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勤勉义务标准与商业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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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论董事勤勉义务标准与商业判断规则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彭丹月
摘要: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能够起到阻遏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作用,但是如果规定得过于严格又会约束董事正常的商业活动。

大陆法系大多采取的是严格标准,而英美法系的标准则相对较为宽松。

是否应当适当放宽我国的标准?怎样放宽我国的勤勉标准?应当考虑到主观恶性这一因素,并且引入商业判断规则。

让董事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敢于放手一搏,争取商业机会,提高董事的经营热情。

关键词:委任;信托;善良家父;轻微过失;商业判断规则
一、引言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也随之兴起。

董事会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成为了公司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

相应地,董事在公司中的职权也不断扩张。

这样就会造成激励与限制不均衡的状况,极大损害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勤勉义务的作用就在于规制该项职权。

因此,适用勤勉义务条款对董事行为进行约束与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董事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和是否到位。

关于勤勉义务的具体适用以及法律后果,不同学者也有不同意见,本文认为商业判断规则是相对而言较为合理的标准。

二、判断标准
对于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147条有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勤勉标准,只要董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不考虑董事主管上过失是否存在、过失的严重程度,都判定为违反勤勉义务。

另外,在《公司法》第122条和“第149条”1,《证券法》第68条,《破产法》第125条也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22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董事的免责情形这一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仅仅是针对公司决议来说的。

我国并没有对勤勉义务界定一个明确的范围和标准,并且规定得过于严格。

当前,我国的董事群体囿于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的限制,目前并未形成一个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管理者阶层。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严格勤勉标准对于董事来说过于严苛,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善,但是在实务中关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诉讼案件却数量较多。

陈某、吴某与吴某某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董事行为未违反勤勉义务,采纳了“善意”、“报酬与损失的比例”、“商业判断权利”等较为具体的标准。

2而在吕某某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双方产生了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该案中,法院判决中认定了两条与勤勉义务判断相关的标准。

一是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与公司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做到勤勉、谨慎。

董事的勤勉义务在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中往往表现为董事负有的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事项的义务。


是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

公司决策失误属于经
营活动中无法避免的,因此对于决策失误的责
任承担主体必须审慎考虑。

公司经营本就是
在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因此不
能强求作为一般人的公司董事作出的决策必
须是完全正确的。

因此,判断公司董事履行勤
勉义务的标准就在于决策者在作出决策时是
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是否符合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商业判断规则经常
与勤勉义务规则一同被引用在判例中。

特别是
在我国对于董事勤勉标准规定得如此严格的
前提下,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显得十分必要。


业判断规则,即董事会的决策如果是以合理信
息、合理判断规则为基础作出的,那么即便该
项决策存在失误,后果也仍然由公司来承担,
董事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商业判断规则,主要包含四个要件,即主
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四个要件。

商业判断规则的主体要件,即享有公司决策权
力的董事。

商业判断规则的客体要件仅包括进
行公司决策的积极行为,要求对公司决策的作
出起到切实作用。

若公司董事仅仅是在公司决
策作出的前期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或者是在
决策作出后的执行阶段参与执行,则不符合商
业判断规则的客体要件。

主观方面,商业判断
规则要求董事作出公司决策时必须出于善意,
并且该种善意不存在法律不允许的重大过失。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较多采纳的是“善意第三
人”的标准对“善意”标准进行具体化。

也就
是说,如果在相同情况下,与董事相同职位、
相似专业知识的理性人,也将作出与该决策相
似或者相同的决策,即可推定善意。

客观方面,指的是董事作出的该商业判
断行为必须是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的,不存在任何私利的目的。

董事在履行义
务时,不需要具备比他自身已经拥有的更多
的谨慎和熟练,只要以其自身已有的知识和
经验来检验,这义务是以普通人可能被期望
的水平来衡量的。

总而言之,商业判断规则
也要求董事必须善意地以公司的利益为基本
的落脚点,在行使权力以及履行义务过程中
必须诚实谨慎。

商业判断规则的实质在于只要董事的经
营决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同时该董事作
出决策时是出于善意。

在这种情况下,决策的
正确与否、决策造成的损失多少,对董事均无
影响,董事可免责。

也就是说,即便董事的决
策行为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只要董事主
观上是善意的并且已经尽到同一职位的一般
所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就不用承担责任。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关于勤勉义务的判断
标准、具体适用、法律后果等方面规定均不完
善,商业判断规则能够作为实务中的具体操作
标准进行适用。

加之二者在适用对象、判断标
准上的一致性,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能为法官
提供一些参考与指引。

有学者认为商事判断规
则应当包含六个构成要素。

包括商业判断、善
意、无利益关联、独立性、知悉以及为公司的
最佳利益。

这六大要素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实务
中对于商业判断规则具体适用的标准与条件,
其中公司的最佳利益相对而言是较难认定的,
需要法官仔细甄别。

四、结语
本文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董事勤勉义
务规定得过于笼统且严格,易扼杀董事的积
极性。

综上可见,大陆法系的勤勉标准通常十
分严格,只以董事的行为为准,而不考虑董事
的主观状态。

在主观方面,我国可以将是否存
在恶意作为评判标准纳入到法律体系中。

另外,
在董事行为方面,也可引入商业判断规则,即
首先推定董事的行为是基于一般的商业判断,
是善意且合理的。

但是这一点在现实中容易遇
到的难题就是我国现阶段董事的业务能力和
专业水准并未达到较高水平。

对于那些自身业
务能力不过关的董事来说,商业判断规则似乎
是“豁免条款”。

很有可能会出现董事明知自
己不具备与所从事的业务相称的业务能力仍
然从事公司业务,当决策失误对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时将自身的过错都归结到商业风险上的
情况。

因此我国在引入此项规则时应当注意循
序渐进,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

参考文献
[1]葛伟军.英国公司法原理和判例[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94-202.
[2] 崔文玉.日本公司法精要[M].北京:法律
出版社,2014:1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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