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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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1.28
•【文号】计电[2003]6号
•【施行日期】2003.0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90元和17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020元调整为321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730元调整为290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740元调整为 291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970元调整为209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
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110元调整为33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
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003年2月8日至1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附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单位:元/吨
90号汽油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37203355
天津市37203355
河北省37203355
山西省37853410
辽宁省37203355
吉林省37203355
黑龙江省37203355
上海市37353360
山东省37303365
湖北省37453380
河南省37403375
海南省38553480
广东省37953420
其中:深圳市40153580 广西自治区38553480 宁夏自治区37253355 甘肃省37053375
新疆自治区351532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37353370 南京市37053345
杭州市37353370 合肥市37403375 福州市37703400 南昌市37403375 长沙市37353390 成都市39253575 重庆市39103540 贵阳市38853505 昆明市39153535 西安市37053365 西宁市3675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