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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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美容行业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美容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美容服务的各类美容院、美发店、美甲店等经营单位。

三、卫生管理要求
1.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2.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人,落实卫生管理措施。

3.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4.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消毒柜、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5.美容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卫生规范:
(1)美容师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2)美容工具、器械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卫生。

(3)顾客使用的美容用品应保证卫生,使用前进行检验。

(4)美容师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6.经营单位应设立顾客意见反馈渠道,及时处理顾客投诉。

四、传染病防治
1.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制度,明确传染病防治责任人。

2.从业人员应接受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防治意识。

3.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场所进行消毒,特别是公共区域、卫生间等易感区域。

4.发现传染病患者,应立即隔离治疗,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监督与检查
1.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美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经营单位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经营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卫生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XX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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