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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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
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17
•【字号】丽政办发[2008]33号
•【施行日期】2008.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
监管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风险隐患排查监管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新时期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总的来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监管不到位、标准不统一、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计划在今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查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预防处置、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主要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类指
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
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对风险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加强动态监管;加大风险隐患治理整改力度,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此次排查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
具体是指对可能造成上述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等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三)职责分工。
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风险隐患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风险隐患监管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是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管理风险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整改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业或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分组如下:
1.自然灾害类: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等单位和部门。
2.事故灾难类: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丽水电业局、丽水电信公司、丽水移动公司、丽水联通公司、市广播电视总台等单位和部门。
3.公共卫生事件类: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和部门。
4.社会安全事件类: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林业
局、市水利局、市人劳社保局、市老干部局、市侨台办等单位和部门。
二、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研究制定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112号)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研究确定风险隐患分级标准、排查技术规范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内容、范围、时间进度等。
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实施阶段。
一是普查登记。
要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风险隐患普查工作,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要为各类风险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全面登记风险隐患类型、形成原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上报单位以及应对各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
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对本单位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重点高危行业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二是分析评估。
要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各个方面,全面深入地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治理整改。
要边查边改,把治理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登记全过程。
对可在短时期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对风险隐患情况复杂、短
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旦事件发生,能够妥善处置、减少损失。
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果断措施,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四是统计汇总。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库,明确风险隐患集中的地区、行业、领域,有条件的县(市、区)和部门应利用大比例尺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绘制出直观可视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布图。
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行业、领域将普查结果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
(三)总结检查阶段。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风险隐患集中排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改进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于2008年底前向市政府报送风险隐患集中排查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三、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密切协调配合,将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作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作为丽水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生态发展和实施“两创”总战略,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认真组织实施,并通过多种形式检查、督促和指导。
要加强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负责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障风险隐患排查监管所需经费。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按要求开展调查工作的,调查不全面彻底的,发现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的,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要加强日常监管,抓实基层工作。
要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依靠法律,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网络。
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风险隐患监测工作,不断丰富获取风险隐患信息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监测的灵敏性和实效性。
要加强动态管理。
对新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登记,对已不构成风险隐患的及时核销。
要积极探索预警信息发布的新形式、新机制,提高信息覆盖面,企业、学校、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是风险隐患排查监管的最前沿。
各基层单位要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根据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时限、格式和责任等;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风险隐患信息通报相关地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多领域的风险隐患信息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政府。
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结合排查监管工作的实际,抓紧建立健全本行业风险隐患分级分类标准体系,要加强标准化研究,确保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资源能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合理布局,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风险隐患与人群密集区的距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风险。
附件: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统计表和登记表(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