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分配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情况-★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国财税群论坛会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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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分配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情况-★个人所得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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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分配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有关规定:
1、本清算规定只针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2、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这里的为分配利润是指会计上的分配利润,不管税前扣除项目在企业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计算时是否纳税调整,都应该给予扣除。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配的会计上的未分配利润应按“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二级科目征税。
适用20%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有关规定:是指针对个人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应纳税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就必须按税法的有关要求对其税后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按“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二级科目征税。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这二个是属于不同类型企业,适用不同类型的二级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