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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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8.07.16
•【字号】湖农发〔2018〕54号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生猪养殖
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农发〔2018〕54号
各县区农业(林)局,湖州开发区社发局:
为推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要求,制定了《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局
2018年7月16日湖州市生猪养殖场限养量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优养殖布局,实行合理承载,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养殖场是指存栏2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养殖场限养量以存栏数为指标,小于25公斤的仔猪不计入限养数量。

第三条县区农业(林)局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养殖场限养量的管理工作,每两年按照《湖州市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评分表》及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核定技术标准(试行)等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考核与限养量审查,根据考核结果,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畜牧业发展区域布局规划,核定各养殖场的限养量,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条乡镇(街道)农办(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生猪养殖,配合县区农业(林)局做好限养量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县区农业(林)局核定的限养量从事生猪养殖,最大存栏量不得超出限养量的10%。

第六条限养量动态管理分调增、调减、维持不变三种情形。

需申请调整的生猪养殖场应当在限养量调整审查前向所在地县区畜牧兽医局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年出栏≥5000头养殖场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复印件),年出栏200-5000头养殖场应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三)养殖场平面图、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四)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清单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
(五)农牧结合的养殖场,应提供农田土地承包(租用)协议或异地消纳协议复印件。

(六)其它与限养量调整有关的说明材料。

第七条由县区农业(林)局(畜牧兽医局)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征求所在地乡镇政府及环保部门意见后,年底前向县区农业(林)局提出限养量调整意见。

现场考核应当由3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组成,邀请环保部门和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参加;考核人员应采取独立评分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取平均分作为最终考核得分。

第八条县区农业(林)局应于次年初对限养量调整意见进行审议、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实施,并报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九条需临时调增限养量的生猪养殖场,应向县区畜牧兽医局提出限养量调整申请,提交除本办法
第七条(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生猪养殖场限养量调增申请表;
(二)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自查自评报告;
(三)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书。

县区畜牧兽医局应当自收到养殖场限养量调增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条湖州经济开发区生猪养殖场限养量的考核评估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考核。

第十一条限养量动态管理有关材料应整理归档,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县区畜牧兽医局、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各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执行情况的巡查,发现超过核定限养量10%及以上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养殖场,取消其限养量后续调增资格审查和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申请资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生猪养殖场限养量调增申请表
2.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核定技术标准(试行)
3.生猪养殖场综合考核评分表
附件1
附件2
生猪养殖场限养量核定技术标准(试行)
生猪养殖场限养量须在确保养殖粪污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全部资源化利用前提下,按粪污配套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生态消纳面积、栏舍面积、对周边环境影响等综合确定。

具体依据以下三点进行核定:
(一)采用农牧结合方式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场区平均每头存栏猪占用猪舍面积不少于1.5m2;
2.每头存栏猪配套不少于0.5亩农田耕地或5亩林地;
3.雨污分离到位,采用干清粪工艺的,储液池(含氧化塘、田间储液池、应急池等)容积按每头存栏猪不少于0.3m3;采用水泡粪或水冲粪工艺的,储液池(含氧化塘、田间储液池、应急池等)容积按每头存栏猪不少于0.8m3。

(二)达标排放和纳管的,在排放水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每日污水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能力须达到平均每日污水产生量的1.2倍;其中猪舍面积及配套农田耕地或林地面积参照第(一)项。

(三)养殖场采用内部循环模式、异位发酵床养殖模式及生产加工有机肥的,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处理能力合理确定限养量。

其中全部采用异位发酵床模式的应配套可容纳3-5d粪污产生量的集污池(按每头存栏猪每天粪污产生量0.01m3计算),按每头存栏猪配套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m2,发酵基质0.3-0.6m3,并安排一定的生态消纳地或生态处理池,满足应急需要。

生猪养殖场限养量现场核定表
审核人员签字:时间:年月日附件3
说明:①基本项中任一项不符合的,取消其调增资格;②各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时视质量差异酌情扣分,0.5分起扣,单项内容最低分为0分;③存栏200至999头的养殖场,最终得分在70%以下的列为调减场,得分在80%以上的列为调增场;1000至2999头的养殖场,最终得分在75%以下的列为调减场,得分在85%以上的列为调增场;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最终得分在80%以下的列为调减场,得分在90%以上的列为调增场。

考核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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