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女性犯奸去衣受杖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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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女性犯奸去衣受杖考论
李相森
【期刊名称】《法律史评论》
【年(卷),期】2022()1
【摘要】以往学界认为明清律法所规定的女性犯奸去衣受杖源自元代。
但实际上,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在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之前既已存在。
去衣杖罚犯奸女性并非蒙古旧制,而是援用金代法律的结果,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可追溯至金代。
金代继承了秦汉至唐宋女性犯奸处以徒刑的主流做法,但在金代徒刑必须附加杖刑,才使得女性犯奸去衣受杖有了产生的可能。
同时,历代有关对女性受杖去衣与否问题的关注以及对女性犯奸行为的从重从严处罚,为金代法律规定女性犯奸去衣受杖准备了条件。
在官方话语中,去衣杖罚犯奸女性是因其不知耻,实质上是因女性犯奸突破了男权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性别秩序。
区分女性受杖去衣或不去衣在立法技术上是一种进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女性的廉耻和体面。
但在明清司法实践中,女性犯奸去衣受杖使女性群体遭遇了种种羞辱和虐待,成为男性对女性的性别欺压。
这种惩罚方式的非人道性也使国家刑罚丧失了其应有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总页数】18页(P18-35)
【作者】李相森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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