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协助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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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协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协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协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警务协助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警务协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自愿从事警务协助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二、招聘与培训
第四条警务协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本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体检、政审;
(五)录用。

第六条警务协助人员培训工作,由本部门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
(一)法律知识、职业道德;
(二)警务技能、业务操作;
(三)应急处置、心理素质;
(四)工作纪律、保密制度。

三、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警务协助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火灾等突发事件;
(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巡逻、监控、抓捕、搜查等工作;(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宣传教育、群众工作;
(五)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警务协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学习;
(四)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考核与晋升
第十条警务协助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作态度、工作纪律;
(二)业务水平、工作能力;
(三)工作成果、群众满意度。

第十二条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由本部门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警务协助人员晋升条件:
(一)工作表现优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二)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经过培训、学习,提高自身能力。

五、奖惩
第十四条对表现突出的警务协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警务协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六、离职与解聘
第十六条警务协助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警务协助人员因违反规定被解聘,应当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七、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本部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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