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死刑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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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论纲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死刑本身的性质入手,说明
了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不合理性,再结合中国的现状与民众的心理论述限制毒品
犯罪死刑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从实践中构成要件的角度论述在实践中限制毒品犯
罪的死刑。

本文从多角度考察了中国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阐述了对毒品犯罪死
刑进行限制的观点,为毒品犯罪限制死刑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限制
本文所要谈论的毒品犯罪主要是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毒品罪。


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所有犯罪之首。

[1]面对存在数量众多
的被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的现状,在短时间内完全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不符合实际,民众的心理上亦难以接受,但是对判处死刑进行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拟
对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问题进行探讨,从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必要性、可行性的
角度进行分析,说明在毒品犯罪的案件中死刑地判处不应当占据如此之高的比例,再探寻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对毒品犯罪判处死刑进行限制。

一、毒品犯罪死刑限制之必要性
死刑具有惩罚犯罪人的作用,但在毒品犯罪领域死刑所起的对社会的威慑作
用远大于惩罚作用。

尽管适用死刑的初衷是试图威慑、减少毒品犯罪,死刑能够
预防犯罪但绝不是预防犯罪唯一的、最优的手段和选择,对于走私、制造毒品等
为了谋取暴利的犯罪来说更是如此。

[2]尽管在今天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已经废除死刑或实际上不使用死刑的国家亦不在少数,但立法必须考虑公众的态度。

我国以重刑惩治罪犯以达到消灭犯罪的效果的观念深入民心,加之淳朴的报
应思想,使民众始终对死刑所起的作用有所依赖。

虽然毒品犯罪不存在被害人,
但由于鸦片战争这一段历史的原因,民众在情感上仍然将毒品犯罪与受尽屈辱的
半封建半殖民历史联系起来,对毒品犯罪深恶痛绝,加上吸毒者对社会秩序造成
的负面影响,民众对毒品犯罪带有仇恨的心理,法院判处毒品犯罪分子刑罚能够
起到一定的平息仇恨的作用,对社会公众心理所起到的安抚功能不容忽视。

短期
之内难以改变民众的观点,理论与司法现实存在不小的差距。

因此,在毒品犯罪
中不再适用死刑固然是未来立法必须要追求的目标,但基于当下的社会现实,直
接废除死刑的时机尚未成熟,立法者仍然不能骤然取消毒品犯罪条文中死刑的规定,限制在毒品犯罪方面对死刑的适用故此成为当下的必然选择。

二、限制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死刑的认定
如前所述,在《刑法》中仅有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毒品犯罪法定刑中存在
死刑,故而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系触犯了该条的罪名。

该罪是一种选择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主要通过毒品数量的计算,然
而本罪的几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不能等同认定。

从该罪的客观方面来看,
有必要将四种犯罪行为做出区隔,将单一的运输毒品的犯罪与走私、贩卖、制造
毒品的源头性毒品犯罪做出区分。

具体而言存在如下理由,从行为的危害程度分析,运输毒品的行为通常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的从属行为,对其他三种
行为具有辅助作用。

实施该行为的主体通常并非毒品的卖家或买家,对毒品犯罪
起到的作用较小,要与吸食者接触还需经过交易、贩卖等过程。

贩卖毒品的行为
之所以比运输毒品的行为造成更大危害的原因在于,运输对于毒品的流通起到的
是过程性的作用,尚未接触市场,而贩卖的行为已经使毒品直接接触买家,使毒
品流入市场,对社会秩序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在这个意义上,运输毒品的行为比
贩卖毒品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小。

制造毒品的行为本身即为毒品犯罪的源头,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毋庸赘述。

尽管运输毒品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于
其他三种行为,然而因为相比于其他三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行为更常
被发现,若能够将运输毒品的犯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区隔开来,对
于这样恶性较小的犯罪最高法定刑不再规定有死刑,就有可能降低毒品犯罪死刑
的适用率,同时也不违反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该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不存在过失的犯罪,故意包括认知因
素和意志因素,其中认知因素即指行为人需要明知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明知是
认定是否存在故意的一部分。

明知属于行为人内心的活动,难以如其他事实一般
仅通过客观证据来认定。

虽然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
手法更专业、隐蔽,导致获取证据困难,认定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难度很高,另
一方面司法机关亦面临着案件多而人数少的现实考验,故而采用明知推定的方式,能够降低认定犯罪构成主要要件的难度,缓解司法资源有限造成的矛盾。

明晰明
知的内涵与认定,有助于对毒品犯罪进行适当的定罪处罚,防止毒品犯罪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有效地限制死刑的适用。

“明知”本身既包括行为人自身
对其行为的认识,也包括他人对此的认识,即社会一般人的认识。

刑法中所认定
的应当明知只能是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而不能是他人的认识,否则就忽视了行为
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构成毒品犯罪必须要坚持主客
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采取客观归责。

在司法实务中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必须认知到其所走私、运输、贩卖、制造的是毒品的程度才能够认定
为其主观上具有明知。

明确毒品犯罪主观要件中明知的认定,有助于减少毒品犯
罪肆意定罪,定罪的过程中必须兼备对犯罪人主观恶性与客观危险性的考量,从
而间接起到限制毒品犯罪死刑被适用的作用。

三、结语
在各国具有不同的国情和政治文化背景的情况下,忽视现状废除死刑可能会
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但限制死刑的适用具有必要性。

基于现阶段中国毒品犯罪
的现状,应当分解现有《刑法》中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将运输毒
品的行为与其他行为剥离,该罪作为选择性罪名不够恰当,由于运输毒品的行为
危害性较小,从该罪脱离成独立罪名后能够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从构成毒品犯
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其构成要件的内涵进行明晰,以防明知推定被
滥用导致的客观归责,从而减少在实践中对死刑的适用与执行。

以严格的对死刑
的适用进行限制为起点做出改变,以其他手段增强民众安全感的同时降低民众对
毒品犯罪的厌恶之情,再逐步过渡到完全废除死刑,才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废除死
刑的方法。

[1]赵秉志、李运才:《论毒品犯罪的死刑限制——基于主观明知要件认定的
视角》,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2]陈世伟:《毒品犯罪死刑问题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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