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委托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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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委托下放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6.06
•【字号】眉市质监发〔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委托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工作的通知
眉市质监发〔2017〕6号各县(区)工商质监局、东坡分局、园区分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县(区)质监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方便企业就近、就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将原由市局行政许可科承担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委托下放至各县(区)局办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1.委托下放主体: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接收主体:各县(区)工商质监局(东坡分局及园区分局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仍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驻党务政务中心窗口办理)。
二、委托具体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依法由各县(区)局办理。
使用登记证加盖眉山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市局负责分刻5枚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统一编号:彭山区编号(1)、仁寿县编号(2)、洪雅县编号(3)、丹棱县编号(4)、青神县编号(5));
(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驻党务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具体委托下放另行通知;
(三)为保证使用登记工作有序衔接,使用登记办理委托下放设置1个月过渡期,即从2017年7月起,申请人可以在各辖区局办理,也可以在市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
2017年8月1日起,各县(区)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县(区)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切实落实好委托下放事权的各项工作。
接到此通知起始,各区县局可以选派人员到市党务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参加使用登记业务培训。
(二)做好衔接。
各县(区)局要将委托下放的事权进行认真梳理,完成行政审批内容、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方面工作的规范细化。
及时与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业务对接,增加必要的办公设备,调试信息网络,认真做好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权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及时公告。
各县(区)局要将委托下放的事权,按照统一规定的下放时间,提前通过当地媒体、网站公告等形式及时告知企业和社会公众,避免出现服务对象不知情、政务信息不公开的现象。
(四)完善监管。
各县(区)局要在办理使用登记中严格把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责权一致”原则,守好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加强督查,发现使用单位设备状况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通过使用登记办理,逐步梳理、完善辖区内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档案和信
息查询系统,确保设备信息动态更新,设备台帐清晰。
各区县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将半年行政许可情况向市质监局备案,市质监局每季度组织对各区县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