率:指在核查的梅毒报告病例中,判定为重复报告的病例人次数占全部核查病例的比例。
5.淋病病例报告准确率:指在核查的淋病报告病例中,符合淋病诊断标准中确诊诊断的病例(要求淋球菌实验室检测,包括涂片染色镜检、培养或核酸检测等)所占的比例。
性病病例报告及管理要求
隐性梅毒病例报告要求
有梅毒临床表现不能报告为隐性梅毒 仅分实验室诊断病例与疑似病例 无临床诊断病例 无病原携带病例 无阳性检测病例 复诊病例不报告 随访病例不报告 跨年度随访血清检查阳性者不报告 不能将无症状的胎传梅毒报告为隐性梅毒
以下情况不做隐性梅毒诊断,也不作为隐性梅毒病例报告
性病病例报告及管理要求
主要内容
一、性病诊断标准 二、性病诊断标准
规定需要报告的性病
1、淋病 2、梅毒 3、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4、尖锐湿疣 5、生殖器疱疹
性病病例诊断标准
淋病----卫生部淋病诊断行业标准(WS 268-2007) 梅毒----卫生部梅毒诊断行业标准(WS 273-2007)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中国CDC性病控制中心性病诊疗指南(2007) 尖锐湿疣----卫生部尖锐湿疣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WS 235-2003) 生殖器疱疹----卫生部生殖器疱疹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WS 236-2003)
谁需要了解与掌握性病诊断标准
医疗机构--医生 医疗机构--实验室检验人员 医疗机构--防保人员/报卡录入人员 疾病控制机构--网络疫情信息审核人员 疾病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疫情执法人员 各单位有关领导
病例分类
卫生部下发的诊断标准-病例分类 淋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 梅毒:确诊病例、疑似病例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 尖锐湿疣: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 生殖器疱疹: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 传染病报告卡-病例分类 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 病原携带者
无临床诊断病例 无病原携带病例 无阳性检测病例
二期梅毒病例报告要求
医院性病报告及归口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发生与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病患及医院相关工作人员。
三、性病报告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性病患者或性病相关症状时,应及时进行检测,确诊后立即填写《性病报告卡》,并于24小时内报送至预防保健科。
2. 预防保健科在收到性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报告内容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性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检测,并做好追踪观察。
四、性病归口管理1. 我院设立性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预防保健科为性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性病防治管理制度,确保性病防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性病防治意识。
(3)定期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协助开展性病病例调查、分析和报告工作。
(5)组织开展性病防治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3.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性病防治要求,做好以下工作:(1)对性病患者进行详细询问、检查和诊断,确保诊断准确。
(2)根据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对患者进行随访和指导。
(3)做好性病患者的隐私保护工作,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加强职业防护,防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性病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性病防治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性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性病疫情报告制度范本
性病疫情报告制度范本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性病疫情的监测和控制,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性病疫情报告工作。
第三条性病疫情报告是指各类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相关部门报告性病疫情的工作。
第四节报告的内容第四条性病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疫情发生地点、时间及范围;(二)受感染人群的特征及数量;(三)感染方式和传播途径;(四)疫情的严重程度和趋势;(五)相关单位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六)其他与疫情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五条性病疫情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谎报或夸大事实。
第六条微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通讯方式都可以作为性病疫情报告的途径,接受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获取报告并确认。
第七节报告单位的职责第七条各级政府卫生部门是性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性病疫情报告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报告的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性病疫情报告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报告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意识。
第十节个人的报告义务第十条各类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性病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和个人发现性病疫情后,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协助政府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和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个人在报告性病疫情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控制工作。
第十节报告的程序第十三条性病疫情报告的时间要求是及时报告,即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报告的处理。
第十四条性病疫情报告的途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接受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查收报告,并做好记录和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接受报告的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后续处理。
全国性病病例报告质量管理方案及附录版简版
全国性病病例报告质量管理方案及附录版简版一、目的为了提高全国性病病例报告的质量,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卫生监管部门。
三、管理要求1.病例报告的准确性(1)严格按照《性病病例报告标准化操作规程》进行报告,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
(2)报告人员应具备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接受过培训,具备独立完成报告任务的能力。
(3)对于重点病例和异常情况,要进行核实和复核,确保报告数据的正确性。
2.病例报告的完整性(1)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间和内容进行报告,确保报告的完整和及时性。
(2)报告中应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诊断信息、治疗情况等重要内容,确保报告的完整性。
(3)对于报告缺失的病例,要主动进行补报,并进行说明原因。
3.病例报告的及时性(1)报告人员要按时完成报告任务,确保报告的及时性。
(2)建立健全报告数据收集、汇总和上报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报告数据能够及时传递和上报。
4.病例报告的保密性(1)报告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制度和规定,确保报告数据的保密性。
(2)建立健全报告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报告数据的安全性。
四、质量管理措施1.培训措施(1)开展定期的病例报告知识培训,提升报告人员的业务水平。
(2)鼓励报告人员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其专业能力。
2.监督检查措施(1)建立病例报告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于严重违反报告规范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3.技术支持措施(2)进行报告数据的质量分析,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意见。
附录1:性病病例报告标准化操作规程附录2:病例报告时间表附录3:病例报告内容要求附录4:病例报告补报流程附录5:报告数据收集、汇总和上报制度和流程附录6:保密制度和规定附录7:病例报告知识培训课程大纲附录8:病例报告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附录9:违规处理和通报制度附录10: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方案附录11:报告数据质量分析方案以上为全国性病病例报告质量管理方案及附录版的简版,详细内容和具体操作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性病疫情报告制度范本
性病疫情报告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及时掌握和监测性病疫情,加强性病防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学校卫生所等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报告内容1. 确诊性病患者的报告:对于已经确诊的性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其基本信息报告纳入疾病监测系统,并按规定格式报送相关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就诊医疗机构名称及地址- 确诊性病类型- 发病时间和地点- 感染途径- 其他重要信息2. 性病疫情报告:各级卫生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卫生部门报送性病疫情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性病总体发病情况- 各类性病的发病情况,包括感染途径、年龄分布等- 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性病感染率- 报告期内性病相关防控工作的开展情况- 其他重要疫情相关信息四、报告要求1. 及时性:性病患者的报告应在确诊后的24小时内进行,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部门。
性病疫情报告应按要求的周期进行,一般为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下可调整报告周期。
2. 准确性: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格式填写。
3. 保密性:医疗机构及其他报告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原则对报告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五、责任及处罚对于未按要求报告性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六、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卫生部门,如有需要,卫生部门可根据疫情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为性病疫情报告制度的范本,具体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请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义务,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性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性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切实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搞好性病疫情填报工作,特制定制度。
1.性病报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2.发现性病疫情时,按规定时限上报。
3.发现漏报性病病例时,应及时补报。
4.性病疫情登记纸质资料,保存3年。
5.性病疫情数据库应按月和按年做好备份保存。
6.性病诊疗机构及性病监测管理机构信息报告系统的使用人员要严格管理用户名与密码,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
发现用户名、密码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
7.医务人员因漏登、漏报、泄密疫情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性病病例报告工作制度
性病病例报告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性病病例的报告工作,提高性病防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性病病例的报告工作。
三、报告责任1. 性病病例的报告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性病病例。
2. 性病病例的报告责任科室为性病科、皮肤科、妇产科、泌尿科等与性病诊疗相关的科室。
四、报告程序1. 医疗机构在接诊性病病例时,应当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根据诊断结果确定是否为性病病例。
2. 如果是性病病例,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填写性病病例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
3. 性病病例报告表应当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疾病信息、治疗信息等内容。
4. 医疗机构应当将性病病例报告表及时提交给本单位性病防治管理部门。
五、报告时间1. 性病病例的报告时间为患者确诊后的24小时内。
2.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性病病例报告的及时性,不得迟报、漏报、误报。
六、报告方式1. 性病病例的报告方式为纸质报告和电子报告。
2. 纸质报告应当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的性病病例报告表。
3. 电子报告应当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性病病例报告系统进行。
七、报告质量控制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病例报告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性病病例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性病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对性病病例报告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八、保密要求1. 医疗机构在性病病例报告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2. 性病防治管理部门在性病病例报告管理工作中,应当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九、培训和宣传1.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性病病例报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性病病例报告的技能和水平。
2.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性病防治意识。
医院性病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XXXX医院性病病例报告管理制度一、性病的概念:VD, STD, STI,RTIVD(Venereal diseases): 经典性病: 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STD/STI(Sexual transmitted disease/infection): 能通过性传播的病原体所导致的疾病或感染其中包括非性接触方式的感染,如HIV;RTI(Reproductive tract infection,生殖道感染): 尚有争议,如:细菌性阴道病,但可降低歧视。
二、分类:病原体已超过30种,可治愈和不可治愈两类:可治愈:梅毒、淋病、细菌性阴道病、生殖器念珠菌病、滴虫病、阴虱等细菌、真菌、原虫以及生殖道衣原体感染等均能彻底治愈。
不可治愈:艾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病毒感染性疾病难以彻底根除。
三、卫生部要求报告的性病:2008年前8种;2008年后5种。
其中法定传染病2种:梅毒和淋病(丙类)非法定传染病3种: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四、病例报告1、病例报告的概念:指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工作中,每诊断一例新发或初发性病病例或新诊断病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指定的中心机构)报告病例的过程,或进行网络录入。
中心机构定期对报告的病例进行审核与反馈,出现异常及时应对。
2、性病报告相关临床科室:皮肤科、检验科、及各临床科室。
五、疫情管理1、门诊与实验室原始记录及管理(1)门诊日志规范门诊日志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所在地区、临床表现、实验室结果、诊断、病例类型等。
(2)门诊日志应及时规范填写:对于梅毒应填写期别或分类,应填写病例类型,如实验室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等。
(3)门诊病历(4)性病化验记录—按规范要求做好记录。
2 、《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实行首诊医师报告负责制,对5种性病首次做出诊断的医生填写报告卡。
3、报告卡的收集、核对及问题处理医生填写好传染病报告后,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送到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工作人员对收到的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建立《传染病报告卡》收集、核对及问题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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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病病例报告规范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和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等5种性病病例的诊断与报告,现就上述5种性病病例的诊断、报告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医生参照执行。
一、诊断标准: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病例的诊断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行业标准进行诊断。
标准分别为梅毒(WS273-2007)、淋病(WS268-2007)、生殖器疱疹(WS236-2003)、尖锐湿疣(WS235-2003),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诊断标准参照《全国性病监测方案(试行)》(2007年)。
二、诊断原则:性病病例的诊断原则应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病例报告要求
(一)梅毒
1.病例分类:梅毒病例报告分Ⅰ期、Ⅱ期、Ⅲ期、隐性和胎传梅毒。
仅有疑似病例与实验室诊断病例二类,无临床诊断、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病例。
2.病例报告:
(1)实验室确诊病例应符合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RPR、TRUST等)及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TPHA、TPPA、ELISA等)均为阳性(即双阳性),需进行网络直报。
(2)复诊与随访检测者不报告。
术前病人、孕产妇和献血人员的梅毒血清检测阳性者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后报
告,仅依据阳性检测结果不报告。
仅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RPR、TRUST等)阳性,未做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TPHA、TPPA、ELISA等)的临床病例不报告。
(3)梅毒再次感染者按上述标准进行诊断报告。
(二)淋病
1.病例分类:仅有疑似病例与实验室诊断病例二类,无临床诊断、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病例。
2.病例报告:男性病例淋球菌涂片或培养阳性、女性病例必须培养阳性,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或新发病例,方需进行报告;复诊与随访检测者不报告;淋病再次感染者需要报告。
疑似病例需进行实验室确诊方可网络直报。
(三)尖锐湿疣
1.病例分类:分为临床诊断病例与实验室诊断病例,无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病例。
2.病例报告: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或新发病例方需进行报告;无临床表现、仅为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阳性或HPV血清抗体检测阳性者和复发病例不报告。
(四)生殖器疱疹
1.病例分类:分为临床诊断病例与实验室诊断病例,无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病例。
2.病例报告: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或新发病例方需进行报告;无临床表现、仅为单纯疱疹病毒(HSV-1或HSV-2)血清抗体阳性者和复发病例不报告。
(五)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1.病例分类:分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病原携带者,无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阳性检测病例。
2.病例报告: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或新发病例方需进行报告;再次感染者需要报告。
复诊与随访检测者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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