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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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各类实地核蛰以及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修)订全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主要方式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要求,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专项监督检查,且检查内容包含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全部内容的,本年度内不再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适当调整。

第八条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拟监督检查的产品、比例/数量、频次,根据辖区内产业发展状况以及监管对象的风险程度、信用状况等,科学、合理确定,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上级有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多、质量问题突出、有严重违法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列为监督检查重点。

对于生产销售多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视情随机确定至少一种主要产品实施检查。

第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销售者名录库,检查人员库和电子监管档案。

第十一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实施异地检查、交叉检查,并积极探索跨部门、跨专业的联合检直,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要求,随机确定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检查工作,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媒体记者等人员监督、见证检查工作。

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预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熟悉被检查生产者、销售者基本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并准备好检查工作所需要的文书。

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的,应当事先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1 )和有效证件,告知生
产者、销售者监督检查的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工作流程、工作纪律以及需要生产者、销售者配合的事项等。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检蛰人员可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台账记录、询问相关人员、核查现场、抽样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参照《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 ,以下简称《检查表》)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补充《检查表》相关内容;专项监督检查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及实施方案实施。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要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监督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样品抽检。

第十八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汇总检查情况,讨论确定检查结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生产者、销售者,充分听取生产者、销售者的意见,并对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的意见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表》,客观记录监
督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检杳表》应当经检查人员和生产者、销售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生产者、销售者公章。

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

无法取得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的,由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或邀请监督、见证检查的有关人员签字证明。

《检查表》一式2份,分别由生产者、销售者和监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现场和抽取样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置
第二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蛰结果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应当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立即进行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完成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予以核查,应当立案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认真整改。

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跟踪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并在生产者、销售者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或生产者、销售者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生产者、销售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记录生产者、销售者整改结果。

第二十五条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复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复查)情况录入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

应通报其他部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工作纪律,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生产者、销售者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生产者、销售者安全生产、卫生防护等制度要求。

不得妨碍生产者、销售者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生产者、销售者的财物,不得开展与监督检查无关的其他活动或
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认为检查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配备工作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提升监管能力,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积极对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件:1 .监督检查通知书
2 .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XXX局
将督检在通知考
(编号:)
(生产者、销售者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根据随机抽取结果,拟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请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
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2份,分别由生产者、销售者和监管部门留存
市2Q户舄展最名全炼锣衿清招录表
【注】:1.此表是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记录,应如实、完整填写。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关内容。

3.此表由检查人员在现场填写并签字,一式2份,分别由生产者/销售者、监管部门留存。

4.检查人员应提示生产者/销售者有关人员对检查情况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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