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交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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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交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交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促进交通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和道路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与处罚。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并进行标示。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安全设施。

第六条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现场的交通指引,并配合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七条施工现场内不得进行酒后驾驶、违法停车、违规施工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提示标志。

第九条施工现场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员,并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现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交通安全培训;
(四)罚款;
(五)责令停工整改;
(六)吊销或暂扣相关证照;
(七)限期整改,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协助执法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破坏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行为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职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处罚他人的,依法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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