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践与发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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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林业成果、 有效分散林农风险、 保护林农利益、 提高林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 发 展森林保险是当前保护森林资源,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该文介绍了青海省森林保险 的现状, 分析了森林保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即理赔操作定损难、 保险意识增强难、 财政困难 支出难。针对这些不足与问题, 提出了推动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青海省; 政策性森林保险;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1714 (2016) 06-0063-03 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启动了将森林保险业务纳入国 家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试点工作。截至 2013 年, 已有江西、 湖南、 福建、 青海等 25 个省区纳 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范围[3]。 2 青海省森林保险的现状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批 示为指导, 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 认真做好 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增强国营林场、 林农及林 业企业抵御森林火灾和自然灾害等[4]风险的能力, 建立健全青海省林业风险保障机制。 按照 “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自主自愿、 协同推 进” 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 以政策支 持为保障, 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 以协同推进为要 “三个兼顾” 的原则。即兼顾国有林场、 林农及林业 企业投保缴费能力、 财政补贴能力、 保险公司风险 承受能力。②坚持 “两低一保” 的原则。即低保额、 低保费、 保成本。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投保对象 的物化成本为主, 以保障国有林场、 林农及林业企 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③ 坚持自愿和引导相 结合的原则。即在自愿投保的基础上, 积极引导国 有林场、 林农和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④坚持 等部门和单位, 加强协调与联动, 形成合力, 共同参 与做好森林保险的宣传、 承保、 理赔、 防灾等各环节 求, 探索建立森林灾害等风险保障体系。 ① 坚持
2016 年 各级财政承担比例
省级财政 30 省直属林场 45 50 省直属林场 60 50 省直属林场 60 10 省直属林场 20 10 10 10 15 5 5 10 10 10 10 30 30
工作。 2013 年起, 在国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的大 力支持下, 青海省森林保险纳入国家森林保险政策 性补贴范围, 实施森林综合保险。 2.1 保险对象 在青海省区域内正常生长和管理的公益林、 枸 杞经济林、 其他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期间为 1 年。 2.2 保险费率 公益林综合保险的保费费率为 2.5‰; 枸杞经 济林和其他经济林综合保险的保费费率为 3.5‰; 林木种苗综合保险的保费费率为 1.8%。 2.3 保险金额 按照森林保险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 保险金额 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 (包括郁闭前的整地、 苗 木、 栽植、 施肥、 管护、 抚育等费用) 为主要依据进行 确定, 以 667 m2 为投保计量单位。 667 m 公益林保险金额为 600 元; 667 m 枸杞
2 2
%
中央财政
县级财政 林场、 林农
表 2 2012-2015 年青海省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情况
年度 2012 2013 2014 2015 承保面积/万 hm2 20.01 96.63 114.29 156.64 保费/万元 393.00 2446.50 2843.75 3632.90 理赔/万元 23.88 96.35 289.14 1030.20
政策性森林保险是国家强农惠农, 稳定农牧业 生产的一项惠农政策。在巩固林业成果、 降低林业 经营风险、 促进林农就业增收、 保障林业长期可持 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 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我国最早开展森林保险理论的研究始于 20 世 纪 80 年代初。目前, 针对森林保险的研究已越来越 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 普遍认为森林保险是提供经 济保险的一种保险, 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森林保险的概念是孔繁文和刘东生在 《关于 森林保险的若干问题》 中提出的, 认为森林保险是 森林经营者按照一定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 部门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合同行 为, 这种行为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 并受到法律保 护 。
2016 年 第6期
辽 宁 林 业 科 技
Journal of Liaoning Forestry Science & Technology
2016 №6
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践与发展对策研究
马慧静, 王祖善
(青海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 青海 西宁 810008)

要: 政策性森林保险是国家强农惠农, 稳定农牧业生产的一项惠农政策。森林保险能够为巩
[1]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减少森林灾害损失, 1981 年, 林业部门联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共同研 究开展森林保险业务。1982 年, 制定了我国第 1 部 《森林保险条款》 。 1984-1994 年, 我国在广西、 湖 南、 福建、 四川、 山东等 20 多个省市、 自治区开展了 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 主要承保防护林、 混交林和 用材林等林木资源 。到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 我国
2.8 制度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管理, 更 好地建立健全青海省森林保险保障和工作机制, 推 进全省集体林权改革金融配套措施的落实, 青海省 林业厅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 省分公司在多次开展调研、 多次召开协调会的基础 上, 共同起草了 《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 及风险管理服务规程 (试行) 》 、 《青海省政策性森林 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试行) 》 、 《青海省林业保险 理赔专家管理办法》 和 《青海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通知》 等规范性文件, 在 征求省财政厅、 青海省保监局的意见, 并进行多次 修改完善后下发全省施行。办法明确了理赔的标 准和条件, 部门管理和职责, 进一步规范区域内森 林保险资金管理、 灾害理赔和赔付工作。 3 亟待解决的问题 青海省森林保险整体上呈现 “三难” 特征: 理赔 操作定损难, 保险意识增强难, 财政困难支出难[4]。 ① 全省还未有科学的认定办法以及专门的机 ②各地普遍存在保险知识不足, 对政策性森林 ③由于青海省经济总量相对较小, 财政收入有
[2]
森林保险业务曾一度出现萎缩甚至停滞不前的局 面, 严重滞后于林业对于风险保障的需求, 尤其难 以满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随后, 国家出台
收稿日期: 2016-06-01
协同推进的原则。财政、 保监、 林业以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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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 公益林 枸杞经济林 其他经济林 林木种苗 50 50 30 30 30 30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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