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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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与文明的冲突
[内容摘要]:法律全球化不仅仅表征着一体化与趋同化的单一过程,它本身应当是全球化与去全球化同时发生、进行的过程,因为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双向发展的过程,往往一种现象和原则发展的同时,与其相反的现象和原则也在发生。
这就意味着在全球化的过程应当是共同认同与自我认同的并存。
而文明的冲突则是基于文明的差异性产生的,它会造成四种不同的结果,这四种不同的结果对法律全球化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如何把握文明冲突的实质,探究出四种结果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而发掘出法律全球化与文明冲突二者关系的内在逻辑,是一个应当重视的问题。
同时,我们如何协调本土文明与法律全球化之间的关系,从而一方面寻求共同认同容入世界法律体系当中,一方面在普遍性要求之下保持自我认同?也应当成为我们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文明冲突
经济的全球化导致国际社会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但随着国际社会间联系的日趋紧密,各种因文明的差异而导致的新问题凸现。
这种基于地域、语言等原因而先天存在的文明差异所包涵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但不论是文化传统间的差异,还是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都无疑会成为当下国际社会发展中一个两难的问题,它一面为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提供着源源不断的理论支持,一面却又成为社会冲突不断产生的诱因。
许多问题在这种文明差异下陷入尴尬的境地,它们在努力适应着全球化所带来的价值普遍性要求的同时,却无法回避自身的传统承继性问题。
法律的全球化作为一个过程,同样也要面对文明之间冲突所产生的各种问题。
一、法律全球化释义
全球化这个概念被学术界广泛认同并使用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情,虽然之前也有类似的称谓和说法,但是并没有使用“全球化”这个概念。
进入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各个国家、地域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使得全球化成为世界上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全球化进程从发端以来,其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西方势力在其经济实力和军事武力的支持下进行的世界范围的扩张;二是民族国家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的活动者,全球化的这些特点使西方全球化理论带有明显的‘西方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论’倾向。
所谓‘西方中心论’就是把西方的文明模本看作是普适性的,世界发展的最终状态就是西方模本的普及;‘国家中心论’是从方法论意义上讲的,指民族国家是理论研究的基本单位和根本出发点。
从18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和国际关系理论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的现代化理论都明显体现着这两种倾向,虽然这些理论对于全球化进程已有所觉察,并力图对其作出全面解释,但是囿于这两种倾向的束缚,无法完成诠释的任务。
”
⑴进入90年代以后,对于全球化问题的理论研究发生了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把打破“西方中心主义”作为建构全球化理论问题的首要任务,强调全球化是多种文明的共存,而不是某一文明一统天下;另一方面,将文化和文明两个概念引入全球化理论当中,“实现了三个转变:首先,研究视角由物质层面转向了精神层面,从现实的经济、政治领域转向更层的文化和文明层面;其次,从单线条看待全球化进程转向重视不同轨迹的全球化进程,既看到了同一性的增强,也看到了多样性的扩大;最后,从寻求全球化的单一动因或决定性因素转向寻求多种因素的解释。
这些转变从本质上讲在实践和理念两个层次上推动了对‘西方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论’的批判。
”⑵
作者简介:韩雪霏,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5级硕士研究生,学号:2005222123。
⑴杨雪冬:《文明的共存与冲突:90年代西方全球化理论评介》,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5期。
⑵杨雪冬:《文明的共存与冲突:90年代西方全球化理论评介》,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5期。
(一)全球化的含义
从目前全球化理论的发展来看,对于西方中心论的驳斥越来越多,更多的学者强调全球化的建立是各个国家、各个文明间不断融合、共同作用的结果。
本文拟从这个角度对全球化的含义做进一步的解释。
1.全球化表征的是共同认同与自我认同同时发生、同时进行的矛盾统一的过程。
西方中心论所强调的是西方的经验和事实构成了全球化的基本。
全球化的过程,也是西方的经验、理论推广、扩展的过程。
不难看出,在西方中心论中,是以所谓的“西方”为本位的,它并没有考虑到其他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一味强调西方的影响力和决定力。
而事实上,在世界发展的过程中,共同文明的建立、经济体系的形成,仅靠一方主动推广,另一方被动接受是不可能完成的。
而毋宁是各个国家在互相交往的过程中不断融合、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国家、民族都在努力适应着普遍性要求,同时也在不断地强调着自身的独特性。
即全球化是共同认同与自我认同同时发生、同时进行的一个过程。
“全球化作为现代人类世界的一个基本特征和基本过程,它的作用也是双向的。
它一方面不断对各种文明、文化、民族社会、民族运动和组织及跨民族运动与组织、亚社会和种族族群、社会内部的准集团、个人等等构成了制约,但它也不同程度地使之成为可能。
正是随着全球化过程的进行,这些实体才产生了要在全球——人类环境的关系中认同自身的愿望。
上述每一种实体都必须在向别人学习的同时又保持其认同感。
”⑴
2.全球化表征的是不断增长的全球互相依赖的事实和不断增强的全球互相融合的意识,主客观共同存在、相互影响的过程。
经济的全球化导致国际社会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随着国际社会间经济联系的日趋紧密,经济交往方式也在发生着重大的变革,传统的货物货币贸易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不断扩大、细化的贸易行为,资本、技术等传统经济行为中的“非商品”也因其稀缺性及有用性而日益成为贸易交换的对象,这一方面使贸易方式不断的多元化,另一方面也不断地拓展着贸易对象的范围。
这样一来,形成了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市场,各个国家已经不能像以前那样闭关锁国、关起门发展,谁也摆脱不了其他国家的影响,逐渐形成彼此依赖、相互依靠的关系。
同时,由于每个国家都处在这个相互依赖的关系链中,使得各个国家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融合变的十分重要。
由于全球相互依赖的事实不断出现,这种相互融合的意识亦逐步增强,并反过来影响着各个国家彼此的依赖程度。
而全球化正是这样一个依赖和融合的过程。
(二)法律全球化的含义
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法律的形成与多元法律并存的现实样态。
法律全球化首先是由西方学者提出的,在西方,法律全球化主要指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问题,在西方学者的视野中,法律全球化与法律的世界化和国际化表示相同的意义。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
也有些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法律一体化与多样化的共同发展。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全球化不同于法律国际化,法律的国际化属于国际法领域,它与国家主权并不矛盾,如果主权国家认为某项国际法律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它不可能在该国生效。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指建立在民族国家主权独立的前提下的某国的法律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之间法律的相互协调。
⑵在笔者看来,不论是认为法律全球化等同于法律的世界化,还是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本国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协调融合,它们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即全球化本身是共同认同与自我认同同时发生、同时进行的矛盾统一的过程,是不断增长的全球互相依赖的事实和不断增强的全球互相融合的意识,主客观共同存在、相互影响的过程。
因此法律全球化本身也
⑴张汝伦:《文化视域中的全球化理论——罗兰·罗伯逊的全球化理论简述》,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
⑵朱景文:《关于法律全球化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3期。
不可能是单向度的简单的一体化和趋同化,而毋宁是全球法律形成和多元法律存在,这样一个并存的现实样态。
正如黄文艺老师认为的,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和内容为:“第一,世界法律的多元化……第二,世界法律的一体化。
”⑴
二、文明的冲突及其结果
作为一种现象,文明是否像古希腊哲人赫拉克里特所说的“河流”那样变动不居,缺乏一个恒定的本质?或像另一位古希腊哲学家芝诺所否认的“飞矢”之动那样, 并没有可把握的质的规定性?基于常识和经验的认知告诉我们,任何一个文明都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属性,也正是基于这样独特的属性,才导致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文明。
早在3000多年前,不同的文明之间便开始了交流与互动,但是在人类生存的大部分时期,文明之间的交往是间断的,随着现代时期的启始,不同的文明之间才开始了大规模的交流与碰撞。
而这种大规模的交流,则构成了文明冲突不断产生的直接原因。
当全球化的浪潮强有力的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时,文明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
人们在不断适应全球化所带来的普遍性要求时,一种自我认同的要求也同时在彰显。
(一)文明的冲突
正如塞谬尔•亨廷顿所说:“在冷战后的世界中,全球政治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多极的和多文化的。
”⑵多元文明的存在和文明之间大规模的交流,使得不同的文明之间不断产生冲突,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新的世界里,最普遍的、重要的和危险的冲突不是社会阶级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或其他以经济来划分的集团之间的冲突,而是属于不同文化实体的人民之间的冲突。
”这里我们不由产生一个问题——文明之间的冲突何以具有如此的重要性?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对“文明的冲突”这一概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1.文明的冲突表征的是在具有核心和承继性的不同文明之间产生的冲突。
每个文明都具有核心,这个核心就是人们用祖先、宗教、语言、历史、价值、习俗和体制来界定自己,每个人都能通过这种界定在这种文明中找到归属。
同时这个核心也使得此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而独立存在。
正如基督教文明所具有的对上帝的崇拜、对自由主义的追求,构成了其区别于伊斯兰文明和儒家文明的最本质核心。
同时每个文明都具有承继性和连续性,文明的核心和本质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代代相传,使文明具有了连续性和发展性。
而文明之所以会产生冲突,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不同的文明所具有的核心不同,每个文明都具有独特的习俗、信仰、价值观,在文明的交流与互动过程中,这些核心不断的发生碰撞与冲突。
2.文明的冲突指的是具有多层次结构的文明之间的冲突。
每一种形成自己特色的文明类型一般都由三个层次构成:器物层、制度层和心理、美学、精神层。
三个层次由表及里、由浅入深。
在文明的这三个结构当中,器物、制度属于浅层和中层结构,它们同异质文明的排斥力较小,文明越进入到深层结构就越难改变,对异质文明的排斥力就越强,也越容易产生冲突,而且这种深层结构所具有的“保守主义”还会反弹到浅层与中层结构,使它们在与异质文明的交流中极力保持自己文明的特质。
而文明之间的冲突,也正是在这三个层次结构中产生的,只是强弱不同。
3.文明的冲突指的是基于文明之间的差异性而在文明的交流过程中产生的动态的碰撞。
文明的差异性是文明间产生冲突的前提,但是差异仅仅是静态的,冲突则是指基于差异产生的动态的碰撞。
(在这里我们所理解的“冲突”,并不仅仅意味着不相容,而应当具有更广泛的含义。
)倘若没有交流,文明之间没有交往,冲突也无从谈起,因此,文明之间的冲突,指的是在大规模的文明交流和互动过程中产生的碰撞。
⑴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450-452页。
⑵塞缪尔·亨廷顿著:《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2002年1月第3版,第5页。
(二)文明冲突的四种结果
由于文明是具有核心的并且是具有多层次结构的,因此在文明交流互动过程中碰撞出的结果也不能是唯一性的。
1.同质化。
文明间虽然具有差异性,但并不是说不同的文明之间没有相似或一致的地方,在文明碰撞的过程中,这些相似或一致的地方得到了不同文明的一致认同,“浅显的最低道德的确产生于人类共同的状况,而且普遍趋向存在于一切文化之中。
”⑴于是一种普遍性便在碰撞的过程中建立起来了。
譬如反对谋杀、欺诈、酷刑、压迫和暴政已经成为不同文明均认同并努力追求的价值。
并且这种普遍性的建立或曰同质化抛弃了“某一文明中心论”,而是在不同文明比较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共同希求,这种选择使得每一个独立的文明共同体都有理由接受这种比较之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2.竞争。
每个文明都具有自己的核心,最能体现文明核心的是处在文明之中的人们所形成的共同的心理、意识、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属于文明结构中的精神层面,因此对异质文明的排斥力最强。
每个文明都很难在心理、精神层面与其他文明融合,于是各个文明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
在竞争中,每一个文明都试图保持其文明核心和独特性,并很难改变或同化其他文明。
在这样的竞争中,形成了文明的多元性。
3.混合。
人类的交往过程,也是文明的传播过程,在这个传播过程中,一部分文明成果相互融合,一个文明吸收了其他文明的先进成果,并经过本土文明的检验与审视。
二者结合难分彼此。
日本文字的形成就是这种文明混合的典型,它以汉字为基础,又结合日本民族的书写习惯,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现在汉字、平假名、片假名结合的文字结构。
4.漠不关心。
每个文明所具有的独特属性,使得不同的文明在交流和互动过程中总有一部分是没有交点的,每个文明当中都有一部分被其它文明视而不见。
换句话说,一个文明当中的某些内容是无法与其他文明形成共鸣的,因此,这部分内容仍以自己的方式发展着,在文明的碰撞中,这部分内容表现出相互的漠不关心。
三、文明冲突下的法律全球化
(一)同质化、混合化对全球法律形成的支撑力
正如黄文艺老师所说:“全球化进程将世界的各个部分整合为彼此依赖、有机联系的共同体,使遍布高山大洋的浩瀚星球变成为一个全球社会。
”⑵在这个全球社会中,文明的交流更为广泛和深入,随着交流的深入,共识性认识越来越多,各个文明在碰撞的过程中同质化的趋势在加强,这对全球法律的形成提供了某种支撑力。
莱斯特·皮尔逊曾说:“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不同文明必须学会在和平交往中共同生活的时代,相互学习,研究彼此的历史、理想、艺术和文化,丰富彼此的生活。
否则,在这个拥挤不堪的窄小世界里,便会出现误解、紧张、冲突和灾难。
”⑶全球法律的形成意味着要在全球社会中达成法律方面的共识,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出现某些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律。
文明在碰撞的过程中,同质化的程度越高,全球性法律形成的阻力就越小,反之则越大。
现今,《联合国宪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性条约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称之为全球性法律。
可以看到,这种全球性法律的形成,是离不开不同文明在碰撞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致性认识的支撑的。
如果说同质化使不同的文明之间建立一种普遍性成为可能的话,那么混合化则使文明的融合成为了现实。
与同质化不同的是,混合化使得融合后的文明很难找出融合前各个文明的独特性,换句话说,混合化之后形成了一个较为崭新的文明,在这个文明中具有各种文明
⑴JamesQ.Wilson,the Moral Sense(New York:Free Press,1993),p.225.
⑵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449页。
⑶Lester Pearson,Democracy in World Politic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 Press,1995),pp.83-84.
的影子和印记。
混合化使得不同的文明相融成为了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共同认同的达成起到了支持作用。
这同样对全球性法律的形成具有某种支撑力。
(二)竞争对全球法律形成的消解力
前文已述,每一个文明都试图保持其文明核心和独特性,并很难改变或同化其他文明。
虽然在文明的交流中,共识性的认识越来越多,同质化趋势在增强。
但是一个普世性的文明并没有形成,世界文明仍呈现多样性,并且这些文明相互竞争,彼此冲突。
全球法律的形成需要的是共同认同,文明之间的竞争,以及竞争所带来的保持文明特质的自我认同,势必影响以共同认同为基础的全球法律的形成。
但是,它却可能为多元法律的存在提供支撑力。
(三)漠不关心对多元法律存在的支撑力
多元法律的存在基础,就在于不同的法律难以共约。
既不能形成普世性法律,也不能消灭这种独特性。
漠不关心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各个文明中的某一部分仍然按照自己既有的线路和模式发展着,它不会与其他文明产生矛盾,也很难与其他文明形成共识。
这与法律多元所要求的“特质”的独立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
应当看到,法律作为一种文化也是文明中的一个部分,文明碰撞或者说文明冲突的结果也同样适用于法律碰撞的情形。
但不论是我们把法律置于文明之下进行研究和分析,还是把法律全球化作为一种现象,去研究文明之间的冲突对其有什么影响,都不影响我们对法律全球化所做的理解,即法律全球化是全球法律形成与多元法律并存同时发生同时进行的一个过程。
四、法律全球化对文明冲突的回应
全球化是学界普遍承认的概念,而在界定“法律全球化”的时候,我们则是在指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法律的形成与多元法律并存的现实样态。
前文已述,文明的冲突以及冲突产生的四种结果会给法律全球化的发展造成不同的影响进而形成不同的结果,这一点笔者不再赘述。
任何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都是相互的,那么法律全球化对文明的冲突又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呢?而在私人生活、全球公共生活的不同领域里,在法律所能触及到的各个领域里,我们又应当如何面对文明或文化的冲突呢?
(一)全球法律的形成将会弱化文明冲突的强度
首先,在私法的领域里,最先而且确实实现了部分的全球化。
在以平等主体为基本条件的国际商事领域,全球的资本和技术流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比如在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存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样可以实现商业惯例的全球同步性,以达到适用规则的同步性,节约交易成本,实现利益上的双赢。
就像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是互为前提条件那样,同样,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本流动也热切的要求交易主体的平等,至少是机会上的平等。
在利益失衡的条件下,当事人以商事惯例解决纠纷,重新划分不同私人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定纷止争,从平等到平等的破坏再到实现公平。
在这个私人领域的层面上,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是由器物层面的文明所直接决定的。
法律的全球化或者说全球法律的形成,可以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一个共同知晓、共同遵守的规则,可以保障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也可以为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提供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虽然说这些都是一些基本的规则性、技术性的东西,但它至少可以使私法领域内的冲突降低到最低程度,使主体之间的交往更加便利、顺畅。
也使得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弱化,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私法领域之间的冲突,往往是因为不同文明间交易习惯的不同造成的,如果有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彼此的交易,那么文明之间的这种冲突将有可能被弱化。
同样,在公共生活的管理与控制方面,无论是信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西方人,还是集体主义者、社群主义者、共产主义者,都一直以来存在对群体和个人的价值判断。
而这种不同的价值判断,直接导致了社会发展方向的不同和法律价值尺度的偏向。
而在这个领域的文明的冲突,恐怕是最为明显的,也可能最为关涉萨缪尔·亨廷顿所说的文明的冲突这个思
想的核心。
自古以来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从来没有离开过法学学者们的视野。
但是,依照马克思的理论设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虽然主权者的文明的冲突最为明显,最为直接,也最为可能发生和再次发生因文明而产生的冲突甚至战争,但是我们还应当回到私人领域或市民社会(在这里恐怕是世界人)领域里考察这些全球化过程中的文明的冲突问题。
因此,法律全球化的形成,使得私法领域或者说市民社会领域中的冲突有了弱化的可能,那么由市民社会决定的国家之间的冲突也有可能在全球法律形成的过程中被弱化。
因为不同文明必须学会在和平交往中共同生活的时代,相互学习,研究彼此的历史、理想、艺术和文化,丰富彼此的生活。
(二)多元法律的存在将会降低文明冲突的可能
虽然全球法律的形成对于私法领域的冲突起到弱化的可能,但是在在私人领域的一些方面,我们也应当能够看到强烈的民族差异性。
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伊斯兰世界很多国家都不反对一夫多妻制,而这种制度文明只是在其它国家的历史上存在过。
事实上,在典型的民事领域,诸如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文化都存在强烈的民族性和地方性,这由一个民族的传统、以及它受到外来文明冲击的程度等多种复杂的因素所决定。
如果我们刻意强调法律的趣同性和一致性,而不顾各个国家在传统上的区别,那势必会造成这些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只有承认了各个国家的独特性和民族性,对一些内容进行保留,或者说,只有充分尊重各个国家不同法律文明,保持多元法律共同发展的形态,不同文明间的冲突才有可能被弱化,各个国家、各个文明之间才能和谐相处。
五、简单的结语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双向的,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也不例外,它是全球法律形成和多元法律并存,共同发展的一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文明之间的碰撞和冲突对全球法律的形成和多元法律的并存都会造成影响和冲击。
而法律全球化本身的发展同样会对文明之间的碰撞做出回应。
我们应当屏弃所谓的“西方中心论”,应当充分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文明的传统和差异,并在共同合作、相互适应的过程中寻找能为各个国家、各个文明所共同接受的普适性原则。
只有这样,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才可能为文明之间的交往提供便利,而不同文明才能在这样的发展中保持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