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怎么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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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怎么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5篇)
第一篇:西安怎么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西安怎么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核心提示:西安办理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需申请人到卫生局递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报告、身份证、职务证明等材料,经初审后受理。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西安办理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程序。
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卫生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踏勘,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首席代表审核,首席代表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卫生局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所需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报告(各一式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生活饮用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供水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材料等
6、生活饮用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颁发的卫生批件)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证复印件
9、清池记录及清池后水质化验报告(复印件)
10、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集中供水单位应提供卫生学评价报告书复印件
第二篇:天津单位怎么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天津单位怎么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且具备日常办公、接待等功能;租房合同3年以上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设立公司法人);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计划设立公司法人);
4、公司章程;
5、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已设立公司法人);
6、验资报告(计划设立公司法人);
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8、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命书;
10、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例如劳动合同;
11、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2、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13、务派遣机构派遣制员工花名册。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注册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即可。
28275633,河西劳动局小厅6/7号窗口,U盘纸笔
第三篇: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条件:
1、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集中式供水生产工艺场所布局符合《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6、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申请材料:
(一)集中式供水: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的管线图等。
3、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4、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5、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6、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7、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
8、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9、检验室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1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二)二次供水: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平面布置图、供水的管线图。
3、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4、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5、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6、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
7、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8、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现场预约审查意见表。
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第四篇:辽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供应活动。
第三条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规定辖区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辖的具体分工。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管辖分工,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申请从事管道直饮水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DB21/T1726-2009)等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卫生规范》(DB21/T1727-2009)等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五)管、供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六)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八)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九)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资料,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十)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提交近一年内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卫生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五)管、供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六)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验报告;
(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贮水设施剖面图、供水系统示意图及文字说明;
(八)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受理申请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指定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实施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卫生标准,对申请人实施现场审查,于三十日内出具现场审查意见(现场审查基本要求见附件
1、附件2)。
第十条现场审查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
现场审查结论为“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发送整改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复核。
现场复核由原实施现场审查的工作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完成现场审查(经复核的以完成现场复核时间为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准予卫生许可的供水单位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信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许可项
目、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
其中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核准的信息一致,单位地址以供水单位的实际地址为准。
卫生许可证号格式为:城市名称加卫水证字〔年份〕XXX号。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生产经营场地、布局、设施不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场地、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如有改变,需提供改变后的材料;
(五)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生产现场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换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或者迁移生产地址的,应当向生产地址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审查基本要求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审查基本要求附件1
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审查基本要求
一、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的审查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源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要求;
(二)以地表水为水源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
(三)以地下水为水源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
二、生产过程的审查
(一)制定有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
(二)备有生活饮用水相关标准、规范和法规;
(三)建设项目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四)购置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水处理、消毒设备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五)生活饮用水的输水、配水、蓄水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管道相连;
(六)采购和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相应卫生许可有效批件,并有验收和出入库记录;
(七)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和贮存间应单独设置并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
(八)生产区应单独设置,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开放性污染源。
三、水质检验的审查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集中式卫生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及频率对水质进行检验。
(二)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从业人员卫生的审查
管供水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管理要求。
五、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的审查
有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的防范措施,有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验记录和电话记录本。
附件2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审查基本要求
一、供水设施的审查
(一)周围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水池(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无渗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及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二)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入口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水箱入口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加盖加锁;
(三)水箱或蓄水池不渗漏,内壁应采用无毒无害、表面光滑、易清洁的材料涂衬;容积设计不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不得与其他用途的蓄水设施混用;
(四)水箱或蓄水池不得与其他用途的蓄水设施混用;水箱进水管安在水箱上部并高于溢水管,有防倒流装置;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
能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溢水管应有防护罩,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能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能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五)水箱能提供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二、水质检验的审查
(一)二次供水设施应按照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开展水质检验;
(二)检验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设施日常使用及从业人员卫生的审查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专(兼)职管水人员,有设施管理部门至少每年一次对设施全面清洗,消毒记录,有管供水工作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污染事件报告处理的审查
制定有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备有突发事件水质检验记录和电话记录本。
第五篇: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许可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机关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流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各受理机构应公布供水单位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具体规定一个部门和人员负责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咨询工作。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应于接收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卫生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卫生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九条供水单位许可项目分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审批的范围是指:㈠集中式供水单位:
1.市政自来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2.简易自来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3.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4.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其它水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5.公共供水(站):日供水量大于2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或者饮用水销售单位。
㈡二次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经营单位。
第十条申请办理“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卫生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卫生专篇(含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设备、车间和厂区环境卫生、水质检验室和人员等内容);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6.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
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7.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8.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由卫生行政机关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进行检验,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
日供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提供水质检验全分析报告一份(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具体检验项目可与卫生行政机关协商决定);日供水量1千立方米以上至5万立方米的应提供水质检验常规检验报告一份,非常规检验是否需要由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日供水量20立方米以上至1千立方米的供水单位可执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特殊地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管辖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出厂水标准可执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饮用水销售单位可只提供出厂水检验报告。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应编号装订,首页应编制资料目录;申报资料除原件外,应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不得使用传真件;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4.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防护资料等;
5.二次供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测报告书(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进行检验,纯净水按附件4C,净水可参考有关标准进行评价,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