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审判之前的审判”模式——以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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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庭 前 会 议 中排 除非 法 证 据 的 功 能期 待 :规 则 解 读
纵 向看 ,从 2012年 的刑 事 诉 讼 法 典 到 2017年 的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确 立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并 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问 题 纳 入 其 中 ,大 体 分 为 几 个 阶段 :
(一 )制 度 的初 步 确 立 为 了实 现 庭 审 实 质 化 并 提 高 审 判 效 率 ,2012年 《刑 事 诉 讼 法 》 首 度 确 立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并 将 非 法证 据 排 除 问 题 纳 入 其 中 。第 182条 规定 ,人 民 法 院 在 开庭 以 前 ,审 判 人 员 可 以 召 集 公 诉 人 、当事 人 和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对 回避 、出庭 证 人 名 单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等 与 审 判 相 关 的 问 题 ,了解 情 况 ,听取 意见 。 制 度 改 革 者 的 初衷 也 在 于 通 过 庭 前 会 议 充 分 保 障 辩 方 诉 讼 权 利 ,将 可 能 导 致 诉 讼 中断 和 拖 延 的 因 素止 步 于庭 前 ,从 而 达 到 提 高庭 审 质 量 和诉 讼 效 率 之 目的 。(2]当 时 ,学 界对 2012年 刑 诉 法所 确立 的 庭 前会 议 制 度 寄 予 厚 望 ,普 遍 认 为 ,庭 前 会 议 将 会 更 大 程 度 维 护 程 序 正 义 , 同 时 也 能将 控 辩 双 方 的程 序性 争 议 在庭 前解 决 从 而 提 高 庭 审 效 率 。[3 但 毕 竟 立法 的初 衷 在 于 将庭 前 会 议 的 功 能 定 位 为 正 式 庭 审 做 准 备 ,因 此 ,在 庭 前 会 议 中非 法 证 据 能否 排 除 ,包 括 法 律效 力 、权 利 救 济 等 内容 具 体 程 序 规 则 ,这 些 非 常 实 用 的程 序 问 题 付 之 阙如 也 就 在情 理 之 中 了 。 (二 ) 制 度 的精 细 化 努 力 2013年 最 高 人 民法 院配 套 出 台 了 《关 于 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最 高法 《解 释 》” ),对 庭 前 会 议 阶段 如 何 处 理 非 法 证 据 进 行 了 更 为 详 尽 的 规 定 。其 中第 183条 规 定 了审 判 人 员 可 以 召 开 庭 前 会 议 的 四 种 情 形 ,首 当其 冲 的 则 为 当 事 人 及 其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申请 排 除非 法 证 据 。在 参 与 主体 方 面 ,审判 人 员 根 据案 件 情 况 ,可 以通 知 被 告 人 参 加 。至 于如 何 处 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请 求 ,仍 然 沿 袭 刑 诉 法 的规 定 ,审判 人 员 可 以 向控 辩 双 方 了解 情 况 ,听取 意见 。 能否 直 接 排 除却 没有 提 出 明 确 的处 理 意见 ,只是 规定 审 判 人 员 可 以询 问控 辩 双 方 对 证 据 材 料 有 无 异 议 ,对 有 异 议 的证 据 ,应 当在 庭 审 时重 点 调 查 ;无 异 议 的 ,庭 审 时 举 证 、质 证 可 以简 化 。庭 前 会 议 情 况 应 当制 作 笔 录 。 据 此 我 们 可 以得 出结 论 :其 一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请 求 ,视 为 对 该 证 据 有 异 议 ,在 庭 审 时 重 点 调 查 ,这 是 为 庭 审 作 准 备 。该 解 释 第 185条 的规 定 也 能 证 明这 一 点 :开 庭 审 理 前 ,合 议 庭 可 以拟 出法 庭 审理 提 纲 ,提 纲 一 般 包 括 庭 审 中可 能 出 现 的 问题 及 应 对 措 施 等 。其 二 , 审判 人 员 通 过 制 作 笔 录 的方 式 把 该 异 议 记 录在 案 。按 照 惯 常 的理 解 ,庭 前 会 议 笔 录也 是 一 种 证 据 ,视 为 当事 人 提 出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申请 的证 据 。 (三 ) 配套 措 施 :健 全 庭 前 证 据 展 示 制度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 国 家 安 全 部 、 司 法 部 于 2016年 10月 l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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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政 法学 院学 报
2018年第 4期
鉴 于非 法 证 据 排 除可 能 会 影 响实 体 问题 的认 定 ,庭 审之 前 就 予 以排 除 ,似 乎 与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的 功 能 设 定 相 冲 突 。本 文 关 注 的 问题 是 ,庭 前 会 议 中能 否 排 除非 法 证 据 ,若 可 以 ,紧 跟 的 问题 是 如 何 排 除 ;若 不 可 以排 除 ,那 么 当事 人 在 此 阶段 提 出排 除请 求 的 ,制 度 设 计 者 如 何 应 对 。
探 讨 “审 判 之 会 议 中的 非 法证据 排 除为切 入 点
马 明亮 ,张彭 皓
摘 要 :随 着 以 审判 为 中心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的 现 实推 进 ,以及 《关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严格 排 除非 法证 据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的 实施 ,2012年 刑 事 诉讼 法 所 确 立 的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在 功 能定 位 、运 行 机 制 等 方 面 作 出 了许 多调 整 。 尤 其 在 非 法证 据 排 除 问题 上 ,秉 着 尽 早 解 决 问题 的思 路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不 仅 设 立 了合 意 排 除 模 式 ,赋 予 初 步 审 查 功 能 , 而且 确 立 了庭 前 会 议 与 庭 审关 系 :合 意 不 成 则 继 续 审查 。通 过 实证 调 研 发 现 ,庭 前 会 议 若 要 发 挥 其 功 能 需要根 本 性 的 制 度 变革 ,但 解 读 最 高法 院 新 近 颁 布 并 试行 的 “三 项 规 程 ”,发 现 法 院对 庭 前 会 议 的 改 革 立 场 是 强 化 技 术 性 完 善 ,理 念 上 却 趋 于保 守 。 因 此 ,建 议 将 庭 前 会 议 的 功 能 定 位 为 庭 前 的 司 法 审 查 机 制 , 一 种 “审 判 之 前 的 审 判 ”, 并 以此 为 出发 点 完善 相 关 程序 , 旨在 构 建 相 对 独 立 的庭 前 会 议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程 序 。这 种 审判 阶段 的 内部 分 工 ,在 案 件 日益 增 长 的 语 境 下 ,可 以 有 效地 实现 庭 审 实质 化 。 关 键 词 :庭 前 会议 ;非 法证 据排 除 ;审判 之 前 的 审判 ;庭 审 实质 化
*作 者 简 介 :马 明 亮 , 中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张 彭 皓 , 中 国人 民 公 安 大 学法 学 院 诉讼 法 学 硕 士研 究
生 。 [1] 庭 前 会议 的设 置 ,实 际上 是 在 正式 开庭 之 前 增 加 了一 个 相 对 独 立 的 准 备 程 序 ,其 设 立 目 的在 于 保 障正 式 审 判 环 节 能 够 顺 利 进 行 。参 见 陈 光 中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条 文 释 义 与 点 评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12年 版 ,第 260页 。
以审 判 为 中心 的 刑 事诉 讼 制 度 改 革 浪 潮 中 ,2012年 刑 事 诉 讼 法 所 确 立 的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被 视 为 推 进 庭 审 实 质 化 的 重要 配套 措 施 。¨ 司法 改 革 者 们 希 望借 助 庭 前 会 议 制 度 ,尽 可 能 澄 清 控 辩 双 方 的 争 议 ,对 可 能 面 临 的程 序 问题 做 到心 中有 数 , 以便 庭 审 突 出重 点 、集 中 审理 。而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 国家 安 全 部 、 司法 部 于 2017年 6月 27日起 实 行 的 《关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严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以下 简 称 《若 干规 定 》 ),更 是 对 庭 前 会 议 阶 段 排 除 非 法 证 据方 面 寄 予厚 望 。排 除非 法 证 据 问题 让 人 非 常 纠 结 , 因为 它 既 关 乎 实 体 又 关 乎 程 序 问题 。从 程 序 的视 角来 看 ,在 此 阶段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没 有 太 大 障 碍 。但 从 实 体 视 角 来 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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