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设立“最高限价”重在规范操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项目设立“最高限价”重在规范操作目前,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招标人谨防招标响应人在投标时报价过高,导致高价中标,于是设立个“最高限价”,让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设立最高限价的确限制了高价中标,使有些蓄意采用围标、串标等非法违手段预谋中标的投标人失去了价值,有效地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但在实际应用中,最高限价的设定在操作上还很不规范,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何为最高限价
所谓最高限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项目招标中,根据标底编制的原则设定的最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应当以完成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内工程任务的通常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市场供求状况、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因素,并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最高限价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这就要求招标人必需理智、科学的设定最高限价,适时有效的公布最高限价。
采用最高限价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首先,产生不科学,随便性大。
有些最高限价都是招标
单位领导“钦定”的。
某县今年来11个设最高限价的工程项目中,全部由行政领导和经办人商定的最高限价,他们的依据都是目前市场上较低价。
一般是以市场上每平方米多少钱,然后再放宽一点,至于自身招标项目的特别性、建筑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要求中标人垫资利息等因素一概不问。
L县政府会议中心地下坑护工程对外招标设立了最高限价为55万元,而经过两次招标均无人响应投标。
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一再要求下,经办人只好委托地方工程造价编制部门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针对目前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必要的技术措施等必需考虑的因素,一般水平的企业完成工程也需要69.198万元,比原来设立的最高限价高出15万元。
这么小的工程有这么大的悬殊,难怪建筑企业望洋兴叹呢。
其次,熟悉不正确,违法保密。
有些招标选购人在开标会上,当众将设定最高限价信封的撕开,神奇而又谨慎地取出盖有单位章印的信笺,宣布了最高限价。
这种便条加盖了单位公章无非以示集体研究的最高限价,不是那个人所为。
素不知,这种行为完全是招标选购人“好心办坏事”。
因为科学合理的最高限价是不需要保密,是要完全公开,并要经他人检查的,目的是使那些高成本的企业不要投标。
再次,限价不合理、宣布时间不对,受到责疑多。
有些招标项目选购人由于确定最高限价时,缺乏专业学问和一些因素没有考虑到,在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中,无法得到认可,
导致最高限价不得不突破。
从而让有些投标人产生怀疑,认为招标选购人有意排斥他人,或者是评标委员会带有偏向性,政府选购机构的监督也有失公正等,甚至还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个访和集访。
对策
最高限价的产生必需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它的产生应当由获得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并应担当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等),通过法定的运算程序,综合各种因素严密的测算出来的。
第一、应以通常条件为基础,招标人首先要考虑项目在正常条件下,能够完成所需要的、一般水平的市场价;第二、综合考虑完成项目所需要的成本因素,招标选购人应针对项目的“个性”,综合考虑选购产品的制作过程以及必要的技术措施即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所需的工期和质量方面的要求所需要的实际成本,同时还应留意到招标项目的个性,如有特别内容和要求,在最高限价上应作相应的增减;第三、精确判定市场供求状况,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旺季和淡季会存在着一些浮动,这是必需要考虑的客观因素;第四、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时间较长,不可预估或不确定因素较多,一些风险等因素应当打入成本;另外,惯称为工程预留金,一般为招标人把握使用,但设定最高限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占有总价份额等。
需要说明的是: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机构一旦确定最高限价
后,不仅要加盖相应专业资质人员编制最高限价的专用章,还要加盖专业资质人员所在机构的单位章印,以示对最高限价的负责,必要时可以担当应有法律责任。
最高限价的公布必需体现公开、公正性。
第一、应适时公布。
招标人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一个星期前公布最高限价,因为招标响应人可以依据企业自身测算投入的成本和目前的市场行情等因素打算投标价,从而打算是否投标;若最高限价公布过迟即在开标会议上公布对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显得不公正。
因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花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出去的标,只是因为高于招标人的限价而成了废标是非常惋惜的,早知道这个最高限价,投标人可以决策再降低投标报价参与竞标,也可以不投标。
因此,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布最高限价,让潜在投标人有最终决策的时间。
第二、应把握公开性。
最高限价确定后,应在原来公布招标项目信息的媒介上公布,让全部的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查收到;同时,还应在同一时间内,由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监督机构在网络上或所在地招标项目信息公示栏内公布,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查询;为了防止潜在投标人没有查收到最高限价,招标人也可以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准时电话通知全部潜在投标人,并留有记录备查。
第三、做到公正性。
对最高限价的公布要做到:全部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内都知道,最起码要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
开给全部招标响应人。
必需维护设立“最高限价”的严肃性。
这方面,负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需依法履行裁定、查处的职责。
最高限价的产生不科学、不合理应由招标人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担当相应责任;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应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投标文件,理应由投标人自已负责;在最高限价内,无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作废标论处的实质性问题,必需依据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建法规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合法的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