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机购入和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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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机购入和报废制度
B超机购入和报废制度
B超机的购入:
1. 超声科应根据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2. 购置B超设备前,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3. 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设备应优先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

4. 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试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医疗设备。

5. 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6.购进的B超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手续和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退货或换货索赔,一般验收程序为:外包装检查、开箱验收、数量验收、功能配置验收、质量验收。

2. 验收工作必须及时,尤其是对进口设备,必须掌握合同验收与索赔期限,以免因验收不及时造成损失。

3. B超设备验收应由使用科室、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及厂商代表共同参加,进口设备必须有当地商检部门的商检人员参加,验收结果必须有记录并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签字。

4. 对验收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严格按合同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逐项验收;对所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应做记录,以便及时与厂商交涉或报商检部门索赔。

B超机的报废管理制度
1. 凡符合医疗设备报废报损条件不能为临床继续使用的,应予以报废或报损。

2. 使用部门提出报废或报损申请,填写"报废医疗设备报废(或报
损)申请单",设备维修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或报损意见,万元以上设备应由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在设备库房与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 报废医疗设备的处置,按政府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4. 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除按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可供家用的设备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5. 待报废医疗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

6. 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责任。

7. 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在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备更新、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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