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概论和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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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签订 书面民事 合同
预约合同 投标保证金
本约合同 履约保证金
• 四、招标投标活动的属性 •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属性 •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技术属性 •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属性 • (四)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
竞争制度可以限制腐败,但并不能消除腐败。理由:
• 经济活动必然诱发腐败---经济腐败是人类本性的必 然结果(经济人法则);技术属性可能掩盖腐败 (举例);管理属性可能造成腐败的漏洞(监督的 单位所有制);法律属性可能造成管制腐败,管制 腐败不在于腐败本身,在于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 五、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一)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体系 • (二)统一监管机构的法律依据 • (三)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能 • (四)统一监管机构地位的尴尬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体系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图表
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各级政府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 (程序、实体、人)
• 第三章 投标
(33-43条) 共十一条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44--59条) 共十六条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60--62条) 共三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3--82条) 共二十条
• 第七章 附则 (83—85条) 共三条
• 同招标投标法相比增加了第五章
• 立法指导思想:面对现状、解决问题、制度创新
或承包商的而服务成本,腐败的机会就越少。但是, 竞争性招标虽然可以减低成本,也容易助长工程的粗 制滥造。腐败合同还可能提高了公共采购的成本又降 低了公共产品的质量。需要我们格外警惕。
•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85条
• 第一章 总则
(1---6条) 共六条
• 第二章 招标
(7---2条) 共二十六条
私法的核心内容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私法以效率优先------概括市场经济一般行为规则, 法条设计重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对等,重 在对当事人权利内容的深入和细化, 其管理重在 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公法以公平为本-----体现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利益, 法条设计重在权衡管制的利弊平衡或者说国家社 会的利益最大化,重在交易秩序的维护和保障。 其管理重点在于对其义务的落实。
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1、 招标投标法六章68条可归纳为一、三、三、四 “一”一个基础:招标人行为公正(道德范畴) “三” 两个组织, 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决“买什
么”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法定代理):解决“买谁的”问题。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三” 三种管理:
管理职能
监督职能
企业招标采购办 招标人(招标)












审计部门(钱) 各级法院 (起诉案件)
招标代理(代理)
投标人(投标)
交易中心(中介)
评标委员会(评标)
社会监督
• (二)统一监管机构成立的法律依据
• 条例第四条: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 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 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单地说,《招标投标法》就是竞争性合同订立 加经济管制。
三、招标投标活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表现形式
范组方招


围织式标


管管管程


制制制序


定 标 程
程 程序合法 序 结果公平 管 投诉兼顾
监 社会监督 督 行政监督 管 司法监督

制 成本效率 制
公私权权源自力利邀约邀请
技术约束
要约
评标制度 (程序)
• 如依特定程序设定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权 利,以限制和约束招标人的法律意思表示 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说到底,招投标制度 的核心还是“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关 系问题,亦即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平
• 第一章:招标投标法概论 • 一、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 • 二、招标投标法具有两重法律关系 • 三、招标投标活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表现形式 • 四、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五、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六、新加坡经验的启示
• 条文特点:规范程序、细化标准、

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 二、招标投标法具有两重法律关系
• 1、公法和私法的概念
• 1995年,王家福先生在给中央领导同志讲法制课时 就明确指出“对于任何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 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了解其内容和意义,就不可 能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国家公务的法 律为公法;认为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所谓“公 法”,其本质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机制,行 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等;“公法”和权力 “Power”相对应。所谓“私法”,则是在市场经 济中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 权益,如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 。“私法”和权利“Right”相对应。
程序管理——合法,结果管理——公平 投诉管理——成本效率
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项工作:制订方案、编制文件、
执行程序、完成合同
立法宗旨: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限制腐败的思路:采购成本越接近于人工的机会成
2、 招标投标法具有公法私法两重法律关系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指出,在规范经济秩序中, 用经济学家的观点看有两只手,一是市场这只无 形的手,二是国家这只有形的手;从法学家的观 点看,市场这只手在法律上表现为民法,民法就 是私法;国家这只手在法律上表现为经济法,经 济法主要属于公法。
公法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越权无效”;
招标投标活动概论和评标专家
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 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 陈川生教授级高工 2014.4.29
• 任何法律问题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 程序来得以解决。但公共利益不能够仅仅 凭某个人的单独意思私自就能决定,当然 也不能够完全由政府一方即予以决定,所 以才有了民事主体如何来参与公共利益的 决策程序问题。显而易见,凡是涉及到公 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 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就比没有 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 往往就成为了程序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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